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建设局燃气工程建设审批_福州项目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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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燃气工程建设审批
5.1 许可依据:
省人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闽常[2002]47号)。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
5.2 申报材料:
1、企业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2、企业获得燃气项目经营权的文件;(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4、计委立项批准文件;
5、规划许可证及燃气专业规划资料;
6、国土部门批准文件;(管道工程除外)
7、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8、安全评价批准文件;
9、项目的可行性;(新建管道燃气项目规模,城市应达到3000户以上、县城应达到2000户以上,一次设计,l~2年内实施完成;新建的液化石油气瓶装项目储存能力应达到200m。以上;并附有燃气厂、站的区位图、平面布置图、燃气管线布置图)(一份)
10、银行资信证明。(开发管道燃气项目的企业应有100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瓶装企业应有20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
5.3 办结时限:
1、18个工作日(不含专家会审)内办结或转报省建设厅审查。
2、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市建设局作出核准意见。
《福州建设局燃气工程建设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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