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实施细则_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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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的管理,落实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岗位责任制,规范建筑市场、质量安全行为,根据《建筑法》、《安全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政策性规定,特制订本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抚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
二、考核方式
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的考核实行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动态扣分考核制度,实行量化扣分方式。扣分计算以一年为一周期,即从每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扣分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计算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市建筑综合管理站每月公布一次扣分结果,并在网上公示。一个计算周期内,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扣分分值不因人员变动而变动,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个人扣分记入个人档案。
三、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1、⑴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对该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累计扣分达10分时,记不良记录1次,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份组织的强化培训和考试,合格者方可继续上岗。
⑵ 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5分时,对该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暂停在本市范围内招投标资格一年,暂停招投标资格期间,必须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份组织的强化培训和考试,合格者方可继续上岗。
2、⑴在一个计算周期内,企业分值的确定以扣分最高的工程项目的分值为基数,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施工或监理的其它项目所扣分值按50﹪累加计分。
⑵在一个计算周期内,企业累计扣分达10分时,记不良记录一次,企业法人或分管质量安全经理必须接受约谈,一周内未接受约谈,对该企业加扣10分。
⑶在一个计算周期内,企业累计扣分达15分时,暂停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招投标资格三个月。
⑷在一个计算周期内,企业累计扣分达20分时,暂停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招投标资格半年。
⑸在一个计算周期内,企业累计扣分达25分时,所在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暂停在本市范围内招投标资格一年。
⑹在一个计算周期内,企业累计扣分达30分时,暂停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招投标资格二年。
3、市建筑综合管理站每季度对市城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进行排位,对前三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表彰,后三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警告。
四、违章扣分的执行
1、扣分执行和管理工作按各自管理职责分别由市建筑综合管理站及各县(区)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实施,各实施部门要建立工程建设的台帐,及时将责任行为分值扣分情况登记入帐,并在每月25日前将责任行为分值扣分情况报市建筑综合管理站进行汇总。
2、“责任行为扣分及整改通知书”应送达被扣分人并签收。被扣分人不在场的,可由现场其他管理人员代签。被扣分人或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拒签的,经不少于2名现场执行扣分人员签字并附有关证据和说明为有效。
3、被扣分人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取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被扣分人。
4、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对该项目企业扣分分值可追溯至后续的施工单位和监理企业。
五、执行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六、本实施细则自二0一0年五月一日起实行。附表:
1、抚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责任行为扣分内
容和标准
2、抚州市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责任行为扣分内容和
标准
附表1:
抚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责任行为扣分内容和标准
附表2:
抚州市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责任行为分值扣分内容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