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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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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国家公务员制度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公务员的条件义务 与权利、公务员的分类、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制度、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升降制度、公务员的奖 励与惩戒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具体实施过程中国家公务员制度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功能失调和错位。因此,进一步了解和探讨这些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

本文是对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分类、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制度、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升降制度、公务员的奖励与惩戒制度以及个人对于国家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认识和思考。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制度法制化建设

中国公务员就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其必要条件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复当年工资福利。三者缺一不可。范围要求: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是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二是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四是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工作效能。意义在于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有助于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有利于公务员素质的提高。其最具突破性的举措是确立了竞争性考试择优录取的制度。

从1993年起,随着公务员制度的逐步推进,国务院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国务院在实施的过程中又陆续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几十个具体法规,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已初露端倪。但是,仍没有达到国家公务员制度法制化建设的要求。2005年4月27日,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并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正式在中国建立。其原则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关于国家公务员条件、义务与权利

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复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权利:政治权利,物质经济保障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三、关于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根据国家公务员的产生方式及管理机构的不同,将国家公务员划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分类原则:兼顾原则,实行职位分类,必须兼顾品味因素,二者不能完全脱节;范围适宜原则,为了达到预期目的,职位分类必须具有一定的边界性,即职务分类的范围确定要合理,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唯事原则,从社会的职责性出发,所有职位都应该以实现组织的总体目标、职能任务而设置;法治原则,各国的职位分类制度都有法可依;动态原则,分类后的结果不能一成不变要随着职位工作内容的变化而变化,调整分类,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四、关于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制度

录用基本原则:公开考试原则,平等竞争原则,严格考察原则,择优录取原则。

考核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民捉弄公开原则,依法考核原则,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原则。考核的内容:德、能、勤、绩、廉作为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内容。

五、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升降制度

任免原则:编制限额原则,职数限制原则,空缺职位原则。

升降原则:依法升降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六、公务员的奖励与惩戒制度

公务员的奖励是指国家公务机关根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所给于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以进一步调动公务

员工作的积极性。其原则有:实事求是原则;公平得当原则;奖励与惩戒相结合,以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有错必究原则。

惩戒的基本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七、关于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的认识与思考

自我国正式启动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经过长期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公务员制度体系逐渐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公务员制度的作用也日趋显著。然而,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些问题逐渐显著,现行公务员制度还存有诸多缺失,需要我们身日思考应对之策促其加以改进与完善。其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公务员报考.冷热不均

近几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人数每年都呈直线上升趋势,竞争日趋激烈。但同为公务员职位,却一直“冷热不均”。有的引来上千人竞争,有的却倍受冷落。2008年公务员报考中,最热岗位供需比达1:3592,无人报考的岗位为65个。按地域来说,“热门”职位一般集中在广州、上海、北京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冷门”职位一般集中在西藏、甘肃、宁夏等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以及一些边远地区;按部门或行业来说,“热门”职位一般都集中在税务、海关、人事、财政等有权的部门;而统计、气象、地震等“清水衙门”、矿业、测绘、水利等艰辛行业却很少有人问津。“热门”职位的门庭若市,“冷门”职位的门可罗雀,已是近几年屡见不鲜的现象。

人们热衷于报考公务员,无疑为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创造了一个有利的人力资源环境。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讲,它却折射出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及社会的某些问题。认真剖析“公务员报考冷热不均”现象,不难看出民众对公务员职位的趋之若鹜,实际很大程度上看重的是公务员较高的社会地位、职业的稳定性、工资福利的保障性,权力和隐性收入等等。而这些“热门职位”的一些“好处”恰恰是现行公务员制度的问题所在。

二、考录制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招考实行考试制度,但考试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首先,通过笔试考试,易于测评可以量化的文化知识水平,而对于应考者的创造力和思维灵活性等难于量化的部分没有精确的测定办法。通过此种考核办法选拔的公务员往

往理论水平较高,而实际操作能力差,实际工作能力一时不能适应公共管理的需要。而面试考试的过程,未能得到规范,存在太多的人情关系,有失公正,腐败横生。

(2)公务员选拔太重学历,“惟学历论”普遍。众多的优秀工人、农民虽然学历较低,但其实际工作能力却是十分强,过高的学历门槛,让绝大多数工人、农民被排斥在公务员招录的起点之外。

(3)公务员招考中的各种限制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我国目前在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往往有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如在中央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时就规定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35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另外还有,户籍限制、专业限制、政治面貌限制等。这些不合理的限制阻碍了公平公正的公务员招聘制度的发展。其中对报考者年龄的限制,加之较高级公务员职位对社会开放,客观上要求录用有较多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的中年人甚至老年人在这些职位上供职,年龄的限制多少有些令人费解。

(4)招聘收费不合理,影响政府形象。

据根据“人才蓝皮书”的数据,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系统97个部门的10282个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考人数接近100万人,每个招聘职位的平均成本是2.6万元。并且各地收费相差悬殊,收费最高地区相比收费最低地区竟高出了1.5倍。一方面国家明文规定企业招聘不能收取费用,而另一方面自己却享受着招聘收费的特权,这对政府形象无疑是一种无形的损害。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公务员招聘制度的规范化有待提高

我国在司法上没有独立的考试监督机构来监控选拔考试,而且也没有一个较完善的考试监督制度。因此在选拔考试中现有的监督部门与考选主管部门间常常责权不清,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手段不明确,很难对考选部门形成有效的监督。

总之,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优点和其中缺陷,不断加强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形成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切实发挥公务员人民公仆的作用,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2006年,《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也意味着公务员制度必须面对更多的机遇和迎接更大的挑战。特别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受发达国家新公共管理思想的影响,许多国家的行政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对公务员制度的价值目标、制度机理和运行模式等产生了直接的冲击。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有创新,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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