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星浪制衣有限公司_东莞市制衣厂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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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励条款

本公司从业人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等行政性奖励,及给予奖金经济性奖励等四种,此四种奖励均得分别或合并提出申请。

有符合下列之具体事迹时,由部门主管或稽核单位主动提出,得经本厂最高管理核准后、人事行政单位建立于个人人事资料档案内、做为人事评定工作的依据之一。

6.1嘉奖——有下列事绩之一者,给予嘉奖得发奖金30元:

6.1.1热心服务、积极主动、服务调派有具体事实者。

6.1.2在重要节假日配合工作主动加班者。

6.1.3在部门内主动承担艰苦工作为公司效益和发展作出一定努力者。

6.1.4对非常事变处置得宜减免公司损害1000元以下者。

6.1.5品行端正优良,遵守厂规,技术超群,工作认真足为楷模者。

6.1.6代表公司参加比赛成绩优秀,为公司获得荣誉者。

6.1.7工作努力,能按时完成有期限之任务或临时任务,公认为揩模者。

6.1.8领导有方,使工作绩效有成效者。

6.1.9工作中勇于创新,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效率者。

6.1.10 拾金不昧(价值五十元以上),经查属实者。

6.1.11 能主动积极负责协助上级进行工作执行者。

6.1.12 参加委外培训,积极学习成绩优秀第一名者。

6.1.13 其他事迹足以嘉奖者。

6.2记功——有下列事绩之一者,给予记功得发奖金50元:

6.2.1 对非常事变处置得宜减免公司损害1000元至30000元者。

6.2.2 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用实施确具成效者。

6.2.3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显著成效者。

6.2.4 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之事件者。

6.2.5 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有具体成效者。

6.2.6 发现职外的事故,予以速报妥善处理防止损失者。

6.2.7 其他事迹足以记功者。

6.3记大功——有下列事绩之一者,给予记大功得发200元以内奖金:

6.3.1 举报营私舞弊或其他危害公司及重大国家规定工厂安全者。

6.3.2 硏究发明生产设备,能提高产能与提升质量或降低成本有显著成效者。

6.3.3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勇于抢救,因而减少公司损害3000元以上者。

6.3.4 因职工个人英勇事迹或其他足以表率行为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反应,使公司

增添较高荣誉者。

6.3.5 积极主动检举行贿或受贿行为者。

6.3.6 利用本职工作,采用正当途径,替公司节约了相当大的开支费用者。6.3.7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6.3.8 有其他事迹足以记大功者。

6.4奖金——有上项奖励事迹,并具体对公司形成经济上利益时,主管得于上

项申请时,同时或单独提出给予奖金奖励。

第七章惩罚条款

本公司从业人员之惩罚分为如下行政处分六种,及罚款(所有罚款转入员工急难救助基金专户)等经济性处分,此七种处分可以分别或合并提出申请。

有符合下列之具体事迹时,由部门主管或稽核单位主动提出,经本厂最高主管核准后,人事单位建立于个人人事资料卡内、做为人事评定工作的依据之一。① 申诫——在非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外违反厂规,尙未造成实质损失者

②警告——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中违反相关厂规,或工作守则,或出勤规定,尙未离实质损失者。

③记过——违反相关厂规,或工作守则,或出勤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实质损

失者。

④记大过——违反相关厂规,或工作规则,或出勤规定,情节严重,并已造成重

大损失者。

⑤降级——消极怠于工作或无效率(有具体事迹),不能胜任工作者。

⑥解聘——故意或恶意违反相关规定,或工作规则,或违反出勤规定,情节不可

原谅,或已造成重大损失者。

7.1申诫——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申诫之处

分,得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人民币10元:

7.1,1 于员工休息时间大吵大闹、唱歌等影响他人休息者。

7.1.2 往飮水机上吐痰、倒茶叶残渣或其他杂物者。

7.1.3 厂区内随地吐痰、泼水或丢弃纸屑、果皮、烟蒂或其他杂物者

7.1.4 践踏草皮或任意攀折花木者。

7.1.5 上洗手间不冲水或冲水不干净者。

7.1.6 违反员工餐厅用餐规定者。

7.1.7 员工擅自搬迁或私换床位,不合宿舍管理规定者。

7.1.8 未经批准而外宿者或晚归者。

7.1.9 每间寝室每日要值日生值日,所清理的垃圾各值日自行倾倒于垃圾桶内。

如不符合要求将予以値日生从工资奖金项目中减发人民币10元,如无値日生全室并罚。

7.1.10 不随手关灯、关水,浪费水电者;及用水桶在饮水机上接水者。

7.1.11 故意将公司餐具带出餐厅者

7.1.12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

7.1.13 宿舍内用热水洗衣物者。(使用所禁物品烧水的)

7.1.14 在门卫室内与保安人员聊天者,两者并罚。

7.2 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警告之处分,得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人民币20元:

7.2.1 在工作时间聊天、串岗者(未经部门主管同意到其他部门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工作时间串岗者当事人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20元,串岗所在单位主管及当事者直属主管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10元。

7.2.2 不遵守主管人员工作指示,情节轻微者。

7.2.3 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7.2.4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或部门单位)工作者。

7.2.5 浪费公物者。

7.2.6 下班前逗留等待刷卡者。

7.2.7 上班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怠于工作,情节轻微者。

7.2.8 积压档,延误时效,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公司损失者。

7.2.9 未获允许,而擅自动用其他部门的档及物品者

7.2.10 违反厂区警禁标示,进入警禁区域者,7.2.11 上班时间穿拖鞋进入工作场所的(除公司规定允许场所外)。

7.2.12 剩下过多饭菜而故意倒掉或倒在餐桌上以致造成浪费者,(根据在场工

作人员或摄像头监控记录)。

7.2.13 仪容不整、蓄留须发〔形象太过格),经劝导仍未改善者。

7.2.14 上班时间司机未在厂区待命,私自跑到厂外。

7.2.15 公司有给予话费者,手机必需24小时开机,违反情节轻微者。

7.2.16 在办公室或工作场所出言不逊或相互争吵者。

7.2.17 在食堂就餐插队者。

7.2.18 上班时间打瞌睡者。

7.2.19 开会迟到10分钟以内者。

7.3警告——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警告之处

分,得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人民币30元:

7.3.1 擅离职守,致使工作产生损失,但情节轻微者。

7.3.2 未认真执行职务或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失误,但情节轻微者。

7.3.3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7.3.4 上下班代打卡之双方,代打卡者与被打卡者。

7.3.5 违反安全规定在厂区奔跑者。

7.3.6 插队刷卡者。

7.3.7 不戴厂证者或不按规定配戴厂证者。

7.3.8 擅自篡改已批准之假单者。

7.3.9 下班后先用餐后刷卡者。

7.3.10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睡觉者,当事人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30元。

注:以上上班时间睡觉、串岗、玩电玩一个月累积三次,当年度累积五次将给当事人解聘,直属主管(组长或以上)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20元,单位主管及部门最高主管从工资津贴项目中减发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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