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急难暂行办法_救急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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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救急难”工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因灾因病或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居民救助和帮扶工作,有效保障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切实构筑起民生保障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针对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积极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

第三条

“救急难”工作依托现有各项救助政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制度解决专门问题,临时救助解决突发问题,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个性化问题,建立“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救急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

第二章 救急难对象、范围、标准

第五条

救助对象及范围: 救助对象: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因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祸事故等造成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居民家庭(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救助范围: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类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困资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交通事故、生产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类赔偿、保险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因子女上学以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均在申请救助范围内。

第六条 救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申请救助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确定“救急难”的救助标准。“救急难”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救助方式包括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等,原则上同一事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救急难”救助不超过2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区县政府同意,可适当增加救助次数,提高救助标准。

第三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七条 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区县、乡镇(街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救急难”申请受理窗口,落实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救急难”工作。在民政部门设立“12349”社会救助热线电话,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设立网上求助窗口。

工作人员在接到急难突发事件报告时,应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分办转介工作,建立台账,登记造册,明确相关部门办理时限。

申请救助对象在上述窗口申请救助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书面申请及所在社区(村委会)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各部门在接到急难救助办理事件后,应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区县民政部门。同时,对受救助人员的救助情况在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

区县民政部门每月应对“救急难”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统计,次月3日前将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区县政府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干部责任主体作用和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辅助作用,落实专人,夯实责任。每一个社区(村委会)配备1名专职信息员,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市、区县救助管理站发现急难事件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辖区有关部门。

第九条 建立“救急难”快速报告机制。对急难求助资金需求大,求助对象有可能采取错误行为甚至极端行为的,区县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的同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市级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将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上报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条 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工作中的优势。积极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引入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模式,对遭遇急难居民,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有针对性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十二条

住建、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及灾后重建等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负责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人员的救助工作。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费、丧葬费垫付及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安监部门负责对因事故受伤,并造成家属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属的救助。

第十七条

卫生部门负责对急重危伤病需要救急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的救助。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救急难”事件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列支“救急难”保障应急资金。

第十九条

共青团市委负责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救急难”工作,针对不同急难情况的居民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二十条

妇联部门负责做好妇女儿童的维权工作。深入急难对象家中进行帮扶,关心她们的疾苦,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残联部门负责做好急难对象申报《残疾人证》评定等级工作。积极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慈善协会负责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积极开展扶贫救济、慈善救助、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第二十三 关工委负责贫困家庭留守儿童的救助相关工作。第五章 协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救急难”联席会议协商机制。对群众提出的涉及多个部门的重特大“救急难”事项,由市社会救助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重大急难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切实做好救急难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救急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判,如突遇重大急难事件,随时召开会议并将议定事项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救急难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急难事项,及时妥善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部门要互通信息,形成救急难工作合力。

第六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建立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信息平台。区县政府要掌握本辖区社会救助资源情况,积极动员引导本辖区具有影响的社会组织、大中型企业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与慈善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救助平台,社会救助信息平台设在市级民政部门,准确掌握急难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信息共享。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应急资金、物资保障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社会救助应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救助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安排、使用透明度。建立和完善应急资金管理监管工作机制。对应急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保证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章 事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建立“救急难”事后评估工作机制。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救急难”制度的设计、程序规定、法律责任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是否需要补充相应的规定、相关的概念界定是否准确,在执行中有无歧义等,通过对“救急难”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对疑难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部门间进行分析研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十三条

事后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区县政府及各部门,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改正,为推动我市“救急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利保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市社会救助工作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区县、各部门“救急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急难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迅速成立以区(县)长为组长、分管区(县)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夯实责任,切实做好“救急难”试点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在办理“救急难”事件中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臵不及时的,不按规定审批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救助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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