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办法_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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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村(社区)选聘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为了提高定城办事处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经研究,在村(社区)实施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
一、选聘要求
热爱人民调解工作,能真正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能依法办事,为人公正,做到合理合法合情处理案件的。
建立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每村(社区)选聘5—8人为人民调解员,村(社区)按1:2比例提出初选名单,经办事处全面考核后确定正式人选。
二、选聘条件
初选人选要在本村(社区)内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有影响力,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善做群众思想工作。
三、待遇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待遇,依照潢政(2011)23号文件的规定,采取“以案定补”的形式,实行“一案一补”,每季度由办事处代为发放。
四、时间要求
各村(社区)在6月10日前上报初选人员名单,待正式人选确定后填报《定城办事处人民调解员审批表》。
定 城 办 事 处
2011年5月19日
《人民调解员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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