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_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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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青海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性质是公募性基金会。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倡导助人为乐风尚,借助社会公众力量,保障优先发展教育,汇聚社会关爱,扶持救助贫困,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教育。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为400万元人民币,由省财政一次性注入。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海省教育厅,基金会接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基金会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多渠道筹措教育发展基金,接受社会捐助。

(二)资助贫困地区学校、学前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合理配臵教育资源。

(三)资助教学科研活动,资助教育培训,褒奖优秀教师。(四)宣传优秀校长、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五)资助本省籍贫困生。(六)资助国家级和省级优秀校长教师的疗养;资助重危教职工疾病患者的医疗。

(七)开展与国内外教育组织、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八)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联系与交流。

(九)其它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宗旨的服务资助项目。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由全体理事组成。

第九条

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2次。理事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大会时,理事长须负责召集。召开理事大会,理事长须提前10日通知所有理事、监事。第十一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大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二条 理事大会应当制做会议记录,形成理事大会决议后备案。理事大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若干人,设常务理事25人。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之后经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理事的罢免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大会决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大会任职。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参与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参与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参与领导本基金会开展工作;(五)参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大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大会职权,对理事大会负责,领导本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决定业务活动及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听取和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状况;(六)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七)决定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八)决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大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可由主要捐赠人提名;(二)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三)监事的变更依照程序进行。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二)监督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三)列席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监事会成员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获取报酬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理事大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可兼任秘书长。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必须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龄任职的,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理事长履行理事长职务;常务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一名副理事长履行理事长职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出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聘请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来源于:(一)省财政一次性拨款;(二)省政府奖励基金拨款;(三)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资助;

(四)社会各界的捐助和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五)银行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本基金会重大募集活动和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因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财产遭受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独立,单独设立银行账户,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制度,制定《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予以规范。重大开支须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应当向社会公开所资助项目的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金额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资金使用时,应充分考虑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1月31日前,常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个季度将本季度工作情况和财务支出情况报告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每年度进行年检或者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年度决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基金会无法正常运行的;(二)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因(一)、(二)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或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终止其他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基金会会徽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会徽周围系橄榄绿为衬托的圆形图案,上面书写基金会汉语和英语名称,象征团结、关爱和发展;中间由海蓝色组成的长江、黄河,突出江河源头的地方特色,象征教育基金如江河奔流,源源不断;一株春苗托起鲜红的太阳,体现教育基金以人为本,济危扶困,构建和谐教育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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