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_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表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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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

劳动部文件劳险字[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文件卫妇发(1993)第11号,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条中,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 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发 [1994] 504号1995年1月1日试行)中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当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

女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法律武器,善于根据不同的侵害对象、侵权内容通过不同的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l、行政程序。女职工的合法利益被他人或组织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侵权行为人的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行政诉讼。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女职工利益,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民事诉讼。女职工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刑事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5、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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