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_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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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管理工作应做到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公司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发展环保产业,促进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生产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贯彻“全面规划,重点突破,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与节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密切结合。

(四)负责辖区内污染减排目标管理,负责管理企业环境保护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配合集团公司做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与所在区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专业公司应主动与区域公司沟通,配合开展所负责项目在区域内的协调工作。

(六)上市公司还应负责公司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的组织和报批工作。

(七)负责设立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并保证足够的人员和岗位配置。

(八)负责完成集团公司委托和授权的其它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基层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并依据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环境保护各项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污染减排和生态保护项目。

(四)负责本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三同时”工作。

(五)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

制规定的目标。

第十四条 各二级机构和基层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和环境保护目标,编制并落实本企业环境保护实施计划。环境保护目标应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在企业各类“评先创优”、达标投产等活动中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各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应对环境保护监督实行全过程管理,按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考核,如实填报环境统计数据,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各基层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性环境事件,必须立即采取防治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应急措施,按照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办法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和基层企业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培训,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持证上岗考核及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作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规划实施前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从源头上预防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保障和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编制专门的环境保护篇章,在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对策措施。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应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作为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等控制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基建过程管理。环境保护设施及应同步落实的外部环境保护条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配套落实,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和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在投产前按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文件,在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验收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验收试验工作。工程达标投产前应完成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工作。

第五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生产应满足清洁生产、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各项污染物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对不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进行治理和改造。

第三十条 火力发电企业要重点做好二氧化硫、氮氧化

0计管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要求实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生态监测。监测结果应有完整记录。应按照集团公司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真实有效的环境统计数据。

第三十六条 水力发电、煤矿等企业应按国家规程规范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七条 火力发电、煤矿、煤化工企业应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生产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六章 科技、宣传教育及国际合作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污染减排和生态保护的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先导,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力度,依靠科技进步促进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应加强国内外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及时跟踪国际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各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四十条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的环境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注重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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