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区选调(选聘)生管理实施细则_选调生选聘用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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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区选调(选聘)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选调(选聘)生的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福建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选调(选聘)生动态管理的通知》(宁委组通[2008]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调生是指省委组织部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公开选拔、择优录用、统一分配到基层单位工作的应届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选聘生是指省组织、人事部门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公开选拔、择优选聘、统一安排进村任职服务的应届、往届大学毕业生。
第四条选调(选聘)生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动态管理原则,做到管理、培训、考核、使用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区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要经常了解选调生的思想状况,检查落实好选调生培养措施。选调生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选调生的具体培养工作,为选调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第六条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具体做好对选聘生的管理和考核等工作,经常了解选聘生的思想状况,协调、指导选聘生培养措施的制定、检查、落实;协调区公安机关建立选聘生安全防护工作机制,加强选聘生住村工作安全指导和检查;协助做好选聘生服务期满的考核录用工作;建立选聘生档案,内容包括:选聘生申请表、考核表、体检表、聘任合同、培养计划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培训和奖惩情况等。乡镇党委负责选聘生的日常管理,为选聘生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选聘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选聘生工作一段时间,被大多数
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第八条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方可调入区级以上机关或跨区调动。到岗未满两年,原则上不得借调到区级以上机关工作,如工作特别需要,应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选聘生服务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选聘生每年住村时间不得少于全年的50%(节假日除外)。每年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不得少于20日。
第九条选调生请假严格按照蕉城区《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1
请假管理的通知》执行。选聘生请假时间在3日以内的,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民主任审批;请假时间4-9日的,报乡镇党委审批;请假时间10日以上的,报区委组织部审批。选聘生全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20日。
第十条选调(选聘)生要自觉接受所在单位(乡镇党委)的领导和管理,在工作和生活上严格要求,严守纪律,坚守岗位,树立务实的工作作风。
第十一条选调(选聘)生年初要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和所任职务,提出年度工作目标,由所在单位(乡镇党委)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选调(选聘)生要建立和完善月计划工作制度,每月初要有详细的工作计划,月底要对计划的完成情况、成效等详细记录。同时,选聘生还要做好驻村工作周日记,区委组织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选调(选聘)生每半年要围绕提升自我、推动工作,撰写思想、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基层工作感受、生活感悟、意见建议等,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乡镇党委)。
第十四条区委组织部要经常到各选调(选聘)生所在单位走访座谈,并听取他们的情况汇报。选调(选聘)生的培养联系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选调(选聘)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思想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区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调(选聘)生交流座谈会,为他们交流心得、生活感悟提供平台。
第十六条实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选调(选聘)生如有以下情况,所在单位(乡镇党委)必须及时向区委组织部报告:
(一)获得区级以上表彰和奖励的;
(二)有重大立功表现和突出工作业绩的;
(三)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擅自离岗5日以上的;
(六)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及失踪、死亡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强化选调(选聘)生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区委组织部门将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出调整出选调(选聘)生名单的建议: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不安心在基层工作的;
(三)工作干劲减退,发展潜力不大的;
(四)健康状况不好,不能适应基层工作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六)选调生因私出国(境)、脱产参加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等,6个月以上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
(七)选聘生撤离岗位15日以上的;
(八)辞职的;
(九)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选调生(选聘)生管理的。
第三章培训锻炼
第十八条选调(选聘)生的培训
(一)岗前培训。按上级有关规定,党政类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进行上岗培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类选调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组织上岗培训。选聘生由市委组织部组织进行岗前集中培训。
(二)脱产培训。区委组织部应有计划地、分期分批选送选调(选聘)生到区委党校或行政院校主体班次学习。选调生工作期间,至少脱产培训两次,五年内累计培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选聘生在农村工作期间,至少脱产培训一次,培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三)岗位培训。选调(选聘)生所在单位(乡镇党委)应结合选调(选聘)生岗位需求,进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业务知识等的培训。
第十九条选调(选聘)生的实践锻炼
(一)选调(选聘)生安排到岗任职后,所在单位(乡镇党委)应根据选调(选聘)生特点,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指定1名领导成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做好传、帮、带,使选调(选聘)生能了解基层,积累经验,增强能力。
(二)注重选派具有一定基层工作经历的选调生到区重点项目、上级部门跟班锻炼,通过多岗位实践,丰富阅历,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要有意识地把选调(选聘)生放到艰苦的环境中经受锻炼,让他们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从中磨炼意志,增长才干。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条选调生的考核严格按照《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执行。选聘生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不定期开展,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年度考核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单列,按选聘生总人数15%确定。
第二十一条区委组织部应结合年度考核工作,与选调(选聘)生进行一次当面谈话,主要了解他们的现实表现、奖惩情况、思想动态、生活状况、个人成长
等方面情况。对他们的成绩和进步,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指出并帮助分析查找原因,研究改进措施。选调(选聘)生所在单位(乡镇党委)应根据考核情况调整培养目标,改进培养措施。
第二十二条选聘生年度考核结果记入选聘生档案,作为对选聘生进行奖励、培训、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选聘生聘用期满后的考核,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共同组织。
第五章使用
第二十四条 选调生转正定级后,即纳入区管后备干部队伍管理;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可直接确定为副科级以上职务;具有本科学历、本人确实优秀的,也可确定副科级职务。
第二十五条选聘生在村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选聘生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60日。试用期间不适合、不适应在村工作的,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生,按照《福建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选聘生到村任职服务期间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
第二十八条选聘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任职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九条区人才服务中心为选聘生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第三十条选聘生聘用期间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程序转至任职所在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中共蕉城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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