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广州市社会保险住院床位费_广州市社会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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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广州市社会保险住院床位费
新结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医管〔2007〕25号
各有关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告》(穗劳社通告〔2007〕2号)以及《关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6〕2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社会保险(医保、工伤、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浮动标准按价格部门规定执行)。现将具体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床位费支付限额:
(一)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37.00元/床〃天,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33.30元/床〃天,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29.60元/床〃天。
(二)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280.00元/床〃天,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252.00元/床〃天,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224.00元/床〃天。
(三)监护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70.00元/床〃天,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63.00元/床〃天,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56.00元/床〃天。
(四)急诊观察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10.00元/床〃天,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9.00元/床〃天。
二、参保病人住院发生的实际床位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结算。
三、调整期间,参保病人出院的床位费支付标准按以下情况计算:
(一)2007年4月1日零时前出院的病人,社会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按原标准执行;
(二)2007年4月1日零时后出院的病人本次住院(或急诊留观)全部天数的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都按新标准执行;
(三)连续住院超过90天(或180天)的参保病人,医保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结算日期在2007年4月1日零时前的,社会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按原标准执行;自动结算日期在2007年4月1日零时后的,当次结算全部天数的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按新标准执行。
请各医院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在办理上述业务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中心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