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高薪区政府优惠政策_太原棚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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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数码港房屋租赁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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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7-21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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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高新区电子数码港的建成,是加快山西省信息化发展的重大举措,对山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将太原高新区建成全国一流园区具有重大意义。
为将电子数码港全力打造成中西部地区IT产业旗舰,吸引IT业精华,根据二○○五年五月十九日并高新办〔2005〕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房屋租赁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世界500强中的信息技术企业、两院院士创办的IT企业或研发中心,可免费享受500米2~1000米2使用1~3年的优惠。
第二条 中国电子信息100强企业、国家级科研院所、一流高等院校创办的IT产业或研发中心、国家863、973重点研究项目,可免费享受300米2~500米2使用1~3年的优惠。
第三条 有自主研发的成熟产品、发展规模大,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的IT企业,可享受0.8元/米2.天的优惠。
第四条 有成熟产品,发展规模较好,有长远发展规划的IT企业,可享受1元/米2.天的优惠。
第五条 不满足以上四条的IT企业按2元/米2.天的房租收费。
注:入驻数码港的企业同时享受太原高新区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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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7-23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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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高新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安排的科字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铁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诚实早、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收入。
第五条 高新区科技发展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是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我计划组织与管理部门,财政局是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与监督部门。
第二章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及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技局每年根据高新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额度,定期编制资金安排计划,送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审批。财政局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和项目进度分期将资金划拨给科技局,科技局再按项目计划及项目度将资金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新产品的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成果项目补助费。单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2、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代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代款额所利息的50%—100%给予补助,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3、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创新内涵、较高科技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摧投入的方式。资本金投入以用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开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
1、设备及软件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软件购置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民、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测试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本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包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年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科研单位,为了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支撑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项目的受理、审批
第九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的受理公告及受理截止日期,每年在太原高新区网站上公开发布。科技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
第十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受理范围是:
1、列入上年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攻关、火炬、星火、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新产品、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等项目及科技部、省科技厅上年度下达的其它划项目);
2、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符合其研发宗旨、具有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向性质的创新项目;
3、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博士后工作站、留学生创业园及各科技园区等申报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4、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具备一定的成熟性,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对省、市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有重大影响的调产项目和“1311”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在产业化开发时必须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受支持的项目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者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申请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太原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由科技局统一印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重大项目前三年度、一般项目前一个年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知识产权证明资料,包括专利及软件登记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证明、新药证书、通讯电力入网证、生物新品种、农药登记证、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
5、产业化较成熟的项目应提供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6、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课题经费使用预算明细表;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市各种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及完成情况、环保证明、奖励证明、各种认证、用户意见等。
对前款第1项和第3项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制作软盘。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科技局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1、产权不明晰的企业;
2、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政府资金的企业。
3、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任职,有可能发生资金或者技术非法转移的企业;
4、项目申报中有虚假欺诈行为的企业;
5、政府行政官员作为项目申请者和负责人的项目。
第十四条 科技局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项目审采用专家评审制。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科技局委托有关家进行立项技术评审,评审结果同时送财政局备案,并报送管委会主任。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的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旁听重大项目评审过程。
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
第四章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各项目时代承担单位对划拨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必须设立项目专帐核算及独立设置有关科目。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按合同规定采取一次成者分期拨会方式。对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的项目可视情况减拨或者停拨。第十九条 科技局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跟踪督促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项目,在科技局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科技局和财政局核批,剩余的科研项目扶持资金应全额上缴财政局,由科技局继续用于安排高新区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的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分别向科技局和财政局报送半年和年度资金使用明细表、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项目进度和阶段成果表,由科技局汇总后上报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所度审计。项目完成后(如项目跨年度则于每年年终)。接受管委会审计部门进行的一次性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中发生的前期调研费、技术评估费、专家评审费、资金担保费及相关的必要开支,管委会重大决策的前期可行性调研费、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开拓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外相关展览、大型科技会议和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等费用,在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中列支。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向科技局提交书面项目验收(结题)申请。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验收(监定)、项目结题、项目中止、项目撤销等。
第二十六条 对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退回已拨款项的结余经费。如果该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所需总结材料并清退结余经费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停拨所有未拨款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回已拨款项,并依法 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优秀人才入区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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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7-2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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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发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优秀人才入区工作的实施办法)(并发〔2002〕35号)文件精神,为加大引进人才工作力度,优化人才结构,为高新区的发展积聚丰富的人才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机关和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应属于高新区范围内经济建设发展短缺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三)留学归国人员;
(四)高新区企业急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其它人员;
(五)能带项目、带资金、带产品、带技术进高新区的人员。
第四条 引进人才,遵循来去自由、专业对口的原则。第五条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或处分期未满的,一般不得引进。
第六条 对于到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具有本科以下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所在地的限制,均可将其人事、户口关系落于高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区人才中心);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先将档案、户口挂靠于区人才中心,并登记储备于人才库,优先推荐就业,区人才中心免收两年档案管理费。
第七条 到高新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可申请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如其配偶属符合调动条件的固定职工需随调者,接收单位可同时办理。如暂未解决,可先将人事关系挂靠于区人才中心。
第八条 到高新区工作的优秀人才配偶及其子女的户口关系可随迁。家属是农业户口的,按照有关“农转非”政策,优先办理“农转非”迁入本市。
第九条 对愿到高新区工作,其人事关系因故不能转入高新区的优秀人才,经区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将其人事档案关系重建,原工作时间和进入本区工作时间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合并连续计算工龄,原有的技术任职资格予以认可。
第十条 引进的留学人员、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指标限制,直接申报中、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并出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其任职条件和岗位需要,低职高聘。
第十一条 高新区设立专项基金,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人才高新技术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凡硕士、博士、博士后及归国专家在高新区领办企业租用场地,三年内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其年上缴税(额)超过100万元的,高新区财政按本区实际留用部分的5%~10%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年纳税额在50万以上的企业可为表现突出的农户员工办理“农转非”手续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对到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在站期间,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提供设施齐备、环境优雅的住房(原则上每人不低于80平方米),享受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养老、医疗保险和补贴等待遇,高新区管理会每月给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2000元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优秀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高新区管委会将对在引进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予以重奖。
第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区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的关键技术、管理人员及留学人员奖售成本价住房。
第十七条 到高新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研、讲学等活动但不申请长期落户的优秀人才,可申请办理由市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特聘人员工作证》。聘期一年以上的,可参与跨世纪学术带头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和政府组织的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奖励活动,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风险投资基金。
第十八条 鼓励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专家,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参与科研开发、传授管理经验、举办科研知识讲座等。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用于国外专家来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天120元。引进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由高新区财政拨付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 高新区各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需到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高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及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引进人才,须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畅通进入渠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应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高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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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7-18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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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企业:动漫、游戏、影视、无线增值、数字仿真、交互式互动软件、工业设计、广告设计、商标设计、文化传播、出版发行、会展设计、音乐制作、视觉艺术、专利和产权交易等。以上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太原高新区。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创意企业,可享受办公场所免费使用1~3年的优惠。持有国家部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创意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持有山西省厅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创意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创意企业。
三、高新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创意产业的鼓励和扶持。
四、建立创意产业公共技术支撑平台、投资洽谈咨询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人才培养培训平台、展示交流交易平台、研发设计开发平台、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等,为创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
五、支持和鼓励创意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各类项目,对获得省级以上经费支持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六、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节庆和展会,展位费按展会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七、本办法由太原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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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7-18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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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从事动漫游戏产品开发和制造的企业。
三、持有国家部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动漫游戏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不超过300m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1~3年;持有山西省厅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动漫游戏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不超过200m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1~3年;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的动漫游戏企业,提供不超过200m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1~3年;注册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动漫游戏企业,提供不超过100 m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1~3年。
四、企业的原创性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3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五、企业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获国家、省级大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获多次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六、经国家出版总署或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原创游戏作品,每款奖励10万元。
七、对企业开发反映山西地方文化题材的原创动漫作品,并正式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本细则由太原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