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_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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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汉朝法制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汉朝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和意义。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汉朝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制、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本章教学重点:汉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中国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与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以及‚春秋决狱‛的内涵与意义。
第一节 立法活动与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
一、汉初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和《九章律》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2)《九章律》:‚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傍章律》: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制度方面的法律 《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朝贺制度的法律
吕后《二年律令》(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武威汉简、敦煌汉简
二、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
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3.科:针对某类事项而制定的单行法规(1)‚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2)‚科谓事条‛,以具体的条例补充律令 4.比:‚决事比‛,一种是比附援用典型案例作为依据,二是比附援用同类或相近的规定。
三、文景刑制改革 1.背景
--汉初休养生息的政策
--汉文帝即位后延续秦商鞅变法后的法律
--思想发生变化, 汉初奉行的‚无为而治‛黄老思想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提高,肉刑过于残酷--汉文帝仁厚贤明
文帝废肉刑改革——淳于意案(前167)——缇萦上书救父
景帝改革刑罚——文帝改革的不彻底‚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书·刑法志》)2.汉文帝的刑制改革
(1)取消黥、劓、刖刑
黥刑 改为 髡钳为城旦舂 劓刑 改为 笞三百 斩左趾 改为 笞五百 斩右趾 改为 弃市
(2)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取消无期徒刑
肉刑与徒刑并施改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 3.汉景帝改革笞刑(1)减轻笞刑
公元前156年 公元前144年 笞五百 改为 笞三百 改为 笞二百 笞三百 改为 笞二百 改为 笞一百(2)制定《箠令》
--笞杖长5尺,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受刑部位--不得中途换人 4.意义与结果:
1.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2.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转捩点 3.促进/引发法律的儒家化 4.肉刑没有彻底废除
四、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德主刑辅 1.从法家到黄老(1)法家之问题(2)黄老思想之兴盛
黄老之学始于战国盛于西汉,假托黄帝、老子的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之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诸家观点。黄老之学强调‚道生法‛,主张‚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
(3)黄老之穷困
2.儒家思想的确立:大一统(1)从贾谊到董仲舒
贾谊:年少有为,《过秦论》《论积贮疏》《陈政事疏》,20岁汉文帝博士,33卒(2)董仲舒之新儒家思想 《举贤良对策》:‚天人感应‛、‚大一统‛、‚罢黜百家,表彰六经‛ 德主刑辅:阴阳四时 阴阳比例 三纲五常 董仲舒‚天人三策‛:--天人感应,君权天授--推明孔氏,抑黜百家--春秋一统,任德任礼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汉武帝时期
--削弱诸侯,加强中央集权--真正创立汉代各项制度--完善郡县制--刺史制度--监察制度 1.行推恩令,削弱诸侯势力 2.限制诸侯权力
(1)削弱诸侯王自置吏的权限(2)降低诸侯国官员的地位(3)削夺诸侯王的赋权
(4)严格限制诸侯王的行为:
阿党、附益、左官 《酎金律》:汉武帝为削弱诸侯的势力,增加酎金的数量,以《酎金律》惩罚诸侯酎金数量、成色不足的行为。
3.完善郡县制 《隋书·地理志》:汉高祖…矫秦县之失策,封建王侯,并跨州连邑,有逾古典,而郡县之制,无改于秦。(1)强化郡的权力设置(2)完善县的设置(3)高一级政区:刺史部(州)
4.刺史制度
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京师的州长官:司隶校尉 其他州:刺史--直隶御史大夫--不得干预地方行政 刺史六条‛
第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第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第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第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玩。第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第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5.监察制度
(一)中央
西汉初年 御史大夫(监督丞相)
西汉武帝 司隶校尉: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抓捕人犯 西汉末年 御史台
御史中丞:监督百官、纠察不法、考课百 官、荐举人才
(二)地方
西汉初年 丞相史:由丞相派出,监察数郡
西汉武帝 刺史:狱讼、盗贼、铸伪钱、徭役、吏治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主要刑罚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恤刑原则)
汉初,法律规定男子23岁就要登记服徭役,景帝二年改为20岁
汉宣帝元康四年:‚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人,它皆勿坐。‛ 2.上请
贵族官僚犯罪,须上请皇帝/廷尉裁决。
凡上请,一般都会减免刑。
‚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3.亲亲得相首匿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4.先自告除其罪
(1)谋反罪等除外
(2)一人犯数罪,只免自告之罪
二、刑罚 1.死刑
腰斩、弃市,‚殊死‛
2.肉刑
汉初:墨、劓、剕、宫、笞、割舌(诽谤骂詈)
文景改革之后:宫、斩右趾、笞
3.劳役刑:髡钳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
罚作:处轻罪犯以一年苦役
复作:经赦免解去‚钳赭衣‛的刑徒,又犯罪不再加刑,只需再为官府服劳役,满其本罪年月。‚顾山‛,即女子犯罪,定罪后释放回家,每月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4.赎刑
5.禁锢:剥夺罪犯的为官资格
终身不得为官(家族和亲族)
汉文帝:‚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6.耻辱刑 7.具五刑
《汉书·刑法志》:‚当夷三族者,皆先鯨,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骂詈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8.夷三族
《汉书·刑法志》:‚其后(文帝),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 夷三族:腰斩
三族:父母、妻子、同产(夫族、母族、妻族)--张晏注:‚同父则为同产,不必同母也。‛--离异可免
三、主要罪名
1.危害专制中央集权的犯罪:
(1)‚阿党附益‛罪:‚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即中央派到诸侯国的官员与诸侯结党;‚附益,言欲增益诸侯王也‛,朝中大臣与诸侯私下结交,‚阿媚王侯‛。
(2)左官罪:官吏与诸侯勾结对抗中央,‚舍天子而事诸侯为左官‛(3)事国人过律罪: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超过限额
(4)非正罪:诸侯非以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免为庶人)(5)僭越罪:诸侯、臣下‚逾制‛使用器用、服饰等(6)出界罪:诸侯擅自出越其封国国界(《出界律》)(7)漏泄省中语罪: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2.侵犯君主专制
(1)欺谩、诋欺、诬罔罪(2)非议诏书、毁先帝罪(3)怨望诽谤政治罪(4)左道罪: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死刑(5)废格诏书罪: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
3.侵犯皇帝尊严和安全
(1)不敬、大不敬罪:对皇帝轻蔑失礼(2)阑入宫门罪:无凭擅自进入宫门 ‚阑入殿门,弃市‛(3)失阑罪:守门官吏未及时发现或制止阑入者,‚犯者,免官‛
4.针对民众的罪名
(1)大逆无道罪(2)群饮罪(3)首匿罪: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4)通行饮食罪:为起义者通情况、当向导、提供饮食(5)见知故纵罪:见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为故纵,依律与之同罪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1.‚官田‛ ‚私田‛ 2.拾得遗失物:‚得遗物及放失六畜,持诣乡亭、县廷。大者公之,大物没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
(二)契约 1.买卖契约:‚券书‛ 郑玄:‚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 2.债务契约:禁止高利贷 汉成帝:‚贷谷息过律,免。‛ 《二年律令·杂律》:‚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
(三)经济制度
1.均输与平准 调剂运输和平抑物价
(1)均输:在大司农下设均输令、丞,统一征收、买卖和运输货物
(2)平准:开委府于京师,以笼卖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牟利。2.盐铁专营与算缗、告缗 《汉书·武帝纪》:‚(元狩四年)初算缗钱。‛ 颜师古:‚率缗钱二千而一算‛ 黄宗羲:‚汉之武帝,度支不足,至于买爵、贷假、榷酤、算缗、盐铁之事无所不举。‛ 茅盾:‚及至‘算缗钱’,一时商人破产者数十万户,蓬蓬勃勃的商业资本势力遂一蹶而不振。‛
由于大部分商人对征税并不合作,不久汉武帝又下令告缗,鼓励平民互相揭发偷税行为,以偷漏税款的一半作为赏赐。
(四)婚姻家庭制度
1.结婚的程序:遵循‚六礼‛ 2.结婚年龄:汉惠帝:‚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3.‚一妻多妾制‛实际中允许妻离婚 4.离婚‚七弃‛ ‚三不去‛ 继承制度
1.爵位继承:嫡长子继承,‚非子‛‚非正‛ 无继承权 2.财产继承:(1)诸子均分(2)遗嘱继承
3.收养制度 ‚初听中官得以养子为后,世袭封爵‛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1)皇帝
(2)廷尉:负责审理 ‚诏狱‛和地方上送的重大、疑难案件(3)‚杂治‛:重大案件由丞相、御史大夫等会同审理 2.地方
行政与司法合一
州牧:地方最高司法机关
郡守(下设决曹掾)和县令兼理司法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告劾‛
‚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
限制:(1)严禁越级上告
(2)卑幼不得告尊长,否则为不孝罪
(3)严禁诬告:《二年律令》:‚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 2.逮捕
(1)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随时逮捕。(2)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有罪先请‛ 3.审判
(1)‚鞫狱‛:审理案件
得到口供三日后,再次讯问,为‚传复‛
(2)‚断狱‛:判决(3)‚读鞫‛:宣读判决
(4)‚乞鞫‛:请求复审或上诉(以三月为限)
(5)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郡有执行死刑权,‚秋冬行刑‛ 汉初‚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 章帝元和二年(85年)定律:‚每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4.录囚
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审判监督制度
--皇帝录囚(东汉明帝)--刺史录囚(西汉武帝,‚行部录囚徒‛)--郡守录囚
(三)春秋决狱
1.‚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故事‛或‚微言大义‛作为处理特定法律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原则的司法活动,也称‚经义决狱‛、‚春秋断狱‛、‚春秋折狱‛、‚春秋决事‛。
‚春秋决狱‛所处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政治、司法中的疑难问题。董仲舒首倡,作《春秋决狱》232事。2.精神:‚原心定罪‛
《春秋繁露·精华》:‚《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 刑德》:‚《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故其治狱,时有出于律之外者。‛
3.春秋决狱的特点--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法律与道德结合--法律儒家化--中华法系
(四)法律的儒家化
1.立法 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2.司法 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录囚、疑狱奏谳
(五)王莽改制--改货币--改官制--改军制--改地名--改度量衡 ‚制定则天下自平‛
‚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嗷嗷然,陷刑者众。后三年,莽知民怨,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买卖,勿拘以法。‛
(六)东汉法制 太尉:掌兵事司徒:掌民事司空:掌水土事 三公‚入则参对而议政事,出则监察而董是非‛--‚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尚书台)
--加强刺史权力(扩大监察权,逐渐成为州长官)--罢州郡兵--豪强士族形成--霸、王之道杂用
--继承秦制,又为儒家化之改造--道德、学问与政治权力结合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