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保护_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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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

40、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时,享有领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对女职工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待遇;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实行女职?quot;四期“保护;设立托儿所、妇女卫生室等。

41、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处理女工保护问题所依据的实体法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

(2)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3)1990年2月17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妇女儿童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4)1989年1月20日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5)1990年1月18日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6)1988年9月4日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7)198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号)。(8)1989年12月20日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问题解答》(冀劳人护[1989]342号)。

4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哪些单位?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2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含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参照执行。

4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是否执行女职工保护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4、”女职工“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及《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问题解答》?quot;女职工”包括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女干部和女工人。具体范围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掌握。即在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华侨或港澳工商者合营、外资经营的企业、事业、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

外用工、季节工、轮换工等。

私营企业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45、《劳动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

46、女职工孕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待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实行以下劳动保护:

(1)女职工在怀孕其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7、孕妇产前检查能否算作劳动时间?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根据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48、停薪留职女职工受聘期间怀孕如何处理?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对〈关于停薪留职人员在其他单位受聘期间怀孕聘用期满能否终止聘用关系的请示〉的复函》(冀劳办[1997]326号),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或有关单位招聘职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停薪留职人员在被其他企业或有关单位招聘期间应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女工怀孕的,聘用期满的,聘用合同应延续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并由聘用企业或有关单位支付工资、福利和生育医疗费用。

49、女职工怀孕检查和分娩费用由谁负担?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女职工怀孕,在本

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0、女职工的产假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1、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如何确定产假?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8号令)中,对流产产假作了明确规定,即: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给予产假20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给予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给予产假42天;满7个月分娩,给予正常产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如数发给。

52、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文件,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53、女职工产后请长假带小孩,假期多长为宜?

女工产后请假问题应按照原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劳人计[1983]42号)精神办理,即?quot;富余人员中的女职工,因怀孕或者哺乳婴儿而自愿请长假的,可以允许,包括产假在内,时间不超过2年。“也就是说,请长假的女工必须是企业的富余人员,请长假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

54、女职工产后请长假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怎么办?

劳动合同制女工产后请长假时应注意与合同期限相衔接。若合同制女工产后请长假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女工应与所在单位协商,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续订或重新订立。

55、女职工哺乳期应多长?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56、女职工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7、女职工哺乳期满能否延长哺乳期?

根据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裳映ぃ薄ⅲ哺鲈隆?br> 根据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等四部门《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86]卫妇字第7号)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5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资如何发给?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4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按现行规定所含项目执行。

59、女职工”三期“期间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都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女职工在”三期“内,只要同时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四种情形之一(违纪),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随时通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60、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合同制女工在”三期“内合同期已满的,原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和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均规定,合同制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虽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61、对休长假的女职工如何发放卫生费?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问题解答》(冀劳人护[1989]342号)规定,卫生费或卫生用品只发给在岗女职工,对休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等超过30天的女职工,在休假期间不发给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62、女职工离退休后是否还发给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问题解答》(冀劳人护[1989]342号)规定,女工卫生费及用品属劳动保护范畴,不同于一般的生活福利和卫生保健,只有在岗女工才能享受。离退休后,因本人已脱离生产(工作)岗位,故不发给,对于离退休后又受聘工作的女职工,凡符合上述发放条件的,由聘用单位发给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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