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公务员法资料_公共基础知识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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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
1、2005年4月27日下午,受人瞩目的《公务员法》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这部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
2、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3、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4、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5、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6、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7、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8、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9、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10、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11、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12、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13、公务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14、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15、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16、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17、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