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汽车煤采样管理标准_入厂煤采样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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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DT-HXSCP 202013—2015
目 次
前言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总则„„„„„„„„„„„„„„„„„„„„„„„„„„„„„„„„„„1 4目标„„„„„„„„„„„„„„„„„„„„„„„„„„„„„„„„„„1 5采样机日常管理„„„„„„„„„„„„„„„„„„„„„„„„„„„„ 1 6机械采样„„„„„„„„„„„„„„„„„„„„„„„„„„„„„„„„3 7人工采样„„„„„„„„„„„„„„„„„„„„„„„„„„„„„„„„4 8补充煤样的操作办法„„„„„„„„„„„„„„„„„„„„„„„„„„„4 9指标„„„„„„„„„„„„„„„„„„„„„„„„„„„„„„„„„„5 10回顾与记录„„„„„„„„„„„„„„„„„„„„„„„„„„„„„„ 5 11检查与考核„„„„„„„„„„„„„„„„„„„„„„„„„„„„„„.6 12附则„„„„„„„„„„„„„„„„„„„„„„„„„„„„„„„„„.6
Q/CDT-HXSCP 202013—2015
前 言
本标准是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编制规则》结合目前我厂“三大项目”实施具体情况编写的,编写要求和表达方法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编制规则》完全一致。
本标准自2016年01月01日起实施,原标准《汽车煤采样管理标准》(大唐户二燃质[2015]85号文中Q/CDT-HXSCP 202007—2015)同时作废。
本标准由燃料质量管理部提出。本标准由燃料质量管理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燃料质量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保林 杨玉伟 徐宝乐 张少波 油森桂 李铭 高如意 杨晶 本标准审查人: 王巍 任宝同 本标准批准人: 雷震
本标准由燃料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Q/CDT-HXSCP 202013—2015
汽车煤采样管理标准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入厂汽车煤机械采样的管理内容。
1.2本标准规定了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入厂汽车煤机械采样的管理程序。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汇编》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工作标准》
采样方法 GB/T 19494.1-2004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 采样方法 GB 475-2008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3 总则
为了保证入厂煤采样的真实、准确、公正,确保机械采样设备所采到得子样在采、封、流转的环节中不出差错;启动煤场人工采样过程及操作规范,保证公平、公正,按照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陕西分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4 目标
本标准旨在为了保证入厂煤采样的真实、准确、公正,确保机械采样设备所采到的子样在采、封、流转的环节中不出差错。5 采样机日常管理 5.1采样机室管理 5.1.1 5.1.2 5.1.3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采样机平台,外来参观、学习人员进入需履行登记手续。汽车煤采样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有事离开应向组长履行请假手续。
汽车煤采样员需持证上岗,严格按国标进行采样,且不定期调换,主动接受监督。Q/CDT-HXSCP 202013—2015 5.1.4 禁止在汽车煤采样区域吸烟。
5.1.5 每班下班前必须进行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汽车煤采样装置整洁干净。5.2 集、存样间的管理
5.2.1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集、存样间。
5.2.2 进入集样间时须保证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5.2.3 非工作人员进入集存样间应履行登记手续。
5.2.4 清理样罐由采样监督员和采样人员同时在场进行,以确保样罐煤样无偏差。5.2.5 样罐密封喷码一次完成,喷码完整清晰。
5.2.6 每班认真核对样罐数量、重量、编码等信息,记录清晰。5.2.7 任何人不得带包进入原煤集样间。5.2.8 禁止在集样间吸烟。
5.2.9 保持集样间的清洁卫生,工器具摆放整齐。5.2.10 退出集、存样间应将门闭锁。
5.2.11 出现下列情况时,入厂煤进行人工采样后,煤样在采样人员和制样人员之间进行交接时,可为明码。
5.2.11.1 “数字燃料”管控平台出现故障,一次码无法生成时(报部门主任后)。5.2.11.2 燃煤中间商要求监督采样过程、制样过程并分样时。6 机械采样
6.1 采样环节采取机防与人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样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加强采样设备的巡回检查、定期实验等工作,确保采样机的正常可靠运行。
6.2 采样人员不定期轮换,严格按国标及相关操作制度执行,主动接受监督。
6.3 采样人员巡回检查并判断来煤是否符合机械采样条件,若不符合将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启动人工采样流程。
6.4 煤车驶入规定采样区,司机熄火、下车,按语音提示进行自主采样。
6.5 采样点随机选取,20吨以下每车一个子样、20-30吨每车两个子样、30吨以上每车3个子样。6.6 有混配煤、初次供应入厂的煤、信誉度差的煤增加1-2个采样点。6.7 高低硫煤分开采样,避免出现混样。
6.8 若两台采样机同时故障,汇报部门主任,启动煤场人工采样流程。6.9 采样机故障检修、维护与生产主要辅机同等对待。
Q/CDT-HXSCP 202013—2015 6.10 采样机两年检验一次。7 人工采样
7.1 必须车车采样不漏采,机械化采样设备的机采率100%。优先采用机械化采样,但在下列情况时,可经厂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按国标规范进行人工采样: 7.1.未安装机械化采样装置;
7.1.机械化采样装置故障不能投入使用(设备退出48小时以上必须上报分子公司燃管中心); 7.1.来煤无法使用机械化设备采样;
7.1.机械化采样不能满足正常接卸需求,影响电煤供应。7.1.采样机控制系统故障或“数字燃料”平台故障。
7.2
人工采样时,应执行GB 475-2008《商品煤人工采样方法》工作标准。7.3
人工采样必须在监督下进行。
7.4
采样人员检查准备采样工器具。采样工具:使用开口尺寸不小于300mm的尖铲。7.5
采样深度:一般为0.4m以下,各采样点的深度尽可能一致,特殊情况可做特殊处理。
7.6
采样点的选定:将车厢划分成若干区域(把车厢划分为18个小块)。子样数目:20吨以下每车 一个子样、20-30吨每车两个子样、30吨以上每车3个子样。
7.7
采样量:粒度小于50mm的原煤,每个采样点不小于3Kg,各点的采样量应一致。
7.8
汽车煤采用人工采样方式时:采用将煤卸到煤场后煤堆采样方式,按照煤堆形状,划分采样区 域,由监督人员采用摇号方式随机确定采样点位置。
7.9
采样过程中不应将所采的煤块、矸石块漏掉或舍弃,如漏掉或舍弃按规定该样品作废。7.10
采样、收样、存样过程监督人员全程监督,需填写人工采样的原因和车号,且收样桶需加锁。8 补充煤样的操作原则
8.1根据国标规定使每一部分煤都有被采出有代表性样品的原则,在常规采样的基础上再采集补充 煤样,然后将采集的样品混合,做为该矿点的当批煤样。8.2 存在以下情况,经主管领导同意,安排采集补充煤样: 8.2.1 8.2.2 8.2.3 8.2.4 8.2.5
同批次煤中部分车辆因三大项目系统故障或采样机故障等不具备机械采样方式时。进煤粒度极不均匀,粒度大于50mm以上,影响采样设备安全或采样精度时。来煤湿粘,发生采样机堵塞时。煤质上下不一致的来煤。
对个别水分含量较大的煤矿,全水≥18%不符合机械采样时,在国标规定深挖0.4m以下采样的 Q/CDT-HXSCP 202013—2015 基础上,单独取全水分煤样。
8.3人工采样作为补充煤样时,必须按照同批次、同数量、同缩分比的原则进行并样,严禁人为随 意并样。
8.4 上述工作必须在监审部监督下、燃料部见证下方可进行。9 采样流程异常处理
9.1水箱存水,发现一次扣罚一吨。
9.2 正常情况下,车厢打起1m后不滴水才能采样、过磅,发现滴水时扣罚1-2吨。9.3 对于矿方生产原因造成煤中含水,车厢打起后发现车厢滴水时按0.2-0.4吨处罚; 9.4 对于矿方生产原因造成煤中含水,发现车厢线性流水时按净重的5-10%处罚或涳水至滴水状 态再按9.3处理。
9.5 发现车厢局部加水,扣罚2吨。10 指标
采样合格率100%。11 回顾与记录
按照管理要求,日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运煤车辆记录、纪要、通报、材料等应由归口管理专工 负责整理、发布、归档。12 检查与考核
12.1 采样工作由分管主任具体负责落实和监督,对于工作责任心差,不按照规定进行采样工作的进 行考核。
12.2 在采样过程中发现煤车浇水、掺假、包心、煤中加沙、矸石等煤质异常情况,确认属实后每车 奖励50-200元。13 附则
本标准由燃料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