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整改通知_占用林地整改通知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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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整改通知

篇一:县林业局整改通知书

**县林业局纪律检查整改通知书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省八条禁令、市委九项规定、县委九项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央、省、市、县纪委有关文件要求,对你单位依法行政、执行制度、服务群众、作风纪律等方面进行了检查、督查,发现你单位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2.3.4.以上问题,责令你单位必须于 年月日前认真整改,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如整改不到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问责。

特此通知

**县林业局 年月日 签收单位:(盖章)

签 收 人:

签收时间:年月日 第第一二联联::存送整改单根位((白红))

篇二: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征占用林地的通知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征占用林地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林地是最重要的森林资源,是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我们的生态安全、生态质量、经济发展与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在全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征占用林地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清理整顿目的:

通过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工作,遏制当前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势头,依据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行为,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意识,规范林地管理完善林地保护制度。

二、清理整顿内容

(一)林地审核审批程序落实情况

主要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合国森林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合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是否存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核,没有《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其他部门违规审批的林地上建设项目。

(二)强占林业用地情况

建设单位未经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审批擅自在林地上施工 的建设项目。

(三)少批多占情况

在经林业部门审核,国地资源部门审批,但是少批多占,蚕食林 地,根据审批的林业用地上建设项目地理位臵图,征占用林地现状图,界定的界限与实际占用林地界限是否一致,如果超出审批面积,超过多少。(四)处罚

对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立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林业站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保证清理整顿工作进度。

依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要求,要认真上报违法征占用林地的地块、小班、面积,做到无一漏报,于2005年 月日前上报到林业局。

新 民 市 林 业 局

二OO五年 月 日 篇三:整改通知书

整 改 通 知 书

尊敬的 栋 单元业主(使用人):

我公司人员在2014年7月29日的巡查中发现,您在5号楼商铺楼顶防水层上私自修建水泥平台作为己用。特通知如下:

一、商铺顶楼非业主专有部分,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个人、组织不得私自占有、使用。依据:《物权法》第70条、83条;《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66条;《建设部110号令》。

二、私自搭建水泥平台会对商铺楼顶防水层产生隐患,影响其正常使用物业。依据:《物权法》第71条。

三、在物业范围内,业主或使用人禁止有下列行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依据本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请您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原状,并承担因此产生的防水层破坏而导致的后续维修费用。

物业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有效阻止,并保留上报及上诉权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处 2014-07-30 注:

1、本通知一式三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物业公司备案一份,上报相关政府部门一份。

2、后附相关法律条款及相关约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第110号令》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东方名都《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装修管理协议》

《临时管理规约》 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手册》 禁止擅自侵占公共部位、禁止擅自搭建任何构筑物和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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