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_浙江省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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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开展2012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一、申报范围
凡在2009年10月30日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商标;在2011年10月30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符合《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均可申报。
三年有效期满(2009年度认定及延续确认)的浙江省著名商标可自愿申报延续确认。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根据《条例》、《条件》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工作程序
(一)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5月下旬或6月上旬组织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集中辅导培训。新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注册人可向所在地工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附件1),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或浙江商标网免费下载《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于5月10日前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送磐安县工商局市管科。
(二)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需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3)、《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或浙江商标网免费下载),书写企业概况及商标注册使用维权情况(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形式于6月15日前向磐安县工商局市管科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由省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三)对2011年度暂缓延续的省著名商标,应由企业自愿申报,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2011年度暂缓延续2012年重新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5)(免费下载地址同上),以书面和电子数据形式于6月15日前向磐安县工商局市管科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四)所有企业在申报省著名商标的同时,均应填写《申请认定(延续确认)浙江省著名商标承诺书》(附件2)(免费下载地址同上),对自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
(五)所在地工商局市管科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于6月25日前汇总上报市工商局。对不符合条件,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工作要求
要注重培育从事网络商务、生态农业、文化创意服务、海洋经济等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发展的企业产品的商标;对企业经济规模没有达到《条件》规定的指标,然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在省内同行业中知名度较高的,应予以扶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