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_女职工特殊保护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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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

内容摘要: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女人是弱势群体,在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应该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完善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各项制度,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强化对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向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关系到女职工自身安全和健康,而且还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未来接班人的和继承者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够明确,因而社会上出现许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力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不加大对女职工的保护力度,不仅影响企业效益,而且影响社会安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这是急需解决的社会性问题。

一、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征的需要

女职工和男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不同,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技能等),对外界环境的反映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与男子不同,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四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如对一些毒物特别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力高于男性。另外高噪音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能对女性生殖器和生殖机能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劳动生产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更好地发挥女职工的生力军作用。

(二)、对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关系到我国下一代健康体质的延续

女职工担负着抚养下一代的重任,在工作中如果不重视劳动保护,不但损害

女职工的健康,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如持久的立位兼负重作业,使腹压增高,骨盆肌肉、韧带松弛,引起子宫脱垂;未成年女工持久立位作业或步行,并伴有重体力劳动时,将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发生扁平骨盆;有些毒物可引起月经障碍,妨碍胎儿的正常发育引起流产、早产、死胎等;处于哺乳期女工,某些毒物进入体内后,可随乳汁分泌排出,以致婴儿发育不良,患病率增高等。因此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下一代人口素质,是优生优育的重要保证。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二是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机能的影响;三是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四是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四期”从事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察不力、内容滞后、无法可依、女职工维权成本高等现象。

案例:在某大型超市工作的任春梅已怀孕两个月。一天上午,她感觉身体不适,腹痛难忍,便在上班途中临时改变主意,决定上医院作妇科检查,她打电话向店长请假一天,店长爽快地批准了。但第二个月发工资时,她被扣了30元。原来,这家超市有规定,每请一天事假,扣工资30元。老实本分的任春梅认为自己请事假一天是实,故没有对超市的扣款行为提出异议。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已有身孕的任春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本应算作劳动时间,超市却视为请假并扣除她的工资,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对策

(一)加快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立法步伐

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不能涵盖现实的情况,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运用同一法规,因认识上的不一致而执法上的不统一。要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将性别意识纳入立法和执法的主流。

(二)完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各项制度

建立专门的困难女职工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权的实现,应为困难女职工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设立专门的女职工特殊保护司法机构。我国女职工从业人员已经接近总从业人员的一半,在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的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司法机构,应该是实现法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一种发展方向。

(三)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广大女职工应立足本职,努力工作,以自己无可挑剔的业绩,赢得自信,赢得他人的尊敬。要加强学习,特别是认真学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守法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胆挣脱束缚自己的封建枷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总之,女职工是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法律上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负担的任务的特

殊性决定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国家兴旺发达,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

参考文献:

1、《劳动法》

2、陈红霞 企业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现状[J].青年研究,2005,(01)

3、徐红军 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N].半边天,4、林兵 女工禁忌作业有哪些[N].南方周末

5、袁锦秀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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