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人法律援助论文(优秀)_李大人法律援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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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务实,开创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法律援助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法律援助”,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下研究法律援助,分析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探析法律援助工作推进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
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除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着重大作用。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
1、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权利的充分赋予和权利的有效实现与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不是只是通过立法把各种权利赋予社会公众,没有必需的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再完善的立法也可能是一纸空文。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就是旨在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法定权利得以实现而不致成为空中楼阁,它能够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保障,是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不可或缺少的司法救济机制,是保护公民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2、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是一项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和谐的司法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现代社会法治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当前,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就有可能扩大和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局部稳定。法律援助引导困难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帮助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省法律援助实践也在昭示我们:法律援助在法治湖北、和谐湖北建设中大有可为,也必将大有作为。
3、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党的十七大强调要“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强调要“维护和发展好群众利益”,“把惠民富民作为构建战略支点、推进跨越式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直接赋予法律援助光荣而神圣的历史职责,法律援助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诚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二、和谐社会下法律援助工作的推进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条例》对近年来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成功经验进行了提炼、吸纳,相较于原《办法》相比,更加完善、科学,更能体现民生,具有鲜明时代性、充分展示了法律援助的便民利民惠民精神。为更好的推进《条例》的实施,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机构建设,构架法律援助体系
首先,要对现有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有效地梳理和规划,打破各法律援助机构各自为营的壁垒,整合各机构的资源,畅通各机构的沟通渠道,构建法律援助的高效运作体系,实现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源利用最大化。
其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将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以及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等纳入到法律援助的机构体系中,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里的作用,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问题。
第三,建立有效的网络体系,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化。对内,要建立层级多元化的网络体系,覆盖所辖范围内各法律援助机构,对外,要形成便民机制,便于群众及时查询各机构信息、相关援助政策等。
2、加强宣传,构架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的桥梁
首先,要加强法律援助的普及宣传。宣传范围要广泛,全面覆盖地域不留死角,要真正走进民众辐射不同人群;宣传内容要详细,要涵盖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宣传物品要丰富多样、图文并茂、为百姓喜闻乐见、内容深入浅出,适合不同文化人群阅读;宣传方式要多样化,在传统的网络、报刊、电视、电台开设栏目、新闻专访、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等形式基础上,大胆利用微博、设立咨询台、行为艺术等新媒介、新形式,便于更多人群的接受;宣传工作要要反复、多次、持久,以便真正深入民心。
其次,要广范围,多途径,畅通法律援助的渠道。在现有的援助渠道基础上,各援助机构要将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业务向基层延伸,扩大覆盖面,依托乡镇司法所,把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到乡镇;也可以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形成联动机制,将援助工作深入到每家每户;围绕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或针对特定群体定期、不定期开展法律援助专项活动;还可以通过专用电话12348、网络咨询等便民利民服务开展援助,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还应当主动上门开展工作。
3、联合职能部门,争取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支持。
维护国家安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每个国家机关的本份,法律援助工作不能是司法行政一家单干,遇到问题不能推,不能把法律援助机构当作下家,更不能设置障碍。要争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如民政、教育、工会、妇联、团委、残联、关工委、公检法甚至于社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各部门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可能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要主动告知。相关司法机关可在司法程序中对明显经济困难,可能请不起律师的人也应当主动告知告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时,对可能符合援助条件,而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也要告知法律援助制度。
4、做好资金、人力保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首先,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资金问题。《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示,切实做到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避免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在法律援助经费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要多渠道筹集吸收社会捐助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鼓励法律援助志愿者、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其次,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保障,高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继续鼓励各地工会、妇联、残联以及高等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发挥积极性,利用自身资源,发挥特长和优势,为其所在的社会群体或某些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力量,把法律援助与其他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提高法律援助资源使用的整体效率;把法律援助与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结合起来,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不同层面的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同时,各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工作,从事援助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办案经费要及时足额发放,以便调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办案水平和质量,援助工作要做到公正高效,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
一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目前我省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会都成立了专业委员会,将擅长、热心某一类律师事务的律师结合在一起,加强学习、研究、探讨和交流,以提高办案水平。虽然《律师法》将法律援助规定为律师的法定义务,但和“强扭的瓜不甜”一个道理的是,缺少爱心和热情,只为完成任务而承办援助案件,有时会适得其反。可要求各地律师协会组织人员相对固定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将热心公益的律师相对集中,把法律援助工作做扎实。
二要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方面的管理规定。充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实施全程跟踪、重点监控、及时反馈、不断提高,以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从案件受理、审查,到完善案件指派制度,都要做到规范、科学、合理。要通过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实习律师不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开庭旁听制度、结案评估制度和案件抽查制度等,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三要通过公开投诉电话等形式建立质量投诉监督制度,畅通受援人监督投诉渠道。通过向受援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发放法律援助意见反馈表等方式,每季度向当地政府报送法律援助舆情分析报告,更好地掌握当地法律援助动态,将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置于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
四要将办案质量和办案补贴相联系。将处理违纪违规与表彰奖励先进相结合,激励和鞭策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办案质量。自2007年开始,省委、省政府连续五年将法律援助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多次强调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办实事工作的支持力度,并于2009年成立了湖北省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小组。五年来,全省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协调联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五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3万余件,办理其他援助事项88.6万余件,为近100万经济困难群众提供了免费法律服务,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当前,在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新形势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们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的重大意义,倍加珍惜为群众办实事的机会,把法律援助事业做大做实做强,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和温暖落到实处,促进司法公正,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我国社会管理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范围包括符合法定情形的刑事案件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以下事项: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②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④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等。然而,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新的社会矛盾也逐渐暴露:由于拖欠民工工资、征用农民土地、城市拆迁等产生的暴力事件、自杀事件、群众上访及与政府发生冲突的事件近年来诸见报端,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群众因经济原因或法律意识薄弱同时又没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而使事件未能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进而通过极端手段甚至铤而走险运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从而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面对当前形势下新的社会问题,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将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及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9〕59号)也提出,“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和事项范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要密切联系我省实际,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援尽援’,把与人民群众民生紧密相关的医疗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纠纷和假冒伪劣生活消费品责任事故纠纷,以及农村土地、养殖水域、林地经营权纠纷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同时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信访案件和涉法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对经济困难群众和残疾 8 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门槛;对农民和农民工提出的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事项一律予以援助”。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对法律援助工作无疑是一种新的挑战。如何将好事办好、将实事做实,无疑需要我们综合运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注重低成本高效益解决纠纷,融情、理、法于纠纷解决之中,做好心理疏导和理顺情绪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让困难群众感到满意、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特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首先,应通过法制建设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应该正确反映并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应该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实际需要,从而更好的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法律援助作为政府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民心工程”,最基本的特点就是贴近群众,围绕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履行职能,努力解决社会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倾情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对于沟通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的情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在全面、准确了解困难群众在民生问题方面的法律需求基础上,应与时俱进,及时修改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促进法律援助的法制化建设,同时也使法律援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其次,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现阶段法律援助基本上还处于由律师协会、律师免费义务提供法律援助为主的阶段。而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来说,发展才是硬道理。由于法律援助案的报酬与工作量不成比例,有时花的时间与精力甚至比大案还多,这对于无固定收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执业律师而言,既要其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又要其自掏腰包贴补办案费用,显然难以调动其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的实施效果。为此建议加大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投入力度,推动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同时要不断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探索建立社会化法律援助资金筹措机制,如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资支持法律援助等。另外,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方面,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实行政府财政拨款和当事人费用分担并行,政府承担最低保障、当事人在藉此获利的前提下分担部分费用,从而有效利用资源,使更多有需要的人能够得到帮助。
三是建议借鉴香港的做法事先进行案情审核,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供法律帮助;二是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需要法律帮助的费用,或者只能支付一部分费用。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基于第二项条件。案情审查的目的在于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合理的诉讼或抗辩理由,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该个案或抗辩是否有胜诉机会,并参照自费提起诉讼的人士在考虑提起诉讼时所衡量的相关因素,如在该种情况下是否会考虑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中所得益处是否足以弥补相关费用等,例如即使申请人胜诉也只能获得些许益处或者对方无可执行财产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等,作为自费诉讼一般是不会考虑主动提起诉讼或聘请律师代理的。由于法律援助动用了大量的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为了有效利用这些有限资源,有必要进行案情审核,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在确定有关个案或抗辩有合理的胜诉机会时,再决定向其提供法律援助,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诉累。当然,实际运作中也要综合考虑该案件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重要性。
四是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并对其提供免费专业培训。建议由愿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自愿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核通过后进入法律援助律师库,届时通过审核的受援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该律师库中自主选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实现法律援助由“指派制”向“点援制”的转变、由“强制性”向“自主选择性”的转变。而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根据受援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殊性,在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中为当事人选派合适的律师。同时建议由政府出资对进入法律援助律师库的律师进行免费专业培训,包括心理学、公共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法律援助人员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领会、对法律援助现状的掌握,强化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技能,从而适应受援对象多样化、援助体系社会化等新形势,使其更好地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受援人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五是整合各种资源,建立情、理、法并用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援助是一种社会救济,也是一项公益事业,更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涉及诉讼时,律师当然是首选。但从广义上说,法律援助不仅仅是帮人打官司,其目的在于为民排忧解难、止诉息争促和谐,而这有赖于政府信访部门、人民调解、单位、社会团体、专家甚至心理咨询师等的共同努力。因此,法律援助不应仅限于律师的法律义务,而应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包括政府部门、法学院师生、社会团体等,向受援人提供各种帮助,包括法律服务、物质资助、心理咨询等,使其尽快重新融入社会这个和谐的大家庭,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