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贷款管理办法_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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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培养和提高农牧户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牧区信用环境,增强信用互助保障,有效降低贷款风险,根据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翁政发﹝2007﹞129号)《关于组建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贷款是指信用社对依照(翁政发﹝2007﹞129号文件)成立的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会员发放的,由信用互助协会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
第二章 信用互助协会的性质、原则及贷款风险保障 第三条 信用协会的性质
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是由农牧民自愿组成的,在旗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组织。是在诚信的基础上,把分散的个体农村、牧区信用整合起来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条 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贷款风险保障
一、信用互助基金风险保障。加入信用协会的会员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信用互助基金,作为防范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基本保障。会员交纳的信用互助基金由会员直接存入信用协会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专用账户,待全部会员基金交纳完毕,信用社汇总后以信用互助协会的名义开立定期存单,按定期一年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作为信用互助协会为其会员担保贷款的保证金,信用社同时向信用互助协会出具相关手续。如果出现贷款风险,农村信用社有权根据双方合作协议扣款。
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保障。为保证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的正常运转,增强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抵御风险的能力。旗政府按互助基金总额的10%拨出专项资金,作为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会员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统一存入联社营业部专用账户。贷款形成风险后,按翁旗人民政府《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会员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风险补偿。
三、保险保障。为进一步增强农牧民信用协会抵御风险的能力,积极协调保险公司与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合作,开办针对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的险种,从而分担会员风险,促进协会的发展。
第三章 信用互助协会的设立
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牧户可以申请加入信用互助协会:
一、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农牧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必须制定协会章程,由协会会员推荐5-9名会员组成理事会,同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会长),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业务。
三、拟组建的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所在的行政村为发起人,由发起人向当地信用社提出申请,同时由发起人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当地信用社出具同意组建信用协会证明。
四、信用社贷前调查人员入户调查并填写《信用协会会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五、由信用社向联社出具同意组建信用协会证明。
六、由联社向人民银行翁牛特旗支行出具同意组建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证明。
七、人行翁旗支行向旗民政部门出具同意组建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的相关文件。
八、由民政部门核发《社会团体及法人登记证书》。
九、信用社与信用互助协会签定《合作协议》。
第四章
信用互助协会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信用互助协会档案由信贷会计保管,实行“一会一档”,其档案资料包括:
一、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章程
二、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三、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理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会员及交纳互助基金名单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及审批权限:信用互助协会会员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为会员交纳信用互助金的10倍。其贷款额度超出本社最高授信额度的报联社信贷管理部经联社贷审会审批后发放。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根据会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贷款方式:信用互助协会贷款均按农户联保贷款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结息方式:信用互助协会贷款一律采取按季结息方式。
第十七条 信用互助协会贷款程序
一、信贷员对信用互助协会所有会员填写《信用协会会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及《信用协会会员授信登记表》。
二、信用互助协会向信用社出具介绍信。
三、信用社放贷小组成员填写《翁牛特旗农村信用联社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会员借款合同》。
四、信贷员登记贷款还款记录。
五、信贷会计填写《贷款借据》。
六、贷户到营业室支款。
信用互助协会成立后无论其会员是否借款,上述贷款程序中的第(一)项都必须填写,其余(三—四)项在会员借款时填写。
一、信用互助协会贷款档案封面及目录
二、信用互助协会会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信用互助协会会员授信登记表
四、信用协会向信用社出具的介绍信
五、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会员借款合同
六、农牧民信用互助协会会员贷款还款记录
七、借款人身份证及户口簿(主页)复印件
八、贷后检查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组建信用协会
一、乡镇财政欠信用社贷款不落实、不按期偿还利息的。
二、村组欠信用社贷款的。
三、村组“私借公用”贷款不按期还本付息的。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