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_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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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一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遵循下列程序,即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法人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等程序。现按照该程序进行详细说明。1 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4 1.1 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4 1.2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5 1.3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5 2 规划..........................................................................................6 3 项目建议书..............................................................................6 3.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7 3.2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7 4 可行性研究报告.....................................................................8 4.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8 4.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11 4.3 组建项目法人............................................................12/ 24项目申请报告........................................................................12 6 初步设计报告........................................................................14 6.1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上报........................................14 6.2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14 7 简易前期工作程序...............................................................14 8 施工图设计............................................................................16 9 施工准备................................................................................16 9.1 招标投标....................................................................16 9.2 质量监督手续............................................................17 9.3 其它............................................................................17 10 建设实施..............................................................................18 10.1 设计变更..................................................................18 10.2 检查与稽察..............................................................18 10.3 质量与安全生产......................................................18 11 项目资金的结算、决算和审计.........................................19 11.1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19 11.2 项目资金结算..........................................................21 11.3 项目资金决算..........................................................21 11.4 项目资金审计管理..................................................21 12 法人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21 13 运行管理..............................................................................23 14 绩效评价及后评价等规定.................................................23/ 24

14.1 绩效评价规定..........................................................23 14.2 后评价规定..............................................................24 / 24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 1.1 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豫政„2014‟50号)的通知等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24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政府的预算内投资、各项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洛阳市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执行•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实施)。1.3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适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核准目录内项目;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2.审查程序不同。审批制项目一般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程序开展,但部分规划内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核准制项目则按项目申请报告(此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有要求)开展。3.审查内容不同。审批制从管理和投资角度进行审查;核准制主要从公共管理角度审查。/ 24

规划

规划有关编制、审核、批准及修订等政策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九条至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八条、第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等。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实施,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专业规划等,即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要遵循“规划先行”。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成果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在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之前需完成该项。3 项目建议书

以批准的规划为基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视为项目立/ 24

项,并作为筹集建设资金,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和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3.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执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规计[1996]608号)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617-2013)等规定。项目建议书上报时需提供以下附件:

1)依据的规划及规划审查批复文件。2)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文件。

3)投资需要银行贷款的,需提供银行贷款承诺文件。4)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意向性文件。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证明。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见•水利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7‟10号)。7)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市、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市和部门意见的文件。8)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3.2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 24

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规定,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如下:

1、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由中央补助投资或由地方全额投资新建的大中型水库,其项目建议书,由水利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

2、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流域机构复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机构复核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

3、省投资项目和省补助投资项目、由省补助投资或由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修建的小型水库,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

4、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辖市发改委审批立项;

5、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6、涉及市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报省发改委审批。4 可行性研究报告

4.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13)等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上/ 24

报时需提供以下附件:有关附件:

1)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具体审批流程权限见•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豫水计„2011‟20号)。

2)取水许可申请。适用范围、有关权限见•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此时须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3)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体审批流程权限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豫环文„2011‟250号)。

4)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适用范围、具体审批流程权限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水利部令第29 / 24

号修订)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适用范围、编制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

6)选址意见书。前提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要求,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适用范围、编制内容见•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规计„2012‟474号)。8)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9)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10)征地及移民数量较大的大中型项目,应提交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专题报告及地方政府和移民对安置方案/ 24的意见。

11)拟建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需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办安监„2013‟139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有关资质资格条件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4‟53号)。

12)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见•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4]109号)。

4.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应注意的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 24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3 组建项目法人

根据•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组建项目法人应提交的资料、报请程序见水建管„2001‟74号文规定。5 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报送、有关附件、评估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即需要提供/ 24

有关附件如下: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5.依据的规划及其审查批复文件。6.批准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8.取水许可。

9.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备案)。

10.安全评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4‟5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办安监„2013‟139号)/ 24初步设计报告

6.1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上报

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等规定。6.2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审批;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省投资项目、省补助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7 财政投资评审

水利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容、依据、负责机构、结论、概(预)算评审、结算评审、决算评审等内容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办„2014‟46号)规定。8 简易前期工作程序

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可适当简化: 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流域机构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总投资2亿元(含2亿/ 24

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已经列入总体规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在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之前,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

小型水利项目(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牧区水利)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水上保持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程序另行规定),项目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

小型水利工程的简化建设管理程序见•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水办„2013‟46号)

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24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其审查机构和专家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执业资格及审查专家资格的通知‣(豫水建„2012‟17号)。10 施工准备 10.1 招标投标

一般项目的招标投标方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审批(核准)。招标投标工作按内容主要分为勘察(测)设计招标、施工招标、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监理招标等。

一般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遵照的招投标管理规定主要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门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令第2号)。

其它专项规划内项目或特殊类型项目按照专项规划的/ 24

规定及特殊规定执行,如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设备、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招标投标的执行程序主要参见水利部令第14号规定。10.2 质量监督手续

一般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的程序、提交文件见•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豫水质监„2009‟14号),工作见•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4‟8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水建„2014‟7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水建„2014‟6号)。

专项规划内的工程项目还需按照专项管理的办法执行,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仍需按•河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水质监„2010‟20号)执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仍需按•河南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水质监„2010‟21号)执行。10.3 其它

开工需具备的条件见•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

水利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具体可见•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24

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11 建设实施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建管„2001‟74号及国发„2000‟20号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制度。11.1 设计变更

按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及施工安排开展,有关设计变更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等规定。11.2 检查与稽察

项目建设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会根据政府或上级通知要求,进行专项工作检查。

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中,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等规定,政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对其建设、招标投标等内容适时实行稽察。11.3 质量与安全生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4

(水利部令第36号)。

质量事故分类及事故报告、调查见•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安全生产执行规定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12 项目资金的结算、决算和审计 12.1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

在项目法人未批准成立之前,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到前期工作单位的,在项目法人成立后,应及时核实,完善手续进行财务划拨。

基本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建„2003‟72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2014‟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水财„2013‟35号-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不同类型的水利建设项目执行的具体财务管理有其各自特点,初步统计有以下几类: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 24

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11‟463号),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1‟504号),土地出让收益项目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13‟14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14‟18号),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依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建„2011‟178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

财农„2012‟54号-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财综„2014‟8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1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4

12.2 项目资金结算

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12.3 项目资金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时限、内容、程序、要求可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可参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教程‣(安徽省淮河会计学会 编著)。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法定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其送审和报批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项目法人要求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要通过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来明确,其送审和报批同样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委托其他社会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要通过委托合同明确,其送审和报批同样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12.4 项目资金审计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审计事项按照•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等执行。13 法人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

有关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组织、鉴定内容、结论核备(核定)等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24

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执行。

外观质量评定的程序、组织、内容和结论核定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实施办法(试行)‣(豫水质监„2010‟14号)。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验收主要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规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适用于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其余项目验收参照。该规程详细介绍了各主要验收的程序、内容及成果。

其它验收项目有其专项验收规程:如小型水电站验收根据•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移民安置验收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水移„2012‟77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根据•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规程‣(SL304-2011);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还需按照•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水建„2011‟4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78/ 24

号)等规定;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按照•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2‟329号)等规定。

档案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及•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2008‟366号)等规定。

安全验收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办安监„2013‟139号),新建大型水利水电枢纽竣工验收前须进行安全验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要求,已取消。14 运行管理

竣工验收后,交接,由运行管理单位管理。15 绩效评价及后评价等规定 15.1 绩效评价规定

目前,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执行了有关绩效评价办法。有关政策见•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1‟835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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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3‟45号)。

一般规定见•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15.2 后评价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行)后进行。

按照•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0‟51号)、•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规程‣(SL489-2010)等规定。/ 24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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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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