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房分配、使用要求_教师周转房分配原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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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青年教师周转房管理与使用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农村公益性教师周转房的管理与合理使用,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切实保障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各校要认真学习传达执行。

一、青年教师周转房由校统一管理,(各校每年9月份将周转房使用情况到教体局校安办备案)。

二、成立学校青年教师周转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负责青年教师周转房的分配、运转和使用。

三、青年教师周转房入住条件原则上为本单位未婚青年教师(城乡交流教师、支教教师、新分配教师)。原入住的青年教师婚后确无其它住房的,可延续使用。

四、入住对象初步确定后须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根据群众意见最终确定入住对象。经公示不符合入住条件或者放弃入住权利的,由学校根据个人申请和相关条件依次递补。

五、入住前,学校与入住教职工签订住房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入住教职工居住期间按照规定缴纳水电费,不缴纳房租等其它费用。严禁向入住教师收取压金、合作建房费等费用。

七、教师周转房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如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连续闲置不住的,学校有权收回另行安排,并追究入住人的责任。

八、入住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退职或死亡等情况必须按协议及时退房。

九、入住教职工不得改变周转房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否则学校有权收回。

十、教师周转房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漏水、停电、停水、墙面脱落、地面脱落等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进行维修。因人为造成损坏的由学校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住户承担。周转房室内的插座、灯泡、开关、水龙头等易耗品的损耗由住户自行负责。

十一、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师周转房分配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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