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市政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办法_双流县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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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流县市政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www.daodoc.com 填报时间:2011-04-07 责任单位:双流县政府办公室

号: 双办发〔2011〕22号 签发时间:

签发单位:

生效时间: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双流县市政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双流县市政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道路交通系统工程、给水系统工程、排水系统工程、供电系统工程、燃气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防洪及桥梁工程、防灾系统工程和其他特殊管线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流县城乡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县规划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区内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他县级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规划局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市政工程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第五条市政工程各专业专项规划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充分征求相关镇(街道)意见。编制成果经县规划局初审、专家审查、规划方案公示、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乡规划未覆盖或规划调整区域的市政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2个以上技术方案报县规划局,县规划局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纳入相关规划。重大市政工程项目须报县规委会审定后方可纳入相关规划。

第七条市政工程专业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按原规划报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章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第八条县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专项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县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市政工程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取得相应规划许可,并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九条项目业主向县规划局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市政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备齐土地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向县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经县规划局审核后,符合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重大市政工程项目需报县规委会审定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上报市规划局审查同意的项目,按规定报审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项目业主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年内,向县规划局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本条规定以外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市政项目用地规划许可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项目业主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备齐土地证明文件等资料(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须报送立项批复)向县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县规划局审核符合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规划设计条件和项目红线图。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项目业主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即可向县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项目,县规划局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提出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和规划条件,项目业主向县国土局申请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后,向县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项目业主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年内,向县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市政项目工程规划许可

(一)项目业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备齐相关资料(其中,易燃易爆市政项目须报送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勘察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图图审报告、放线成果等资料;道路、沟渠项目须报送县国土局出具的土地证明文件、施工图图审报告、放线成果等资料;桥梁项目须报送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勘察报告、行洪论证报告、通航论证报告、施工图图审报告、放线成果等资料)向县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县规划局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三)施工中项目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向县规划局报送项目设计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项目业主申请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已建市政道路下埋设各类管线的(其中共建地下电力通信通道的须取得县发改局批复),县规划局可依据相关规划直接核发建设红线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市政项目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许可

(一)市政项目工程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测绘资质并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单位1月内完成竣工测绘(隐蔽工程须在工程覆土前依法依规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绘单位应采用成都平面坐标系和国家85高程系进行测量,测量成果必须符合《成都市数据入库技术标准》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数据技术标准。

(二)竣工测量完成后,项目业主向县规划局报送竣工测量成果和相关资料,提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经县规划局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规划验收合格意见。

(三)政府投资的市政建设项目在取得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意见后,审计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予以备案,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四)非政府投资的市政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竣工验收标准向县规划局申请规划竣工验收。

第四章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县规划局负责会同县发改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双流供电局等单位建立全县市政工程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并做好维护、管理和更新。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测量成果应及时入库,保证全县市政工程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具有良好的现时性。

第十七条县规划局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项目竣工测量内容和数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规划局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县规划局依法依规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相关项目业主须如实报告项目有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要履职尽责、依法行政、廉洁办事,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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