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上传)_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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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笫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第一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内容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同等。
第三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一致。如有不一致约定,以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主。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根据物业买卖合同,就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缴纳相关的费用。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
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8:30~1 2:00
下午:1 4:3 0~l 8:0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节假目的施工时间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且不得妨碍小区其他业主的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外墙、阳台、外门窗、屋顶、底层等部位的颜色、形状、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在天井、平台、庭院、屋顶或其他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私设摊点:
4、随意在非指定位置(公共部位)倾倒、堆放或抛弃垃圾、杂物;随意从高空掷物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及阳台、外墙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饲养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其他业主人身财产伤害或影响小区环境及邻里关系的宠物(如:鸡、鸭、鸽子、猫、狗、蛇等);饲养犬类的业主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申领养犬许可证,进行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的注射,并向小区服务中心登记;
9、车辆随意停放,占用小区内道路和场地;
10、空调外机未安装在统一预留的位置上,擅自在外墙开洞;
11、未经申请擅自装修、安装(太阳热水器、各种接收设备、防盗网等),擅自对阳台露台进行任何形式的封闭;
12、践踏草地、侵占、损毁绿化、损坏园林设施;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4、违反上述规定,全体业主均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制止,如不及时整改,有权以物业服务企业的名义对违规业主进行停水、停电,并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触犯法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及公众利益。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或拒不配合)维修养护进行的,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安全)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有关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制定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物业管理制度;
2、以规劝、批评、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四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规约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重新修订,届时本规约终止。
笫三十六条
本规约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修订或补充,也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通过。
笫三十七条 本规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业主及其同住人、物业使用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业主对其同住人、物业使用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