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项目启动资金管理办法_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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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项目启动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和扶持拥有高新技术含量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创新项目,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启动资金来源为苏州工业园区科技经费。

第三条 创业创新项目指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成立公司并在园区实际进行研发或生产经营的项目,其产品和技术符合国家和园区产业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产业化前景好。

第四条 启动资金用于创业创新项目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包括研发及产业化所需办公室、厂房、仪器、设备购置、租赁的费用,研发条件、生产环境改善的费用,技术研发和购置的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扶持办法

第五条 经认定的创业创新项目,视项目质量和规模给予10-30万元的启动资金,重点项目原则上给予3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80万元的启动资金。重点项目指在国内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产品市场前景十分广阔、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具爆发性增长可能、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六条 创业创新项目管理团队中如有被认定为园区领军人才的,享受园区领军人才启动资金,不重复享受创业创新项目启动资金。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招商部门(包括园区国资招商部门,下同)负责对申请启动资金的创业创新项目进行初审。

第八条 “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授权科技招商例会审核经招商部门初审的项目,根据审核结果出具会议纪要。

第九条 招商部门与通过例会审核的项目团队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启动资金拨付必须符合下列原则及条件:

(一)公司已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有固定研发或生产经营场地、相关人员到位并开始实际运作;

(二)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0%,且拨付进度不超过实收资本;

(三)资助金额超过30万元的原则应分批拨付,首批拨付金额不超过总额的50%,根据项目情况对其销售、科技投入、知识产权等指标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再下拨剩余部分。合理设定分期拨付的标准(自筹经费到位与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指标相结合);强化分期拨付标准的考核,对于金额较大的,需要提供销售、研发与专项经费专项审计报告,降低资金风险。第十一条 每月20日前,招商部门核对资金拨付的申请材料,递交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复审,将符合规定的材料报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拨款手续,整个时间不超过4周。

第十二条 获得启动资金的项目需提供启动资金使用方案,用途不得超出第四条规定的范围。第十三条 申请拨付启动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相关招商例会会议纪要;

(五)招商部门同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

(六)其他需要附加的文本。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启动资金项目半年度报告制度,招商部门在招商合同中需明确,获得启动资金支持的企业落户后五年内,需每半年向科技局、财政局报告注册资本变更、市场销售、人才引进、知识产权创造等基本运行信息,并由招商部门负责敦促企业按期填报,对未按期填报且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及时跟踪分析。

第十五条 招商部门要对本部门引进的启动资金项目,建立专人负责制,除负责敦促企业定期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外,需定期分析项目运行情况,对于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要联合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针对性的开展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对出现未正常年检甚至减资、注销、迁移等项目的企业,招商部门的负责专人需跟进了解企业经营困难,对项目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招商例会决策。

第十六条 启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调整(包括并购、变更、减资、注销、迁移等),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经相关招商部门,向科技招商例会提出调整申请。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招商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对于由于市场、政策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企业经营困难,允许企业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投资总额等相关内容,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对于诚信经营、非主观因素造成的企业倒闭,允许项目办理结题手续,经有资质财务机构审计后,对到位资金严重不足的,在清算时要追偿一定的启动资金;对于恶意抽逃资金或五年内以相同项目在园区外创办企业,招商部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追偿所有启动资金。

第十七条 园区科技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启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启动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

第十八条 依托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积极探索通过政府招标、批量采购的方式,引导示范基地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启动资金项目注册后的前2年内提供规范的财务、税收策划、公积金交纳、研发费归集等专业化服务。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获得启动资金的项目,原则上5年内不得离开苏州工业园区或以相同技术、产品在园区以外注册或参股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约定或在公司成立五年内自行减资。否则应返还启动资金。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或恶意骗取启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园区科技、财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追回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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