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管理规定_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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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保证城市燃气正常使用,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用具,系指家庭 使用的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调压器、燃气表具等。
第三条 凡从事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应由城市人民政府明确其职责及工作范围。
第五条 欲使用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应向燃气供应经营单位提出用气申请,燃气供应经营单位根据供气能力统筹安排。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使用等事宜。
第六条 凡进行燃气工程施工(含燃气用具安装)的队伍,必须持有燃气安装所在地(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安装施工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用户私自安装、拆移、维修燃气
第七条 燃气供应经营单位对施工、安装完毕的燃气设施和用具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合格并登记在册后,方可通气使用。
第八条 凡需在当地销售的管道燃气用具,应由生产厂送当地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燃气用具质量检验机构(含本市或外地的)或当地煤气公司进行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者方可按第九条进行。
第九条 燃气供应单位和燃气用具生产厂所销售的燃气用具,除满足第八条要求外,应在当地设立维修站各自负责向用户提供商品售后服务和维修工作。燃气用具上应贴有维修站负责人、地址、电话的标志。维修应在用户报修后四十八时内进行,并按规定收取更换零配 件费用。禁止乱收费。凡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条 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应按时对投入使用的钢瓶、瓶阀、调压器定期检验。对漏气的瓶阀予以淘汰、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燃气供应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用户使用燃气及用具的安全教育。对单位用户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加强对其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用户应自觉遵守各项安全使用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用具,当发现有泄漏现象时,应关闭阀门,打开窗户,防止明火、电火花产生,报维修站处理,严禁自行拆修处理。
第十三条 用户使用燃气血贯彻计划用气、节约用气的原则。用户应及时缴纳燃气费,不得拖延。逾期交纳者应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用户不得以任何手段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拆修瓶阀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