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申报须知_出口信用保险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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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须知
一、鼓励条件:
(一)在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
(二)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信用险并缴纳保费;
(三)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以下简称“双自主”)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经营盈利;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拥有国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或拥有国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及专利持有人应为申请鼓励资金的企业。
(五)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等证书的企业也可享受“双自主”企业鼓励标准。
相关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二、鼓励标准
(一)鼓励比例
1、对“双自主”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折合成人民币)的80%予以鼓励;
2、对上年度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初次投保企业,按的监督、检查。
《出口信用保险申报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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