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监督与权益保障_公务员权益保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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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监督与权益保障

10月23日

《公务员法》师资培训班

公务员的监督机制渗透在人事行政的各个管理环节,通过对公务员行为的法律监督,旨在实现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监督机制,主要应体现在义务权 利、纪律处分、回避、申诉控告与仲裁等环节中。

(一)义务与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即公务员的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公务员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某些行为,要求他人做出某些行为或抑制某些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此,公务员有义务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顷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克己奉公。相对于机关来说,公务员个体又处于弱势地位。为此,公务员拥有对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申请辞职的权利,等等。公务员必须遵守义务,否则就要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公务员的权利必须得到合法保护,公务员合法权利被侵犯后,能够依法得到救济。

(二)纪律处分

制度要件

(1)纪律内容。包括政治纪律、千作纪律、廉正纪律、社会公德纪律等几个方面。

(2)纪律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

降低级别。纪律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受纪律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纪律处分的程序。处分公务员,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给予公务员纪律处分,应当对公务员违纪行为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诉权。公务员对纪律处 分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4)纪律处分的解除。公务员受本法除开除以外的纪律处分,在受纪律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的机关解除纪律处分;有特殊贡献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纪律处分。

解除纪律处分后,晋升工资、职级和职务不再受原纪律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级(级别)、原职务。

(三)回避

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减少闲人为因素对于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回避对公务员来讲,不是可为可不为的,而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1.制度要件

(1)回避的种类与情形。一是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扣仟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干部、人事财务等特殊职位的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二是公务回避。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公务回避的实质是防止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对公务回避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在“人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必须回避。作为预防性的措施,凡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都应在回避之列。当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亲属利害关系时要回避,涉及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同乡、朋友、战友、同学的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也应当进行回避。

三是地区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及部分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区回避。从实践看,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职务是实行地区回避的重点。除此之外,一些特殊行业部门的主要领导比县级党政班子中的副职掌握更多的实权,这部分人进行回避更有必要。

(2)回避程序。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公务员,本人应当提川回避申请。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也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可以根据公务员本人、公务当事人的申请和要求,经审查后做出回避决定,也可以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申诉控告

《公务员法》既是一部管理法,也应是一部权益保护法。相对于机关来说,公务员处于弱势地位,机关可能在管理公务员的过程中行为适当,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也可能滥用管理权力,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建立监督纠错保障机制,确立对公务员的救济渠道。而申诉控告属于一种内部监督纠错保障机制。如果机关不能公正地对待公务员,就很难使人们服机关能公正地对待社会普通公民。公务员对机关具体人事处理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但不一定追究机关的过错责任。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并要求追究责任人责任。申诉与控告都是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手:,但申诉的目的是及时修正机关的不当人事管理行为,控告 于制止和惩罚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纪违法行为。

申诉控告与人事争议仲裁不同。与申诉控告不同,人事争肿裁属于一种准司法行为,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可以是公务员个人,也可以是机关,而申:控告只能是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机关负举责任。

申诉控告与行政复议虽然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监督纠错制度,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区别。一是调整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调整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而申诉控告调整的是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有关人事争议。二是申请和受理的方式不同,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时,可以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提出,申诉控告则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可以是本级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而申诉控告则有严格的规定。

1.立法思想,既要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这应是设计申诉控告制度的基本立法思想。为了加大对公爷员合法权益保护,《公务员法》立法过程中倾向性的意见是取一级申诉为二级申诉;将纪律处分的受理机关统一为监察机。为了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应明确规定公务员可以将复核作为申诉的前置程序,避免上交矛盾;规定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的时限;增加“最终申诉处理决定”的规定。

2.制度要件

(1)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条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辞退、取消录用、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或者基本称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具体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人事处理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2)公务员申诉控告程序。

申诉的程序可设计为:

原处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30日掏做出复核决定;提出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60日内做出处理;

为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做㈩申诉处理决定的部门(机关)的上一级部门(机关)提出一,再申诉(只规定二级申诉);

最终申诉处理决定。可能发生二级申诉的,二级申诉的处理机关为最终申诉处理决定。没有可能做㈩二级申诉的机关,最高机关做出的决定和中央一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做出的 申诉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3)申诉控告中的责任。公务员的责任:公务员提出申诉与控告,应当忠于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机关的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做出原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责任:经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审查认定为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行为,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追究其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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