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_行政强制法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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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包括:一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二是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三是进出境技术监控措施。
四、《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括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但主要针对前者。
(五)禁止谋利原则的内容。(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和处理。(达。
三、中止执行。(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就执行的内容和方式达成协议,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制度。
(二)执行和解的法定规则。
1、执行和解的形式是达成执行协议。
2、执行协议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执行协议的内容:一是约定被执行人分阶段履行义务;二是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4、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否则,行政机关可以单方恢复强制执行。
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65、66、67、68条)
1、金融机构违反冻结、划拨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执行款项未划入规定账户,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章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期限的计算、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以及行政强制法的生效日期。
一、关于期限的计算方法。(第69条)
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第70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三、《行政强制法》的施行日期。(第71条)
《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