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检查管理规定_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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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处关于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矿区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根据《南屯煤矿关于在全矿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控烟和医院全面禁烟工作的通知》(南矿发〔2014〕117号)及《南屯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全矿范围内公共场所开展控烟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南矿发〔2014〕117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控烟或禁烟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引导,使全体干部职工理解支持并自觉参与到公共场所控烟或禁烟工作中。
二、矿区公共场所除专设地点(吸烟室)外,其余场所均禁止吸烟。
三、监督考核规定:
(一)应建立本单位控烟组织机构及控烟管理制度;
(二)应在室内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或警语;
(三)应对场所内从业人员进行控烟知识的培训,培训记录、资料及考核情况应齐全;
(四)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场所设置烟具;
(五)应在公共场所设置室外吸烟区,并有明显标识;
(六)室外吸烟区不得设置在行人必经通道上;
(七)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工作场所应开展各种形式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活动,配备专兼职控烟劝阻员,并佩戴明显标识;
(八)各单位应加强日常控烟检查,及时劝阻场所内吸烟行为,严禁出现残存香烟或烟蒂。
(九)职工医院应严格按照《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加强无烟机构建设,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责令整改,并处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0-100元罚款。
安监处
2014年12月22日
《关于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检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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