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_干部提醒函询诫勉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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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号)、《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县乡科级及以下干部。第三条 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 醒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1)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干部考核、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反映的;

(2)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3)有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第五条 对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六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提醒谈话应当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详见附件1)。

第七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由县委组织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详见附件2),提醒对象应当在收到《提醒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第八条县委组织部要建立提醒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三章 函 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了解:

(1)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2)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3)上级转来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4)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第十一条函询处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共同研究后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实施函询前,一般要与实施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沟通。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函询,由县委组织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详见附件3)。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函询对象对所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四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对干部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 诫 勉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泄漏有关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搞拉票活动等不遵守纪律要求的;

(4)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投标、基建维修、物资采购以及审查审计等工作,造成损失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7)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8)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9)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所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0)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11)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12)上级组织转来要求予以诫勉的;(13)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七条诫勉处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共同研究提出,报县委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对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九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的,一般由县委组织部和纪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二十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填写《谈话诫勉记录表》(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由县委组织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详见附件5),同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诫勉对象要在收到《诫勉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干部实施诫勉后,县委组织部及其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督促其整改。诫勉时间为六个月,自实施诫勉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受到诫勉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诫勉期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四条 诫勉期后,县委组织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报县委讨论决定。经了解,诫勉对象改正情况较好的,下达《解除诫勉通知书》(详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并做好《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7),将提醒、函询、诫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提醒谈话记录表

2.提醒函 3.函询通知书 4.谈话诫勉记录表 5.诫勉书

6.解除诫勉通知书

7.提醒、函询和诫勉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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