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梯电价的国际实践_实行阶梯电价的意义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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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电价的国际实践

目前,递增式阶梯电价广泛存在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部分地区、大部分东南欧国家、部分中东国家、以及东亚的日本、韩国、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及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

一.设计原则与结构安排

①基本原则:“预算平衡约束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最基本的平衡,还是既要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用电,又要使供电成本得以回收。而基于不同收入群体的需求弹性差异,对需求弹性高的低收入阶层低价,对需求弹性低的高收入阶层高价,才可在保障电力公司财务平衡的同时,也使消费者总效用最大。因此,各国居民阶梯电价的设计,都以居民供电平均价格等于居民供电成本为前提,因对特殊群体的电价折扣而减少的收入,必须通过提高其他居民用户电价的方式予以弥补;②阶梯结构安排各不相同

在已实行阶梯电价的国家和地区,阶梯电价结构安排有两档、三档、四档、五档和六档甚至更多。美国加州目前实行的是五档结构,韩国实行的是六档居民阶梯电价, 日本实行三档结构;

③阶梯电价与其它结构安排并行不悖

在许多实行递增电价的国家,季节电价、峰谷电价甚至单一标准的电价结构也同时执行。即使是阶梯电价,也大多都因地制宜,既有全年 执行同一标准的,也有只在夏季或冬季实施递增电价,或者冬季与夏季执行不同的电量或电价标准。

二、在三档结构下的电量、电价分档方法

第一档电量为基本需求;第二档电量通常定为平均消费水平或多数家庭的消费区间。

从国外情况来看,第二档电量上限是第一档电量上限的2 倍以上。如美国朗蒙特市,第一档电量上限为750 千瓦时/ 月,第二档电量上限为1500 千瓦时/ 月;美国华盛顿州的Avista 公司,第一档电量上限为600 千瓦时/ 月,第二档电量上限为1300 千瓦时/ 月;在日本,第一档电量上限为120 千瓦时/ 月,第二档电量上限约为300 千瓦时/ 月。

在各档电价的设置上,第一档电价低于平均成本;第二档电价一般按平均成本定价;在第一、二档电价和电量都确定后,第三档电价按收入需求原则就可确定,高于平均成本。如日本,第一档电价约为平均电价的75%,第二档电价等于平均成本,第三档电量执行较高的价格。

三、预期影响测算与电价调整

(一)预期影响的测算

国外在设计新的递增电价时,通常还要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来分析实施后的影响,包括用户电费支出的变化、电力公司财务平衡情况及节能效果等。国外常用“盈亏平衡电量”衡量递增电价对用户电费的影响,简称为“平衡电量”,其含义是月用电量等于平衡电量的用户在递增电价和单一电价下的电费支出相等。月用电量低于平衡电量的用户,将从递增电价中获益;反之,其在递增电价中的月电费支出将高于单一电价下的电价支出。

(二)阶梯电价的调整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居民电价通常都定期调整,阶梯电价的调整自然也循此原则。除因成本变动须调整电价外,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用户的用电水平和结构都会发生变化,因而分段的电量也要调整。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的门槛电量和各档电价每6 个月调整一次。再如加拿大哥伦比亚水电公司的居民第一档电价根据每年的通 货膨胀系数调整,第二档电价根据电力公司的收入需求调整。美国加州每3—5年调整一次基本电量,电价的整体上涨不会影响前两档电价水平。

四、对阶梯电价的批评意见

尽管阶梯电价已有几十年历史,但业内一直争议不断。主要质疑之点有:

(一)降低了效率

这些批评者认为生命线电价背离了通常的成本定价原则,对生命线用量制定一个武断的低于成本的价格,会使一些小用户增加用电量,鼓励能源浪费,违背节能的目标。在一定的范围内,中等和大用电量的用户对价格的变化并不敏感,他们只是根据需要决定用量,因此即使电价高于供电成本,这些用户也不见得会减少用量。此外,阶梯电价仅根据用电量收费,忽视了用电模式对系统成本的影响,而分时电价更容易提供峰荷信号,IPART(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独立经济管制机构)在1995年的报告中认为,高峰负荷更容易对高峰电价做出反映。

(二)产生新的不公平

有批评者指出,递增电价通过对满足居民基本电力需求的部分实行低于成本的价格,意在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电力需求。其前提假设是大多数低收入用户的用电量通常较低,高收入者用电量也多,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一些研究认为,生命线电价没有帮助目标人群,反而使一些非目标人群受益。如Roll和Lande(1980)将1973 年的居民数据分为收入和消费两类,他们认为由于生命线将对特定用户产生非目标的收益(即与其他方法相比,生命线降低了电费支出)和非目标的负担(即与其他方法相比,生命线增加了电费支出),因此该政策是无效的。Cullen 等(1983∶92)观察了穷人家庭的样本,发现其中许多并不是低用电量家庭,由于人口多或住宅的质量差,他们将不会从生命线电价中受益。“小型但豪华的公寓”和“经常外出就餐”的用户,将会通过生命线电价得到“不必要的收入转移”(Dahl,1978)。Petersen(1982)使用了犹他州2000 个以上的响应者的数据比较一个生命线电价方案和递减电价方案。通过收支平衡分析,样本中65%的用户将受益,低收入家庭中的90%将受益、高收入家庭中的30%将受益。他得出的结论是:“对实行收入再分配而言,生命线电价是一个相对低效的途径。低收入群体中的一部分境况变得更糟„„相当比 例的高收入家庭却因此受益”。比上述问题更不公平的是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由于这些用户的电力账单包含在其房租中,因此这些家庭(其中许多是穷人家庭)不能享受到任何电价结构给予的优惠(Peterson,1982)。此外,由于阶梯电价不能体现用户用电特性对成本的影响,因而也会导致低谷时段的用户补贴那些集中在高峰时段用电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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