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1)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_福建财政厅福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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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1

福建省民政厅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精神,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见附表1、2)。

二、根据《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残疾等级由原来的四等六级套改为1—10级,并取消了在职保健金与在乡抚恤之分,统一了伤残抚恤金的标准,体现了同等残情,同等待遇。

三、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执行抚恤补助标准,并对区域划分统一定为城镇、农村二档(见附表2)。

四、本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提高标准所需经费另行下达。

附件:

1、福建省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福建省“三属”“两红”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福建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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