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草案_女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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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
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贺兰县餐饮(超市)行业各业主(甲方)与贺兰餐饮行业职工代表方—习岗街道工会(乙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作为贺兰县餐饮(超市)行业集体合同的补充附件进行签约。
第一条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反对性别歧视,提高女职工民主参与能力,享有同等政治地位。
第二条单位鼓励女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全面提升女职工素质,进行职业教育、技术培训,为女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开展特色活动创造条件。
第三条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四条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间的安全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健康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六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
岗敬业、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八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公司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二)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
第九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应贯彻落实《银川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凡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14天。产假期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假期14天,并每月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至子女满14周岁为止。
(三)女职工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15
至30天产假;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给予产假九十天。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l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
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
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按八小工时)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
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一条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环休息壹天,重
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第十二条企业按规定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女职工
进行健康检查,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女病普查,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做好女职工防治妇女病工作。
第十三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本协议为企业集体合同附件,如与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