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行业规范及标准_一通三防各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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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行业规范及标准汇编
目录
一 上级下发文件与通知...............................................................................................................................3 1.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9〕23号).................................................................................................................................................................3 1.2、国家安监局建设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4 1.3、国办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8 1.4、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42号)..........................................................................................................................................11 1.5、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19 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22 1.7、关于省属煤炭企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推广使用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豫煤安监一〔2012〕122号)..........................................................................................................................25 1.8、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救援〔2012〕36号)............................................................................................................................27 1.9、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 〔2012〕46号).29 二 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34 2.1、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34 2.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40 2.3、瓦斯抽放技术规范......................................................................................................................49 2.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51 2.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67 2.6、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91 2.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117 2.8、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安委动〔2009〕 15号)......122 2.9、国家安监局《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
33号)........................................................................................................................................129 2.10、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137 2.1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147
2.12、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177 2.13、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192 2.14、国家安监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 15号)196 2.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204 2
一 上级下发文件与通知
1.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9〕23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09〕2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刻吸取今年发生的山西省焦煤集团屯兰煤矿和重庆市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两起特别重大瓦斯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减少煤矿瓦斯事故总量,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在三季度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针对性地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体系和“双百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四部委《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1494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要求纳入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明确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重点内容和措施,通过强化瓦斯治理监察工作,推动煤矿瓦斯治理体系和“双百工程”建设,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突出监察重点,促进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重点加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的监察。要对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章标准,按照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重点监察煤矿是否配套实施瓦斯治理工程,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仍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煤矿使用的矿用设备,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煤矿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的现象等。对于瓦斯治理方面存在隐患、达不到有关要求的煤矿,要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限期达到要求。
三、通过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推动“三项行动”的开展
煤矿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点对象,瓦斯治理是煤矿开展“三项行动”的重点环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加强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大力宣传与瓦斯治理有关的法规标准,督促煤矿企业对涉及瓦斯治理系统、设施、工艺、管理等方面的隐患进行严格治理,特别是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督促煤矿企业落 3
实隐患治理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进行治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努力推动“三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四、强化监察执法
对瓦斯治理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要及时以通报、建议、执法文书等方式反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企业和个人,要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对应抽采瓦斯未抽采或未达到瓦斯抽采指标要求的煤矿,要责令其压减产量,调整生产部署,直至达到要求,否则停产整顿;对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的煤矿,要责令限期补充措施,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否则停产整顿。对存在突出危险,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应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决定是否关闭煤矿。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今年以来瓦斯治理监察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煤矿瓦斯治理监察情况汇总表》(附后),于10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连同电子版)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监察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监察基本情况,地方和企业开展瓦斯治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在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隐患及行政处罚情况,下一步开展瓦斯治理工作和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建议等。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听取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情况汇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1.2、国家安监局建设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 4
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
(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 5
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四)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五)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三通及阀门外,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要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六)建设完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井下通信系统,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发生险情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加强对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组织领导
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做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要根据各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明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保证建设进度。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全面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并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扎实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并率先建成一批安全避险示范矿井;要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经验,并对进展较好的煤矿企业给予表彰。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加强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保证系统灵敏可靠。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联合应急演练。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加强对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监管监察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划和方案加快建设进度。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在 7
投入生产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各地要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产煤市(地)、县(区)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1.3、国办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 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同时,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产煤省(区、市)要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逐级追究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煤 8
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提高准入门槛
(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五)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国家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支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并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关闭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三、强化基础管理
(七)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制定鼓励措施,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
(八)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九)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要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十)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后实施。9
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一)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畅通。各地区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对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二)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政策。煤矿瓦斯电厂富裕电量需要上网的,电网企业要为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全部收购瓦斯发电富裕电量。上网电价执行当地脱硫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补贴加价部分在电网销售电价中解决。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推动瓦斯输送利用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要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制定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煤层气产业发展。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瓦斯综合利用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
(十三)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针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成本高的现实情况,研究鼓励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继续通过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
(十四)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十五)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国家通过科技计划、基金和科技重大专项,加强煤矿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的研究,及瓦斯抽采工艺、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十六)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专业服务机构为煤矿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安全评价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其提供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十七)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各地区应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十八)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矿井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对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通风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井,必须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十九)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二十)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瓦斯事故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时限由地方政府确定。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执行到位。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
1.4、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4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
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并于2011年6月底以前将联系方式连同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联系人及电话:杨以民,010-64463954;电子信箱:yym@chinasafety.gov.cn)。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2009年以来,各产煤地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以下简称“双百工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建成示范矿井630个,示范县(区)79个,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继续推进“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措施,切实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过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为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末,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均要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步骤
(一)制定规划(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产煤省(区、市)在总结“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十二五”期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评估标准和办法等。
(二)基本达标(2013年底前完成)。推广“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基本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三)巩固提高(2015年底前完成)。在基本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三、基本要求
(一)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1.采掘布局合理。
(1)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和实施区域预抽。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合理集中生产,实现安全高效。
(2)合理组织生产。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时,要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编制矿井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技术、开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
(3)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严禁剃头开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要严格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2.通风可靠。
(1)矿井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巷道断面、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要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要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要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3)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等现象。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现象。
(4)按《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5)矿井通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6)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H”型、“Y”型等正规通风方式,并确保风量充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
(7)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8)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设备保持完好。3.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2)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3)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不欠账,钻场、钻孔、管路、瓦斯专用巷等瓦斯治理工程与采掘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完工。
(4)推广采用地面钻井、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实施多方位、多手段综合抽采。
(5)全面掌握瓦斯基本参数。所有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和适合矿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6)开采突出煤层时应提前编制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在内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坚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做到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7)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抽放为抽采,以多种形式利用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4.监控有效。
(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可靠,连续运行。
(2)中心站双回路供电、双机备份,备用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中心站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3)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设置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瓦斯超限断电及时有效;并按规定定期调试、校正,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4)矿井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矿井,应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5.管理到位。
(1)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2)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国有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并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乡镇煤矿必须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3)建立健全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例会、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4)建立瓦斯治理利用指标考核机制。对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治理工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闭合管理,并严格考核、奖罚和问责。
(5)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年度内对所有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6)保证瓦斯治理利用资金投入。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建立瓦斯综合治理利用专
项费用,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满足整改需要,做到按需提取。
(7)依靠科技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作。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开发、机械化开采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利用关键技术,制定适合本矿井(区)特点的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体系和治理技术标准。
(8)强化安全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9)按规定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10)深化瓦斯防治专项整治,狠抓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1)加强重点环节实时监控。对瓦斯排放、主要巷道贯通、揭穿突出危险煤层、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重大危险源处理等瓦斯治理的重点环节,必须有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现场指挥。
(12)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到严格遵守采掘作业规程,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
(13)严格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瓦斯超限应比照事故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
6.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1)完成年度瓦斯治理利用工程量及抽采利用指标。
(2)严格目标管理考核。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二)产煤县(市、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成立县(市、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瓦斯防治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政策和措施。3.县(市、区)相关部门设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
4.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5.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治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一通三防”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瓦斯检查和防突人员培训等制度。
6.编制县(市、区)瓦斯治理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矿井年度瓦斯抽采利用计划、年度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一考核。
7.监督煤矿企业按标准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并通过建立瓦斯抽采利用奖励资金和配套资金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工程建设。
8.组织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所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达本省(区、市)二级及以上。
9.按规定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10.建立辖区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防治技术档案。
11.监督辖区应抽采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并定期对其抽采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12.实现县(市、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有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为煤矿提供指导和服务,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13.定期对辖区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专家“会诊”工作,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14.组织辖区矿井按规定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并达到基本要求;煤矿没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是促进煤矿瓦斯防治、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和完善“六大体系”,着力提高“六个能力”,大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切实加强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进一步做好规划工作,切实做到有序推进。各地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思路,认真组织制定“十二五”期间各煤矿企业和各产煤县(市、区)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各阶段的目标要求,明确年度建设目标、达标矿井及县(市、区)、达标时限、工作措施和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等;同时,要及时总结建设经验,不断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评估标准和办法等,扎实有序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切实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各地要结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把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细化分解落实到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中。加大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煤矿企业要结合落实瓦斯抽采利用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瓦斯抽采利用、保护层开采等经济激励措施,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与瓦斯共采和以抽促用、以用促抽;同时,大力开展自主技术创新,积极与有关科研院所合作,加大煤矿瓦斯灾害治理技术、瓦斯抽采与利用技术研发力度,丰富和发展瓦斯综合治理利用技术,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四)进一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各地要继续组织做好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切实做好规划,逐年建成一批示范工程。同时,要采取通报表扬、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命名表彰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进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检查验收和通报制度,严把质量关。实行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定期检查验收和通报制度,各生产矿井每季度自行进行检查,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产煤县(区)每半年对所属矿井组织检查或验收,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组织验收,及时总结本单位、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包括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典型经验、好的做法和适用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下步工作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文字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定期对各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组织互查。
(六)进一步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切实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完善监管监察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手段,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瓦斯治理特别是瓦斯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把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监管监察纳入工作重点,掌握辖区内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瓦斯综
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的矿井,一律实行停产整顿并限期达标。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瓦斯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1.5、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1〕2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整体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国办发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办发26号文件重要意义的认识。国办发26号文件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基础性、关键性问题,从责任落实、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监管监察5个方面,提出了20条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每一条都对当前深化瓦斯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国办发26号文件确立了更高的目标、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出台了更优惠的政策,为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十二五”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瓦斯灾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省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始终坚持将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作风,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视,宣传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要对文件中所明确的5个方面、20条内容进行深入解读,确保文件精神深入企业、班组和岗位,充分认识和全面掌握国办发26号文件的内涵,确保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到位。通过对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大幅度减少煤矿瓦斯事故。
(三)进一步加大责任落实力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紧密结合工作职责,对照国办发26号文件的要求,明确任务,制定方案,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同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确保文件贯彻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紧密结合实际,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组织力量,开展检查督查。要始终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有效指导、推动工作,作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职责。要强化监管监察,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该停产整顿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该提请关闭的矿井一律提请关闭。为促进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将正在开展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活动延长到今年8月底,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贯彻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情况纳入专项监察内容,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
二、切实推进瓦斯防治综合治理
(一)推进瓦斯防治责任落实。要按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推进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体系,落实瓦斯防治目标管理,严格瓦斯防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强化瓦斯防治工作作为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计划,落实监察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配套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狠抓工作落实。要监督煤矿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健全瓦斯防治机构,加强瓦斯防治队伍建设,保障安全投入,强化现场管理,全面落实瓦斯防治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二)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要督促各地扎实做好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按照力争用3~5年逐步实现所有矿井和产煤县(区)全面建设完成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的目标要求,制定规划、典型引路、全面实施。要充分运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示范矿井、示范县“双百工程”建设的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
(三)推进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矿井的有序退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开展对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专项监察,对已批在建的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
井和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按规定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和促进开展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依法依规强制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退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建设和生产。
(四)推进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要监督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的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强化企业瓦斯抽采达标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落实抽采达标。要加大对矿井瓦斯抽采达标情况的监管监察,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推进“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贯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特别是应当首先认真制定区域性防突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在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作业,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要把是否有能力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特别是区域性防突措施作为评估煤矿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重要内容,经论证无能力实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矿井,要责令停止生产,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推进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要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严格执行已鉴定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的规定。要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从严追究责任。要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揭露突出煤层管理,加强对矿井揭露突出煤层设计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督促煤矿企业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作业现场瓦斯监测监控,确保监控有效;要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系统可靠、风量充足,杜绝无风和微风作业。
(七)推进瓦斯防治技术进步。要推进企业按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加大瓦斯防治的投入,加快推广应用瓦斯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建立健全矿井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要引导支持煤矿企业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制约瓦斯防治的关键技术难题,防治瓦斯等重大隐患。要支持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工程服务,提高瓦斯防治工作水平。要监督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确保提取到位、瓦斯防治投入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八)强化瓦斯防治的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通风系统不可靠、瓦斯抽采不达标、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好、现场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推进整改;要严厉打击超能力生产行为,对 21
超能力生产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要按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严肃查处矿井瓦斯超限事故,直至依法关闭矿井;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瓦斯事故,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力度。
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辖市(地)、县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组织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 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11月11日至1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在安徽合肥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德江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确保职工生命安全为根本,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工作力度,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方向,对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不断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保持了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十月份以来,重大以上事故出现反弹,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全国煤矿连续发生8起重大以上事故,占今年重大以上事故起数的40%。今年以来煤矿发生的20起重大以上事故中,瓦斯 22
事故共11起、死亡195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5%、57.7%。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极其严峻,尤其是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已造成35人死亡,到目前为止,仍有8人被困井下。这起事故暴露出该矿非法违规组织生产、“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该起事故是今年以来煤矿发生的第一起特别重大事故,损失极为惨重,社会影响恶劣。
分析当前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安全基础薄弱,现场管理混乱,隐患排查不彻底等;一些地方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同时,进入第四季度后,煤炭市场需求旺盛,诱发一些建设项目赶工期,生产矿井抢产量、超能力生产等问题,给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把瓦斯防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把瓦斯防治制度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提高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保供应与保安全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落实政策与创新管理相结合,认真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十二五”期间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千方百计减少事故总量,千方百计减少人员伤亡,千方百计遏制重特大事故,以确保职工群众生命安全为根本、以瓦斯抽采达标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为重点,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大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近一个时期以来煤矿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事故占到事故总量的一半以上,这是目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坚决纠正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这两个重点,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过硬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打击力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追究责任,重点打击煤矿无证无照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行为,特 23
别是要针对第四季度特点,依法严厉打击假技改、真生产行为,严防“三违”、“三超”行为回潮反弹。
(三)抓住关键环节,深入推进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围绕推进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逐级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对瓦斯灾害严重矿井,要实施重点监控,落实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跟踪监管、整治效果评价等制度。对9万吨/年及以下的突出矿井,一律停产评估;各地区要在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中突出抓好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专项检查,发现存在高突矿井没有建立专门防突队伍、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不能按期完成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不能按期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等行为的,一律停产整顿。对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加强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
(四)严格安全准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严把煤矿准入关口,对地质条件复杂、开采危险性大、瓦斯事故集中的地区,要合理确定生产规模、严格准入和管理。对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律停止核准。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特别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瓦斯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通过严格监察监管,加大依法处罚、依法停产整顿、依法关闭取缔力度,推动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防治能力的矿井有序退出,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布局,从整体上增强全国煤矿企业治理瓦斯灾害、防范抵御瓦斯事故的能力。
(五)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凡在今年底达不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防突、防治水、防冲击地压等专业机构、队伍建设。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要抓紧成立专门的公共机构和队伍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工程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管理人员、上岗人员的培训工作,推进提高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提高安全技术支撑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
井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在建矿井,要求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对未按规定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煤矿企业要依法惩处,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推进小煤矿机械化改造,依靠科技进步防治瓦斯灾害,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切实把握瓦斯事故防范和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切实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六)严肃责任追究,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力度。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厉行安全问责,严肃事故查处。督促各地加快事故调查进度,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查清事故性质,依法严厉追究事故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给人民群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瞒报谎报事故查处跟踪督办制度,严格执行事故约谈、现场分析会、事故通报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同时要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力度,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和特点,总结教训、查找漏洞,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切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认真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1.7、关于省属煤炭企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推广使用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豫煤安监一〔2012〕122号)
关于省属煤炭企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推广使用
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豫煤安监一〔2012〕122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省属煤炭企业:
近年来,各地区、各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实现了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较大幅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但煤矿瓦斯治理基础工作仍很薄弱,重大瓦斯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瓦斯钻孔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仍然普遍靠人工进行,难免出现漏洞,致使瓦斯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效果不达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加强瓦斯钻孔施工监督管理,确保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省属煤炭企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推广使用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1.推广视频监控系统意义重大。当前,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普遍采用顶(底)板巷穿层抽放和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措施,钻孔施工工程量大。能否真正将各钻孔施工到位,已经成为瓦斯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效果能否达标的关键。但钻孔施工仍普遍采用单一的人工监督方式,不能有效防止打假钻、虚报进尺等情况,致使瓦斯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发生事故。通过安装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增强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规范现场施工人员的行为,确保瓦斯钻孔的施工质量,有利于落实防突措施和减少突出事故,值得在全省推广。
2.坚定信心全面推广。各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井下钻场视频系统的安装工作,要把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作为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完善瓦斯防治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制定本单位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实施方案,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按期完成安装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时间,抓紧推进
1.时间安排。2012年5月1日—2013年5月31日,省属煤炭企业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底板预抽巷等执行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地点,必须全面建成视频监控系统并投入使用。2012年5月31日前,各省属煤炭企业编制完成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计划,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省局备案。
2.深入推进。各省属煤炭企业要明确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安装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按照计划,抓紧实施。自2012年5月起,每季度末将建设安装进展情况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省局。
3.加强监督。省属煤炭企业要对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安装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工作列入 26
重点监察内容,督促各企业认真开展此项工作;省局将根据各省属煤炭企业建设安装进度,每季度前进行全省通报,对决心不大、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和安全约谈。
三、借鉴先进,确保实效
义煤集团公司在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工作中,已经有了成功的先例,走在了全省前列。该集团公司下发了《关于突出矿井安装打钻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义煤通〔2011〕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义煤发〔2012〕94号),建立了打钻视频监控管理制度,明确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建立了相关的视频记录、日志等资料管理台账,积累了宝贵经验,值得其它集团公司学习和借鉴。望各省属煤炭企业相互学习,借鉴先进,将井下钻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安装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切实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同时,提倡煤矿企业将视频监控系统推广应用至打钻探放水地点,加强水害防治工作。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文件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1.8、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救援〔2012〕3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
豫煤安监救援〔2012〕36号
各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骨干煤炭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加强全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处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的应急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能力及应急管理水平,及时有效地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细则》(豫安委〔2009〕15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对于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骨干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全面做好预案管理及各项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抄报工作
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省骨干煤炭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备案,并抄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公司、煤矿及其他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煤矿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表》将作为安全许可条件之一,未经备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视作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
三、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积极推进应急预案实施
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必要途径,是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重要手段。煤矿企业要认识到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重要性,把应急预案演练工作作为当前应急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容抓紧抓好,切实加强领导,科学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演练效果,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通过演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指挥体系,协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煤矿企业要按照《河南省实施细则》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或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四、制定措施,加强监督,确保预案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各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按照要求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发挥作用。
各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工作的日常检查。
我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编制、评审、备案,是否发布和组织学习培训,是否开展演练,是否组建辅助救护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是否落实等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组由局应急办(事故调查处)、局救援指挥中心、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成。专项检查活动由局应急办牵头,局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检查结果将作为煤矿企业安全许可的参考条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达整改通知单,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文件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1.9、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 〔2012〕4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2〕4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水平,防止瓦斯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抽后采、防治与利用并举的方针,落实防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管监察,加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拓展煤矿瓦斯利用范围,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促进煤矿瓦斯防治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构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长效机制,提高煤矿瓦斯抽采率和利用率,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按照《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煤矿瓦斯抽采必须达标,利用率达到60%以上;地面煤层气年抽采量达到3亿立方米。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全部达到国家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
二、加强领导,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责任
(三)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省、省辖市、县(市、区)煤矿瓦斯防治协调机构,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专用经费。
煤炭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明确专职负责人,配齐工作人员。煤矿要成立相应机构,配齐工作人员。
(四)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矿长是瓦斯防治和利用的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是瓦斯防治和利用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瓦斯防治和利用的科研、设计、技术管理等工作。
(五)具备条件的煤炭企业可建立煤矿总工程师为第一副职的责权对等机制。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矿长要具备瓦斯防治工作经历。
(六)煤炭企业和煤矿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置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地质测量、科研等技术管理部门或机构,建立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专项工程和经费由总工程师负责的制度。
(七)严格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责任考核。各级政府每年与所属煤炭企业签订瓦斯防治和利用目标责任书,坚持定期考核通报,将瓦斯防治和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煤炭企业、各级政府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煤矿瓦斯事故约谈、警示及瓦斯防治和利用督查督办制度。
三、多措并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水平
(八)对没有实现抽、掘、采平衡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其最高产量限定在核定生产能力的80%以 30
内。
(九)煤炭企业要编制瓦斯防治和利用中长期规划,要制定瓦斯防治年度、月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十)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并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应开采保护层但未开采的,严禁开采被保护煤层。保护层及被保护煤层开采设计必须报煤炭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十一)开采不具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煤层,鼓励采用地面钻井抽采瓦斯;煤层瓦斯压力高于1.5兆帕和煤层瓦斯含量大于15立方米/吨的,必须采取顶(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保护煤巷掘进,预抽时间不少于3个月;回采工作面区段采用顶(底)板岩巷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
(十二)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要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与抽采达标煤量相对平衡,瓦斯抽采工程要系统设计、超前施工,确保年抽采达标煤量不少于动用煤量。完善矿井抽采达标煤量评价制度,每年必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
(十三)煤矿瓦斯防治要做到地面抽采和井下抽采相结合,提高瓦斯抽采量,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实现煤与瓦斯共采。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建设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系统设计能力不低于需要能力的2倍。
(十四)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重点扶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充分发挥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地面煤层气抽采和利用的专业化作用,积极开展地面煤层气抽采和利用技术研发,实现地面煤层气抽采和利用规模化、产业化。
(十五)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鉴定瓦斯等级。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对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曾发生过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煤矿要及时申请鉴定瓦斯等级;瓦斯等级鉴定完成前,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十六)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首次揭煤时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
(十七)加强对瓦斯防治装备、抽采计量装置的校验工作,严格执行定期校检计量仪器仪表规定,确保设备运转良好、计量准确。
四、完善体系,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保障工作
(十八)停止核准6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
(十九)建立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技术服务市场机制。煤炭企业要组建煤矿瓦斯防治专业化队伍,不具备组建专业化队伍条件的必须委托专业化队伍进行瓦斯防治。
(二十)按照国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二十一)建立省煤矿瓦斯防治专家库,实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家定期会诊制度。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炭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成立专业化瓦斯防治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
五、政策支持,形成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长效机制
(二十三)省政府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奖补煤炭企业瓦斯防治和利用。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项目所需要素,支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
(二十四)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1.地面煤层气开发与利用工程项目;
2.煤矿瓦斯防治工程、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项目;
3.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及推广;
4.表彰瓦斯防治和利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其他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项目。
(二十五)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条件、标准等。
(二十六)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不低于50元/吨,其中用于瓦斯防治的不低于60%。地面煤层气抽采工程投入要逐年增加,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另提取10元/吨专项用于地面煤层气抽采和瓦斯利用。
(二十七)作为保护层开采的不可采煤层,随可采煤层一次性无偿配置给煤炭企业;作为保护层开采的薄煤层,要配置给开采保护层的煤炭企业。高瓦斯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采矿权价款分期缴款期限按国家规定为10年。
(二十八)要优先安排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保障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建设临时性用地。
(二十九)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煤炭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引进瓦斯防治和利用专业人才。
六、严格考核,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监管监察
(三十)煤炭企业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煤炭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每半年要对瓦斯防治和利用投入资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投入不足的企业,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十一)完善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煤矿,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督办。
(三十二)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奖补资金项目。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项目建设情况、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十三)建立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考核制度,由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考核奖惩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对瓦斯防治和利用先进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十四)对下列煤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其停产(建)整顿:
1.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炭企业所属的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2.未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3.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不达标的煤矿;
4.超能力组织生产的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5.因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煤矿;
6.其他按规定应当停产整顿的煤矿。
(三十五)对下列煤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整改不达标,且未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炭企业重组的煤炭企业所属的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2.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但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但仍组织生产的煤矿;3.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煤矿。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二 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2.1、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
2006年2月27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分源预测法与矿山统计法进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水平延深、新采区以及采掘工作面(放顶煤工作面除外)的瓦斯涌出量预测。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MT/T77 煤层气测定方法(解吸法)《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3 术语及定义 3.1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 prediction of mine gas emiion rate 计算出矿井在一定生产时期、生产方式和配产条件下的瓦斯涌出量,并绘制反映瓦斯涌出规律的涌出量等值线图。
3.2
矿井瓦斯涌出量 mine gas emiion rate 从煤层和岩层以及采落的煤(岩)体涌入矿井中的气体总量,矿井进行瓦斯抽放时应包括抽放瓦斯量。
3.3 绝对瓦斯涌出量 absolute gas emiion rate 单位时间内从煤层和岩层以及采落的煤(岩)体所涌出的瓦斯量,单位采用m/min。3.4 相对瓦斯涌出量 relative gas emiion rate 平均每产1吨煤所涌出的瓦斯量,单位为m/t。3.5 矿山统计法 statistical predicted method of mine gas 根据对本矿井或邻近矿井实际瓦斯涌出资料的统计分析得出的矿井瓦斯涌出量随开采深度变化的规律,预测新井或新水平瓦斯涌出量的方法。
3.6 分源预测法 predicted method by different gas source 根据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分成数个向矿井涌出的瓦斯源,在分别对这些瓦斯涌出源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得出矿井瓦斯涌出量的方法。一般要求
4.1 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新水平,都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以确定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后瓦斯涌出量大小,作为矿井和采区通风设计、瓦斯抽放及瓦斯管理的依据。
4.2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采用分源预测法或矿山统计法。4.3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应包括以下资料: a)矿井采掘设计说明书: 1)开拓、开采系统图、采掘接替计划;
35
2)采煤方法、通风方式;
3)掘进巷道参数、煤巷平均掘进速度; 4)矿井、采区、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产量。b)矿井地质报告: 1)地层剖面图、柱状图等;
2)各煤层和煤夹层的厚度、煤层间距离及顶、底板岩性。c)煤层瓦斯含量测定结果、风化带深度及瓦斯含量等值线图;
d)邻近矿井和本矿井已采水平、采区(盘区)以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测定结果; e)煤的工业分析指标(灰分、水分、挥发分和密度)以及煤质牌号。
4.4 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新水平瓦斯涌出量预测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和生产单位共同完成,预测结果经专家审定后以报告形式提供给生产单位和有关部门。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 5.1 分源预测法
5.1.1 矿井瓦斯涌出构成关系 矿井瓦斯涌出构成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矿井瓦斯涌出构成关系关系图
5.1.2 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测用相对瓦斯涌出量表达,以24h为一个预测圆班,采用式(1)计算。
q采=q1+q2(1)式中 q采——回采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m/t;36
q1——开采层相对瓦斯涌出量,m/t; q2——邻近层相对瓦斯涌出量,m/t。
开采层和邻近层相对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见附录A。5.1.3 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测用绝对瓦斯涌出量表达,采用式(2)计算。
q掘=q3+q4(2)式中 q掘——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m/min;
q3——掘进工作面巷道煤壁绝对瓦斯涌出量,m/min; q4——掘进工作面落煤绝对瓦斯涌出量,m/min。
掘进工作面巷道煤壁和落煤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见附录B。5.1.4 生产采区瓦斯涌出量 生产采区瓦斯涌出量采用式(3)计算。
(3)式中 q区——生产采区相对瓦斯涌出量,m/t;
K†——生产采区内采空区瓦斯涌出系数,如无实测值可参照附录D选取; q采i——第i个回采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m/t; Ai——第i个回采工作面的日产量,t;
q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m/min; Ao——生产采区平均日产量,t。5.1.5 矿井瓦斯涌出量 矿井瓦斯涌出量采用式(4)计算。
(4)式中 q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t;
337
q区i——第i个生产采区相对瓦斯涌出量,m/t; Aoi——第i个生产采区平均日产量,t;
K‡——已采采空区瓦斯涌出系数,如无实测值可参照附录D选取。5.1.6 瓦斯不均衡性涌出
考虑各区域瓦斯涌出的不均衡性,利用分源预测法预测的各区域的瓦斯涌出量需乘以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Kn,如无实测值可参照附录D选取。
5.2 矿山统计法
5.2.1 采用矿山统计法必须具备所要预测的矿井或采区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煤质等与生产矿井或生产区域相同或类似的条件。
5.2.2 矿山统计法预测瓦斯涌出量外推范围沿垂深不超过200m,沿煤层倾斜方向不超过600m。5.2.3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与开采深度的关系由式(5)表示。
(5)式中 q——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t;
H——开采深度,m; H0——瓦斯风化带深度,m;
α——相对瓦斯涌出量随开采深度的变化梯度,m/(m²t-1)。a)α值确定。
1)当有瓦斯风化带以下两个水平的实际相对瓦斯涌出量资料时,α值由式(6)确定。
(6)式中 H2——瓦斯带内2水平的开采深度,m;
H1——瓦斯带内1水平的开采深度,m;
q2——在H2深度开采时的相对瓦斯涌出量,m/t; q1——在H1深度开采时的相对瓦斯涌出量,m/t。
2)当有瓦斯风化带以下多个水平的实际相对瓦斯涌出量资料时,α的加权平均值由式(7)确定。
333
(7)式中 Hi——第i个水平的开采深度,m;
qi——第i个水平的相对瓦斯涌出量,m/t; n——统计的开采水平个数。b)H0的确定。1)H0可由式(8)确定。
H0=H1-α(q1-2)(8)式中符号同前。
2)根据实测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确定,瓦斯风化带的下部边界可参照下列条件确定: 甲烷及重烃的浓度之和占气体组分的80%(按体积); 瓦斯压力P=0.1~0.15MPa; 相对瓦斯涌出量qCH4=2~3 m/t; 煤层的瓦斯含量:
● W=1.0~1.5 m/t.r(长焰煤)● W=1.5~2.0 m/t.r(气煤)● W=2.0~2.5 m/t.r(肥、焦煤)● W=2.5~3.0 m/t.r(瘦煤)● W=3.0~4.0 m/t.r(贫煤)● W=5.0~7.0 m/t.r(无烟煤)5.2.4 当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与开采深度之间不呈线性关系时,即α值不是常数时,应首先根据实测资料确定α值与开采深度的变化规律,然后再进行预测。33333
333 39
2.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4 鉴定的一般要求
4.1 矿进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4.2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指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4.3 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AQ1018执行。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4 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4.5 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工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5 鉴定方法
5.1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
5.1.1 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5.1.2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工作。5.1.3 测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做好组织分工、进行人员培训。
5.1.4 测定前对采用的所有仪器、仪表进行检查,确保仪器、仪表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5.2 测定内容、测点选择和要求
5.2.1 测定内容主要为风量、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同时应测定和统计瓦斯抽放量和月产煤量。如果进风流中含有瓦斯或二氧化碳时,还应在进风流中测风量、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进、回风流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就是鉴定地区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抽放瓦斯的矿井,测定风排瓦斯量的同时,在相应的地区还要测定瓦斯抽放量。瓦斯涌出量应包括抽出的瓦斯量和风排瓦斯量。
5.2.2 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时,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各采区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瓦斯涌出量。所以测点应布置在每一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各水平、各煤层和各采区的进、回风巷内。如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并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做测点。5.2.3 每一测定班的测定时间应选在生产正常时刻,并尽可能在同一时刻进行测定工作。5.3 测定基础数据的整理和记录 5.3.1 测定基础数据的整理和记录
每一测点所测定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基础数据,可参照附录A中的表A.1格式填写,采用四班制的矿井表A.1格式应按四班制绘制,进风流有瓦斯时应增加进风巷的测点数据。绝对瓦斯涌出总量按式(1)计算。
q绝=q排+q抽 „„„„„„„(1)
式中:
q绝——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渗出总量,m/min; q抽——抽放瓦斯(或二氧化碳)纯量,m/min;
q排——三班(或四班)平均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min。按式(2)计算。
33q排式中:
n1n1q排(Q回iC回iQ进iC进i)ni1100ni1n——班制,矿井采用三班制时n=3,矿井采用四班制时n-4;
i——测定班序号,采用三班制的矿井i=1,2,3;采用四班制的矿井i=1,2,3,4; q排i——第i班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min;41
Q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风量,m/min;
C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Q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风量,m/min;
C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5.3.2 测定结果汇总与记录
整理完测定基础数据后,应汇总、整理出矿井测定结果报告表,并参照附录A中的表A.2格式填写,按矿井、翼、水平、煤层和采区分行填写。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应包括各通风系统风排瓦斯量和各抽放系统的瓦斯抽放量,绝对瓦斯涌出量取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最大一天的绝对与其涌出量。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进行测定的三天中,以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每产煤1t的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q相)按下式计算:
q相=1440³qmax/D 式中:
q相——相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m/t; qmax——最大一天的绝对瓦斯涌出量,m/min; D——月平均日产煤量,t/d。6 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6.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指标
鉴定矿井瓦斯等级的指标为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6.2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将瓦斯矿井分为三级,级别及其划分标准如下: ——低瓦斯矿井:矿进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min;
——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min;
342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现象。
6.3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鉴定
在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t²d或有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区域(采区)定为高瓦斯(二氧化碳)区。
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按AQ1024执行。7 鉴定报告的内容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鉴定报告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矿井基本情况(格式参见附录B表B.1);
——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格式见附录A表A.1); ——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报告表(格式见附录A表A.2); ——矿井通风系统图(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标注测定地点); ——瓦斯来源分析;
——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情况(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
——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及内、外因火灾发生情况;
——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 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 ——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8 正在建设矿井的鉴定
正在建设的矿井每年也应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在没有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时,矿井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采区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t时,矿井出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采掘中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
333
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应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如果鉴定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应提出修改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报原设计单位同意。44
附录A
数据测定记录和报告表
测 气 旬点 体
名 名
称 称 别上 中下
上 中下
表A.1 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基础数据表
________________矿_______________井 ______年_____月
第一班
第二班 第三班
抽
涌
日
三班
放
风 浓 涌 风 浓 涌 风 浓 涌 平均出
月
瓦
工
出
出
出 排风总
量
斯
作量 度 量
量
度
量
量
度
量
量
日期
m3
/min
量 m3/min % m3/min m3
/min % m3
/min m3
/min % m3
/min
m3
/min
m3
/min
表A.2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月说产 煤量
t 明
________________矿_______________井 ______年_____月
上年度
矿井、气 煤层、翼、水平、采名 三旬最大一天的涌出量m/min
3矿井瓦斯涌出
月实际月产月平均
相对 矿井上年度
瓦斯
绝对体 量 说 明
工作日煤量 日产煤涌出量瓦斯数d
t
量t/d
3m/t 等级 等级
区名称 称瓦斯 二氧化碳
风排抽放量 量
总量
相对量量m3
/t
m3
/min
附 录 B 矿井基本情况表 表B.1 矿井基本情况表
矿井名称
详细地址
矿井职工数
井田面积 km
2矿井现状
设计生产能力Mt/a 上年度原煤产量Mt 可采煤层数
煤层开采顺序
煤层倾角(°)
开拓方式
水平数
采区数
采煤工作面数
采煤方法
顶板管理方法
隶属关系
法人代表
下井职工娄数
可采储量 Mt
投产日期
核定生产能力 Mt/a
本年度计划产量 Mt
现开采煤层名称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
主采煤层厚度 m
井筒数
现开采水平
现开采采区名称
煤巷掘进工作面数
采煤工艺
掘进方式 通风方式、方法
矿井总进风量m3/min 矿井等积孔 m2 地面抽放泵型号及台数
井下移动泵站型号及台数
抽放管路直径及长度 瓦斯抽放泵站负压
kPa 上年度抽放量
Mm3
安全监控系统型号 监控系统安装时间 甲烷传感器安装数
瓦检员数量
应配人
数
实配人
数
主要通
型号、台数
风机
电机功率kW
矿井总回风量m
3/min
突出煤层名称
抽放泵型电机功率 kW
移动泵站电机功率 kW
瓦斯抽放方法
瓦斯抽放浓度 %
抽放瓦斯利用率 %
生产厂家
联网情况
瓦斯检查报警仪有效台
数
应配台
数
自救器数量
实配台
数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3、瓦斯抽放技术规范
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抽放的基本条件、泵站的技术要求、抽放参数方法及效果、抽放工程及施工和安全与测试等。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抽放瓦斯矿井、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矿井及为解决瓦斯突出和局部抽放瓦斯矿井的一切区域。
二、抽放瓦斯的基本条件
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抽放瓦斯。2.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15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4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6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10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15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2.2在符合2.1条件拟建立永久性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瓦斯抽放系统抽放量应稳定在不小于2m3/min以上; b)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应不少于10年。
2.3当不具备建立全矿井抽放瓦斯系统而个别区域瓦斯涌出量不小于3m3/min时,可采用局部抽放。
三、抽放泵站的技术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瓦斯抽放泵站应设在回风井工业广场内,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以及居住区应不小于50m。
3.1.2泵站和泵站周围20m范围内禁止有明火。
3.1.3泵站必须用阻燃材料建造,周围用围墙或栅栏保护。3.1.4泵站建筑面积应为以后可能更换或增加设备留有余地。3.2抽放用瓦斯泵的选型应满足: ——整个服务期间最大抽放量; ——抽放系统最大阻力损失; ——运转期间泵的进口负压应不大于73KPa。
3.3瓦斯抽放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设一套备用。
3.4泵站管道出口处应设有放水器,压力、浓度和流量测定装置,取样阀门等。3.5泵站应设有专用的供电和通讯线路。
3.6确定管路系统: 应根据井巷布置、抽放方法及长远规划,全盘考虑,避免和减少以后主干管路系统的频繁改动,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管线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小于90°;管径要统一,变径时须设过渡节;管路要设调节阀门、放水器和排渣器; b)按安全流速为5~15m/s和最大通过流量来计算管径; c)瓦斯管路的总阻力应包括直管阻力和局部阻力。局部阻力可以用估算法决定,一般取直管阻力的10%~20%; d)管路内的压力规定; ——卸压煤层在抽放孔口的负压宜不小于6.7KPa; ——非卸压煤层在抽放孔口宜不小于13KPa; ——全系统应不出现正压状态。
四、抽放参数、方法及效果
4.1抽放瓦斯的方法要根据矿井瓦斯来源、煤层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瓦斯基础参数等来确定。
4.1.1对未卸压的原始煤层,瓦斯抽放的难易程度可划分为三类,见表1。
4.1.2对有多种瓦斯涌出源的矿井宜采用开采层、邻近层、采空区并行的综合抽放方法以及钻孔抽、巷道抽的多种工艺抽放方式。
4.1.3无采动卸压影响且较难抽放的煤层,宜选用巷道抽放、顺层钻孔、穿层钻孔、交叉钻孔、密集钻孔等抽放方法,或采用增大孔径、增加孔长、割缝、压裂等强制性卸压手段,减少抽放困难,提高抽放效率。
4.2在岩层中开孔的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3m,在煤层中开孔的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5m。
4.3以邻近层抽放为主的矿井(卸压抽放),矿井抽放率应不低于35%,工作面抽放率应不低于45%;以本煤层抽放为主的矿井(未卸压抽放),矿井抽放率应不低于20%,工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