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司机安全行车年度奖励办法(版)_汽车驾驶员与汽车安全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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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司机安全行车年度奖励办法

根据机动车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强化我院汽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鼓励遵章守纪,安全行车,保证交通运输充分发挥作用,为教育、教学提供优质服务,以适应学院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设立汽车驾驶员年度行车安全奖励,并采取年终考核、一次性奖励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档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以交通安全为主要指标的单项标准)。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专职从事汽车驾驶员工作的编制内在岗职工。

四、本办法实施后驾驶员因违章驾驶所发生的各项罚款由本人承担。

五、考核条件及奖励标准:

1.优秀:全年无交通违章记录及事故责任,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奖励800元。

2.合格:无事故责任,刮碰损失和零部件非正常磨损更换全年累计500元以内,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奖励600元。

3.基本合格:交通事故负次要及以下责任,累计1000元以内,或刮碰损失和零部件非正常磨损更换1000元以内,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4.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①由驾驶员自身原因造成的驾驶证被扣导致全年累计超过15天以上而不能正常驾驶车辆的;

②因人为责任或保养不当造成机械破损全年累计损失1000元以上。

③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或以上责任的。④全年累计交通责任事故损失1000元以上的。⑤从事本岗位工作不足一年不参加考核。

六、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的,按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在教职工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免谈话,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由学院调整工作岗位。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人事处、总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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