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_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市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一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其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三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第五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六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七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八条本协议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12年6月1日起至 2014年6月1日止,并于期满60日内进行下一轮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
企业方(企业印章):职工方(工会印章): 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
年月日年月日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
体
合同
灵武市雪源绒业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