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_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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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AQ-05-2015

发布版本:B

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进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环

境保护管理规定》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将环境保护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进

发布日期:2015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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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现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结合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及清洁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在防止产生新污染源的同时,通过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公司的整体环境管理水平。

第四条 每位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遵守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集体企业单位)和承包方。合资合作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生产经营全过程环境保护责任管理。

公司逐层全员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公司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绩效考核。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制定生产经营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应有环境保护内容,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环境保护费用优先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使生产经营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机构)和所属单位应按照“管行业管环保”、“管工作管环保”原则,对主管业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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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员落实环保责任。

公司机关部门履行直线责任,对专业领域环保工作负管理责任;所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对所属岗位职责范围的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机关、所属单位各级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或者部门、基层站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对分管专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主管环保的领导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所属单位班组长是本班组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员工是本岗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岗位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对承包商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承包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有关环境保护费用应予以保证。承包商必须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工作,甲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承包商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承包商黑名单制度,对环境保护不合格的承包商,取消其工程承包资格。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设立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委员会(简称“HSE管理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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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是公司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司安全环保处的环境保护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以及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管理规定和标准;制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二)负责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制定,监督各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污染物减排情况的实施,并定期组织考核;

(三)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环境监测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督促公司机关部门、建设单位开展新、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审查,参与污染治理方案的论证,督促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公布公司环境状况;

(六)推行清洁生产,实施HSE管理体系;

(七)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状况与发展趋势;

(八)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科技攻关、技术信息交流,组织环保新产品开发、引进项目环保技术审查和公司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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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业务对外委托审核;

(九)组织开展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参与重大或者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管工作管环保”的原则,履行直线责任,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一)勘探部、钻采工程部、开发部、天然气部、油藏评价部按照主管业务分工,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公司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的各类施工作业环保技术标准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基建工程处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负责组织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的环保技术标准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资本运营部负责公司多元产业板块经营系统环境保护管理。

(四)矿区服务事业部负责公司矿区服务系统环境保护管理,(五)对外合作部负责公司对外合作项目全过程的环保监督管理和相关承包商的监管,并对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七)其他各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公司HSE管理职责、HSE责任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厂、基层站队、基层班组环境保护分级监督管理组织网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落实属地环保责任,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所属单位对本单位属地环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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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负全责。

(一)所属单位设立HSE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各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HSE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属各单位HSE委员会环境保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以及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管理规定和标准;负责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相关制度;

2.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分工负责制,落实本单位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3.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在资金、机构、人员上予以保证;

4.组织落实地方政府、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审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本单位污染治理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

5.组织落实公司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分解落实方案;

6.组织落实地方政府、公司下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7.负责组织本单位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以及环境隐患排查工作;

8.组织实施清洁生产管理,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考核有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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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并组织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检查,评选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9.组织编制、审查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审议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重大问题;

11.负责组织对承包商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所属各单位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综合监管。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组织落实地方政府、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制定本单位长远、年度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3.组织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检查“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检查本单位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环境保护措施的审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4.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考核、污染减排指标的分解落实方案,并监督实施;

5.组织实施本单位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监督,积极组织创建清洁生产绿色站队、清洁型班组。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

6.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环境信息统计工作,掌握本单位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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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情况,建立完整、规范、准确的污染源档案,并按公司要求上报环境统计信息;

7.组织本单位环境隐患排查、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工作,并监督落实;

8.协调组织实施本单位环境保护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9.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信息及时报公司安全环境保护处,并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HSE监督站作为公司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应将现场清洁生产工作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并定期考核所属单位清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环境监测任务,开展监督性监测。受公司安全环保处委托,参与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监督,提供环境监测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环境保护竣工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从源头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环保优先、统筹协调、综合决策”的原则,环境保护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监督。

第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必须首先论证选址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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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可行性,对重大环境风险制约因素进行论证,并同时开展环境影响和减缓措施的分析、评价工作;建设项目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完成。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规划、可研阶段,要同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否则初步设计不予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计入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用预算,纳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有效落实缓解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应在设计文件中逐一落实,费用纳入工程费用概算,并在项目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篇章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管。

(一)建议阶段。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阶段,选址应充分征求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地方划定其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做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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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阶段。建设和设计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开展项目工程设计,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费用纳入工程设计概算,并在项目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篇章中明确说明。

(三)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对工程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试生产阶段。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确保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具备投用条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试生产环境保护申请。

(五)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试生产后,建设单位要按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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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避让国家划定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不得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与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预先征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方可实施,并要在施工过程中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分布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域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排放污染物的各所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一)废水排放管理应遵循“清污分流、清污分治、分级控制、分质处理、污水回用”原则,促进废水的资源化、再利用,从源头减少废水的产生。

(二)应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加以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在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存放。

(三)非固定源产生的作业废水、设备清洗污水及废弃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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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收集和处理,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四)应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和恶臭气体的泄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五)应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对噪声源要采取吸声、隔声、减振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钻井、生产、检修和开停车期间的噪声扰民。

(六)对放射性物质和剧毒物的使用,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管理,防止泄漏、丢失等造成的污染。

(七)从事产生电磁辐射的活动,应按国家颁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八)应实行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对排污口实行规范化管理,明确每个污染物排放口达标排放、规范化管理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公司将中油集团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重点减排项目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所属单位应依据减排任务,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12 —

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督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保持设施完好率和运行率,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违规、超标、超量排污的单位,要求限期治理,被通知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所属各单位要开展日常、专项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各采油(气)单位应加强油气生产设施、钻井、井下作业及地面建设等现场环境保护监管,对生产装置、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排污状况进行检查。

各单位对公司投资的污染治理项目和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应严格按计划进行建设和配备,不得擅自将建设资金和配备的设施挪做它用。

公司对所属单位限期治理的过程和结果、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公司对环保隐患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公司隐患管理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公司专业部门对环境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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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治理负管理责任,隐患所在单位对环保隐患治理负主体责任,落实防控措施,开展隐患治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商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承包商环境保护检查,督促承包商及时整改环境隐患。

第三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所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按照危废的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同时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废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许可。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转移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外委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监督处理处置过程。

禁止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的控制和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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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贮存、运输、使用以及辐射工作人员与场所监测、放射性废物贮存与处置、辐射事故应急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辐射安全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辐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三)加强对放射源、含源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在运输和作业过程的安全防护与监控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失控。

(四)废旧放射源应及时返回生产单位或者原出口方;放射性物品应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不能返回的废旧放射源应交送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贮存。

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油气勘探开发、地面建设应当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要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防止生态破坏。临时占用的土地,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有地貌。

第三十七条

勘探开发及其他生产作业活动涉及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江河沿岸、湿地等环境敏感区时,应当制定和落实水源及生态保护方案,并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入保护区施工作业前,必须履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管理程序,经有审批权的政府主管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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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三十八条

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关于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落实。

第七章

清洁生产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从源头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减排、资源化和再利用。

第四十条 油气勘探开发、钻井和基建等生产过程应优化生产工艺和总体布局,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从全过程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

(一)油气田建设应总体规划,优化布局,整体开发,井位设计方案尽可能采用丛式井、水平井,减少占地和油气损失,实现油气和废物的集中收集、处理和处置。

(二)钻井过程应进一步优化钻井液体系及废物回收、处理工艺:

1.鼓励采用环境友好的钻井液体系,钻井液循环率达到95%以上,油基钻井泥浆必须全部回收利用。

2.推行钻井泥浆不落地技术,环境敏感区域应采取泥浆不落地技术。

3.钻井废弃泥浆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钻井过程产生的污油、— 16 —

污水应进入生产流程循环利用,无法进入生产流程的污油、污水应采用固液分离、废水处理一体化装置等处理达标后回收利用。严禁将污油、污水排入废弃泥浆池。

4.钻井过程要配备完善的固控设备,废弃泥浆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钻井施工结束要恢复地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予接井。

(三)油气开发生产过程应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提高废物资源化利用:

1.试油(气)、射孔产生的废液和废弃钻井液,应及时合规处理。

2.油气田采出水应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经过处理后回注油层。确需外排的采油、采气污水,应经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且必须经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方可排放。严禁利用渗井、渗坑非法排污。3.井下作业过程应配备泄油器、刮油器等清洁生产设备,消除、减少落地原油的产生量,落地原油回收率应达到100%;井下作业过程产生的酸化残液、压裂残液和返排液应回收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置,压裂放喷返排液回收率应达到100%;严禁非法处置落地原油、酸化残液和压裂残液。

4.含油泥砂为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必须依托公司已建含油污泥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外部单位处理。按照《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控制技术规范》要求,油泥砂分离后含油率应小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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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油气集输过程应采用密闭流程,减少烃类气体排放。新建3000m3及以上原油储罐应尽量采用浮顶型式,新、改、扩建油气储罐应安装泄露报警系统。

6.原油开发过程应对伴生气回收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伴生气回收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充分燃烧后排放,燃烧放空设施应避开鸟类迁徙通道。

7.加强油气田地下水水质及套损井的监测和治理,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8.报废井、长期关停井、地质关井等非正常生产井,应采取可靠的封井措施,确保不渗、不漏。

9.油气井井场周围应设置围堤或井界沟,位于湿地和鸟类迁徙通道上的油气开发区块、油井,应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布设电缆、集油和掺水管线。

10.油气田退役前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所属采油单位应按照后评价要求进行生态恢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标准。任何单位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二条 公司鼓励所属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完成,并按照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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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结果。

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环境管理方案(或清洁生产方案),制订实施计划。对无费、低费方案,及时整改;对中费、高费方案,纳入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规划计划,逐步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积极开展“基层站队(车间、装置、库、所)HSE标准化”建设工作,创建 “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按照标准要求规范环保管理,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八章

排污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所属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是排污申报和排污费缴纳的责任主体,要通过加强管理、实施新技术、推行清洁生产等方式,污染物达标排放,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控制排污费成本支出。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属排污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报前在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核备案,作为缴纳排污费依据。排污费缴纳由所属排污单位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排污费缴纳申请单及排污费核定、缴纳通知单等凭证在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办理财务手续。

第四十七条

对于勘探、钻井、井下作业、修井、地面建设、现场试验等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生态破坏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发生的排污费,以及与地方发生的污染纠纷,由各责任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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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解决。

第九章

突发环境事件与应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包括:

(一)在钻井、试油、酸化压裂、修井、采油(气)及其它作业施工过程中,因没有防治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二)擅自闲置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三)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原材料外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

(四)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偷排、乱排废油、废水、泥浆、废气、废渣、废弃的化学药品等,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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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井喷、输油注水管道破裂和穿孔等突发性事件时,采取措施不力,致使污染面积扩大,造成环境污染;

(六)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第五十条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突发有毒气体扩散事件、辐射事件、陆上溢油事件、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根据《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分类分级目录》,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I级、II级和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估,针对不同等级风险,采取防控措施,达到环境风险受控。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污染排放浓度超标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预警机制,对重点污染源、重大环境隐患进行监控。针对污染物超标排放、陆上溢油、江河溢油、有毒气体扩散、危险废物泄漏、放射源失控、生态破坏等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措施,明确应急责任,配备应急设备、物资,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单位应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及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明确事故发生后可能遭受事故影响单位和请求援助单位的信息发送方式、方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各单位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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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公司规定分别备案。

第五十五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按照事件发展态势和过程顺序,结合事件特点,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步实施接警报告和记录、应急机构启动、资源调配、媒体沟通和信息告知、后勤保障、应急状态解除和现场恢复等应急响应程序。

第五十六条 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组织清除污染,对被污染的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环境进行修复。

第五十七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司组织的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要求向调查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

涉及到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双方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包商双方共同配合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环境突发事件,依据公司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章

环境信息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环境统计制度。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环境统计人员,重点排污单位应配备专职环境统计人员,按国家、地方、公司有关要求开展环境统计工作,定期对环境污染及防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状况及环境管理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环境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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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环境统计人员对统计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条

污染物排放量按排污装置的实际运行时段统计,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的新增装置,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的装置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监测规定,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编制年度环境监测计划。

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公司监测计划及公司安全环保处下达的临时性监测任务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对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建立设备运行维护台账,并与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平台联网。应当定期维护和校验在线监测设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分析数据比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维修、更换,应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向公司安全环保处上报原因,同时报送集团公司、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

第六十三条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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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加强环境信息管理,健全环境保护技术档案和相关记录,做好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保设施运行等基础环保台账资料的归档管理。环境信息对外披露和移交执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科研与培训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制定科研规划计划时应纳入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解决在油田生产中的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重大问题。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对重要的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应当及时立项安排,保证环境保护科研所需经费。

第六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油气田重大现场试验项目、新技术推广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方案编制、论证、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相应的环境保护治理技术和措施,保证油田开发技术与污染治理技术同步发展。

第六十七条 公司鼓励所属单位自主创新、引进环境保护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先进的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技术。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应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技术交流活动,了解并掌握国内外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对外合作,提高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九条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勘探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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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分公司要求进行专业培训。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人、环境统计及环境监测人员应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相关岗位资格培训;岗位资格培训合格后,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再培训。

所属单位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通过集团公司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

所属单位基层环保工程师和专(兼)环保技术员应当通过公司组织的环境保护培训,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七十条

所属单位应开展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年度宣传培训计划,开展全员环境保护培训,宣贯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岗位员工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公司环境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

第七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被授予国家、省级“环境友好企业”的。

(二)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中油集团公司级、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级的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的。

(三)积极主动落实各项环保工作,连续保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减排成绩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污染隐患,防止发生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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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三废”综合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环境保护过程管理考核,对违反本办法及公司其他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按照公司《HSE过程管理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环保业绩考核管理规定》对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实行限期治理、通报,参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调查处理,并按照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环境保护办法规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公司《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JLYT-AQ-05-2014 A版)同时废止。

编写部门: 安全环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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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写 人: 王占玲 曲作明 审 核 人: 贾雪峰 批 准 人: 张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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