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训精英:无责不赔(优秀)_精英特训营心得体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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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2011年2月20日,央视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对车险“有责才赔,无责不赔”作了报道和分析,认为它属于为无效条款。央视曝光的昆明李姓车主,驾驶轿车被一辆大货车追尾后被判定为无责方,尽管经过司法鉴定维修费用高达8万多,但对方保险公司只予赔偿5万元,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因为事故中是无责方而拒绝给予赔偿。最后,车主不得不自掏腰包对车辆进行了修复。车险中已执行多年的“无责不赔”原则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什么是“无责不赔”?(定义)

无责不赔:即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对此规定是:“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按照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自行协商或交管部门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责不赔”真是霸王条款?(法律依据)“无责不赔”合理合法。

一是“无责免赔”是出于损失补偿原则制定的。如果没有这个条款,无责方既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赔偿,又可以从肇事方获得三责险赔偿或是民事赔偿。这就违背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得因事故在保险中获利,只能在损失范围内进行补偿。

二是“无责免赔”符合保险法律“责任划分”。如果无责还赔,表面看是投保人获得了赔偿,得了实惠,实际上是把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转嫁给了守法者,在费率浮动的情况下,上浮了守法者的费率,增加投保人的经济负担。

三是“无责免赔”遵循了民法“过错原则”。如果无责需赔,就是将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分离,消除了过错方的责任,不符合民法“过错原则”,而且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不利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无责不赔”为何被质疑?(存在的问题)

1、保险公司存在客观上的不足。

车损险和三责险是互相配套的车险产品。一个是保自己的责任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一个是保自己的责任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从理论上说,如果每一辆上路行驶的车都购买了车损险和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在发生碰撞事故后,基本上所有损失都可以获得保险理赔。

美国是世界上车险最发达的国家,法律规定,所有上路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但统计数据显示,仍有10%至14%的车辆没有购买。我国第三者责任险购买比例远低于美国,在这种情况下,无责方的理赔经常会遭遇困难。投保了车损险的无责方很难理解,为何必须面临与对方保险公司在维修价格上进行争论,以及漫长无奈的赔款等待期。购买了保险却得不到保护,这让他们很愤怒,因此认为“无责不赔”是霸王条款。案例1: 去年3月的一个夜晚,在北京怀柔庙城附近的一个十字路口,驾驶进口越野车的陈女士,与突然闯出的左侧直行帕萨特相撞。陈女士没有受伤但车辆受损严重,帕萨特男车主没有受伤,但乘坐该车的三位妇女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个伤势最严重的共花费医药费30多万。陈女士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为了救治伤员她积极向伤者垫付7.7万元治疗费用,自己修车共花费8.8万元。经交警事故认定,这起事故为“帕萨特”全责。

陈女士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投保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车险,事故发生后,她在24小时内向公司报案,讲明情况。然而,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当时就告诉陈女士,由于是对方全责,尽管陈女士车险保障充分,但她的损失只能由责任对方车主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根据车险条款,太保无法给予赔偿。但是,帕萨特车主只投保了交强险,其他商业车险均未购买,因此陈女士无法通过对方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帕萨特车主至今没有向陈女士做出任何赔偿,并表示无力支付。

2、“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尚未完善。

所谓“代位求偿”,是指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投保人可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此时无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可以先行支付赔偿款,然后该保险公司向有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事故中受损保险人及时得到赔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确定已久,但由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自身规定不完善、实务操作性差,业内基本没实施。案例2:

2008年8月26日,蔡先生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花了4000多元为自己新购置的本田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等多项保险。

2009年7月19日凌晨3点,蔡先生一行5人到达某交叉路口时,一辆哈飞小轿车闯红灯,冲向了蔡先生的车辆。蔡先生的车失去了平衡,在原地打了一个转,两个前安全气囊瞬间弹了出来。蔡先生吓蒙了,正在惊魂未定时,又听到砰砰两声,伸出头望去,只见刚和自己相撞的那辆车滑出去20米后,重重地撞在路边的护栏上,停了下来。经过该路口的出租车驾驶员看到后报了警。所幸蔡先生车上的5名人员,除了朋友的侄女上嘴唇破裂缝了两针以外,其他人员都只是轻微擦伤。

同年8月底,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车主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蔡先生找到保险公司,对方以“无责不赔”拒绝赔偿。索赔无望,而车辆又急需修理,蔡先生不得已把车开到了修理厂,前后花了6万多元。

3、部分公司“无责免赔”没有清晰明示给投保人。部分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没有将“无责免赔”条款在显著位置或使用加粗字体清晰明示给投保人,导致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认为“无责免赔”为陷阱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未尽告知义务。

据了解,法院在在判决中认为“无责不赔”条款无效,其中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免责内容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未尽到法律要求的保险人应尽到的明确说明义务;二是按照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该无效。

4、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服务不到位。部分公司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无责方保险公司曲解条款,置之不管;有责方保险公司低估损失,态度蛮横,经常拖赔,导致投保人认为“无责免赔”是霸王条款。

如何完善“无责不赔”?(解决建议)

1、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开发保险产品。目前我国车险市场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投保不充分,是造成理赔纠纷的重要原因。适应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能提高车辆的投保率,减少纠纷的发生。

2、完善“代位求偿”的标准和流程。

在国外,车险条款规定,发生事故,不管责任多少,都是100%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再去代位求偿。

我国也可效仿国外做法,组织业内力量深入研究 “代位求偿权”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的标准和流程,明确在“无责免赔”情况下,无责方代位求偿权转移的程序、双方车主以及双方保险公司应尽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改善车险理赔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转变理赔服务理念,认真做好“无责不赔”等消费者难以理解、专业性强的产品条款的解释工作;提高理赔效率,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加大车险理赔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

“无责不赔”有何进展:

2011年4月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之后,《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出台,已由保监会下发到各地保监局及各财产保险公司。未来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自己的投保公司索赔,同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即代位求偿索赔方式),这将大大降低无责被保险人的理赔难度。

2011年7月5日,北京保监局和交管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北京保险业将从8月1日起正式推出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机制(简称“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由此,北京成为全国第一个推出 “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的地区。对广大车主来说,这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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