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_怀孕女职工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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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有必要的物资条件和基础,同时也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方面构筑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保护体系。
女职工最为担心的是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因害怕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增加企业成本而在劳动合同和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不合理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或者在本企业工作几年后方可申请生育。
针对这种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怀孕期间妇女生理发生较大的变化,身体负担较重,为保护母婴健康,进而提高全民族素质,《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为保证妇女在生育后得到良好的休息和休养,《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职工工资。
为了使婴儿得到正常哺乳,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目前部分企业有法不依,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现象相当多见,要想从根源上的杜绝此类情况,尚有赖于切实全面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泛建立和参加社会生育保险,使生育费用社会化,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女职工也要学会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益遭到侵害时,既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向当地劳动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女职工来说,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利用国家行政执法权保护自己,较为便捷和经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二十、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
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劳动部上述解答针对女职工特别加了一个定语“实行计划生育的”,可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合同续延到哺乳期满的条件。你有权享受产假,但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这里需区分产假与产假待遇这二个不同的概念。
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
但是,鉴于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你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劳动合同法》出新 企业如何应对
左祥琦 著名劳动法专家
但是有很多东西,大家还是不完全理解。比如说前两天有一个企业,问我一个问题,他说我们单位有一个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生了二胎了,我们要不要解除他的合同,我们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可以。这样的逻辑就出来了。我们说他违反计划生育,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有的企业有这样的内部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企业可以开除或者解除合同,但是问我这个的企业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下意识的认为,他做了这么严重的违反行为,我们解除合同难道有问题吗,其实当然是有问题的。
员工在工作上表现特别好,业余时间多生一个小孩,跟你有关系吗。多生七个八个你也管不着,人家干得好就行。但是他违反,他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个是由谁来做,由政府有关部门对他进行处罚。行政处罚。
但是我们有些企业为什么说我们很多企业制度里面,你回去看,很多企业有这种,要生育二胎就开除,为什么有这样的,就是因为我们计划体制下惯用的思维方式带来的,计划体制下,员工计划生育的问题由企业管理,企业内部超过了计划生育,上面给你的招标,最后你企业要被罚。但是我告诉大家,这种事是2002年以后就不存在了,2002年以后我们出台了一个叫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代了过去的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法把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该处罚的行为,由相关的政府行政部门处理。关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第一他不可以处罚企业,因为你的企业内部职工计划生育做的不好,上面处罚你,这个不可以的。他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我们现在是法制化的社会。没有行政法律的许可,是不可以乱做行为的。第二作为职工来讲,对于职工涉及到行政处罚的时候,完成是由行政机关操作,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这种过错,没有任何的处罚说需要你企业来做,完全是由政府做的。
当然我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那跟企业还有关系,是有关系,有关是哪块,奖励那块,独生子女费你要支付,甚至员工退休以后,他如果还是独生子女的话,按照规定给他一千块钱一次性奖励。这是法律规定的。从我们现在的药都来讲,我的意思是说,我们的所谓的行政管理,我们的所谓隶属,对于职工劳动关系里面的隶属性,你管理员工的权利的话,只是局限在劳动管理上,而不再具有行政的色彩,大家不要自己随便的扩大。
摘录过来希望对楼主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