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选民须知_选民须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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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民 须 知

2011年12月20日为我县人大代表选举日。为确保广大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选民条件

选民是指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被列入选举人员名单的公民。按照选举法规定,公民只要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我县这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来说,选民必须是1993年12月20日(含该日)以前出生的公民。

二、选民登记办法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办理选民登记。

选民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实际上已经迁居本地但是户籍没有转入的,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选民登记。下落不明的公民暂不予登记。在选举日前返回的,予以补办登记。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是否患精神病有争议的,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选民登记时间

2011年11月11日至29日为选民登记时间,请选民积极配合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四、领取选民证

各选区在11月30日张榜公布选民名单,请选民注意看榜,并在所登记的单位或街道社区居委会领取本人选民证。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未列

入选民名单又不申请列入的,视为放弃选举权。

五、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填写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并在选举日的十七日以前提交选举委员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该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六、投票选举

选民在选举日(12月20日)凭选民证到所在选区指定地点参加投票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七、选民的权利与义务

选民有参加选举的民主权利,也负有遵守选举法律的义务。选民在选举过程中,要珍惜民主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不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利的事情。

八、选民责任

选民有责任保证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对于各种违法行为,每个选民都有权检举、控告。

长兴县选举委员会20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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