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整改报告_反垄断现状调查报告
反垄断整改报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反垄断现状调查报告”。
篇一:2013年度中国反垄断报告 经营者集中篇
务部对集中交易情况以及竞争情况的掌握。
该三条核心条款基本涵盖了简易案件实质性认定条件的核心内容,但对申报人来讲,简易案件的标准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和缺少可操作性,尤其是涉及市场份额的标准时,其前提条件就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那么在适用该标准时需要先行审查相关市场的界定,这就意味着要设定审核相关市场界定的程序及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要求,这样才能使简易案件更具有可操作性。
就实体标准来讲,关于“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也需要较为细化的判断标准,例如,是指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还是都包括?对于新设的合营企业来讲,是仅靠商业计划书判断,还是需要参与者向商务部做出承诺?承诺的期限是多长?如果申报人利用商业计划或承诺规避冗长的集中审查而获得视为简易案件审查,如何应对?是否需要重新申报或进行处罚?
就程序衔接方面,缺少简易案件与非简易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衔接方面的内容,例如,简易案件在认定的程序和审查的时间限制方面是否应当有明确规定、简易案件的撤销程序如何启动?如果简易案件被撤销,是否给予简要的救济程序以避免权力被滥用,程序方面如何与非简易案件衔接,审查时限如何计算等。在审查简易案件时,是否也需要申报人提交与非简易案件同样的文件?在审查简易案件程序上,审查人员是否还需要向非简易案件一样向相关政府部门、协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等进行询问和调查?本报告建议对上述内容均进行细化规定,以使简易案件审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许,该《简易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仅就简易案件的实体性内容进行了规定,在此不包含程序性内容。不知道已经原则性通过但尚未公布的《简易案件规定》在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后与征求意见稿是否具有很大变化,是否包含了程序性内容,如果不包括程序性内容,本报告建议应另行制定简易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二)申报审查工作的改进
反垄断法实施后,商务部为规范集中申报的审查工作,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表》。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经营者申报,2012年6月6日,商务部修订并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申报表》于2012年7月7日起正式施行。2013年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于2013年10月28日起启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软件客户端的通知。在通知附件中提供了可以下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安装包”,其中包含文件有:
1、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安装包;
2、安装说明;
3、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小软件使用说明。
商务部启用客户端软件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在线申报是实施电子政务、提高申报审查效率的重要步骤,但从初步实施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该客户端软件初次登录与软件使用说明以及软件提示本身并不一致,例如,说明和提示中均告知输入“用户名”和初始秘密进行登录,但用户名一栏根本就无法输入“用户名”,拨打说明中预留的咨询电话后才知道不需要输入用户名,直接输入初始秘密即可以进入。但如果不打电话咨询,会让初次使用的人比较困惑,这点小问题其实只需要修改一下软件使用说明即可。其次,软件登录后进入“填表说明”,填报说明弹出框做得很大,并且终端使用者很难将其缩小,选择“已阅”后,很难显示出“确定”按钮,需要把“任务栏”隐藏后,才能看到“确定”按钮。其改进办法是把弹出框做得稍微小一点即可解决,另外,也没必要每次登录都提示填表说明。再次,通过客户端软件提交申报表后一旦涉及修改或增加新的材料需要生成另一种新版本,并且需要对新版本导出后制作成光盘再次提交给商务部。这种设计对申报人来讲较为麻烦,必须在填报前非常清楚并且应谨慎填写每一处信息,申报表生成后,一旦涉及修改或增加新的填报材料,将不得不再生成一个新的版本进行再次提交。最后,也许商务部目前的要求仅是电子政务初级阶段的过渡性问题,既然实施在线申报,提高申报与审查的效率,最终应实现完全电子化和网络化政务,而不必让申报人承担双倍的负担,既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和光盘,又要进行在线申报,还每次都提交包含某些重复内容的版本。
本报告对商务部积极主动探索和改进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及提升工作技巧给予充分肯定,希望商务部在新的一年中继续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精神,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执政为民的良好政府形象。
二、反垄断申报审查情况
(一)无条件批准案件情况
2012年11月15日,为加强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反垄断局除继续依法公布禁止集中和附加限制性条件案件信息外,开始向社会公布无条件批准案件相关信息, 公开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结案时间,并且,今后将按季度汇总公开无条件批准案件相关信息。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2年9月30日无条件批准的458件经营者集中案件。2013年1月6日公布了2012年第四季度无条件批准的59件案例。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2年底,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合计为517件。
2013年第一季度,商务部反垄断局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共45起,第二季度共56起,第三季度共54起,第四季度共56起。2013年全年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共211件,相当于2008-2012年前四年多批准案件总和的41%。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合计已达728件。
2013年无条件批准的集中案件涵盖了石油、太阳能、机床、机械、航空航天、能源、食品、水务、汽车、电器、医药等众多行业。由于商务部仅公布了案件名称、集中参与者和结案时间,本报告无法详细统计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每个案件审查所用的总体时间及批准通过的阶段等。
本报告建议商务部进一步公开无条件批准案件的相关市场、申报时间、审结阶段和批准通过的主要理由,以便于相关公众的了解和监督。
(二)附条件批准案件及监督执行情况
2013年之前附条件通过的案件共16件,其中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1件、2011年4件、2012年6件。涉及的商品领域主要有啤酒、果汁饮料、甲基丙烯酸甲酯(mma)、汽车及零配件、药品及动物保健品、锂电池及镍电池、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隐形眼镜护理产品、氯化钾、自动络筒机电子清纱器、水煤浆气化技术许可市场、硬盘市场、氰乙酸乙酯、氰基丙烯酸酯单体和氰基丙烯酸酯粘合剂、移动智能终端和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飞机电源系统、飞机照明系统、飞行控制作动系统和飞机发动机控制系统、b2c网上零售市场和可信执行环境(trusted execution environment,简称tee)等。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共20件,其中,2013年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共有4件,分别为:
1、2013年4月16日,2013年第20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嘉能可国际公司收购斯特拉塔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
2、2013年4月23日,2013年第22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丸红公司收购高鸿公司100%股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
3、2013年8月13日,2013年第58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美国百特国际有限公司收购瑞典金宝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
4、2013年8月27日,2013年第61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开曼晨星半导体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上述2013年附条件批准案件主要涉及铜精矿、锌精矿和铅精矿市场、中国大豆、玉米、豆粕以及干粗酒糟的进口市场、crrt监测仪、crrt透析器和crrt血路管三种商品市场和血液透析系列商品中的血透透析器市场和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
从行业的角度来看,重要能源市场、重要农业产品进口市场、高端医疗器械和高新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产品或服务市场集中度较高,容易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情况,被附件条件的可能性相对较高。从审查的时间来看,2013年附条件批准的四个案件,其耗时均远远超过了以往审查的案件。其中,三个案件在第一轮申报中无法有效解决商务部关于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担忧,申报人不得不撤回第一轮申报,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开始第二轮申报。第二轮申报有两个案件进入了延长进一步审查的阶段,一个案件进入了进一步审查阶段。进入第二轮申报延长进一步审查阶段的两个案件从申报材料到作出最终审查决定前后耗时均超过了一年,进入第二轮进一步审查阶段的一个案件从申报材料到作出最终审查决定前后耗时也长达10个多月。没有进入第二轮的另一个案件,在第一轮申报中从申报材料到作出最终审查决定也前后耗时八个多月。在笔者看来,耗时较长一般与(1)案件本身复杂情况、(2)申报义务人材料准备情况、(3)商务部对案件的调查和审查效率以及(4)申报义务人提交解决方案的适宜性及与商务部解决问题商谈情况等四种情况有较为密切的关系。一般情况下,申报义务人对(1)、(2)和(4)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控性,如申报义务人想缩短申报审查的时间,一定应在这三个方面下功夫,做好充分准备,便能节省大量的时间。例如,尽力优化设计集中方案,尽可能避免引起商务部对反竞争问题的担忧,提前做好解决反竞争问题的预案,在商务部提出反竞争问题时,能及时尽力配合并较快拿出对应的解决方案;认真全面准备申报材料和篇二:反垄断该如何常态化 反垄断该如何常态化?
作者: 许浩 | 发表时间:2014.08.18 刊发于总2073期《中国经营报》 在8月1日前后,《反垄断法》开始实施6年之际,一系列密集的反垄断执法行动开始。7月28日,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人员突击检查微软在中国的4地办公室。8月4日,上海市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前往奔驰上海办公室检查。8月13日,湖北省物价局通报了武汉市场4家宝马汽车经销4s店协商统一收取pdi检测费构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反垄断法专家薛克鹏教授认为,这场席卷外资、合资企业的反垄断执法风暴,源于2013年。只不过,微软、奔驰等跨国巨头更能引起媒体关注而已。
有专家指出,自2013年开始政府反垄断的力度增大,最近一系列的反垄断处罚表明,政府将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加大打击垄断力度,而企业应该加强对自身商业行为的合规性审查,注意法律风险。执法大举发力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反垄断法》有着经济宪法之称,对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国家发改委是负责涉及价格的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对国内企业开出了首张反垄断罚单,山东两家企业垄断一种抗高血压药物的原料药,被罚款700多万元。自2013年开始,《反垄断法》的执法力度骤然加大,进口液晶面板企业价格垄断案、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洋奶粉价格垄断案、上海黄铂金饰品价格垄断案等一批大案要案相继被查处,涉案金额达到14.82亿元。有专家指出,这与当前改革重点相关。2013年11月,作为当前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因此有专家认为,可以将2013年称为“反垄断执法元年”。为何《反垄断法》会在沉寂几年后才发力呢?
中国政法大学反垄断法专家薛克鹏教授认为,对于执法部门而言,《反垄断法》也属于一项新生事物。由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垄断所决定的《反垄断法》的抽象性,增加了理解和运用该法的难度。需要一段时间为该法有效运行做准备,包括人才的配备、规则的细化等。“每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将有一个‘准备期’,中国也不例外。”薛克鹏说。纵向垄断容易查处
《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专家魏士廪与同事刚刚完成了“2013年度中国反垄断报告”。通过对去年反垄断执法案例的统计分析认为,随着《反垄断法》执法力度的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增大,需要加强对自身商业行为合规性审查。
现在查处的案件类型中,垄断协议案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占了较大比例。在2013年,发改委查处的与价格垄断有关的7个有结果的典型案件中,6个与垄断协议有关。而工商行政部门2013年公告结案了12个垄断协议案件。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即横向垄断协议;另一类是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
前者具体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后者具体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魏士廪认为,目前已查处的案件多为垄断协议案件,尤其是纵向垄断协议案件,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获取相关证据相对比较容易,也比较到位,违法事实的证据相对比较充分。而相对垄断协议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查处难度较大。
《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了一系列滥用行为,但是比较抽象。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相关市场份额、可替代性程度、价格控制力等多个方面。“随着执法力度和广度的变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也将成为执法重点。”魏士廪说。他建议,企业应该加强对自身商业行为的合规性审查,避免法律风险。执法常态化
随着反垄断执法的力度不断加强,一些质疑的声音也随之而来。
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中国欧盟商会对中国近期的反垄断调查表示反对,认为他们遭受了不公平对待。
有媒体认为,中国的反垄断具有双重标准,对民营企业、跨国公司采取严格执法,对国企消极执法,让行政垄断以代表行业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名义得以豁免。
薛克鹏教授认为,上述观点有待商榷。社会公众是希望执法部门对通信、石油、天然气等大型垄断企业开刀。
其实执法部门也曾向垄断巨头下手。2011年4月,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发现两大电信巨头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两大电信巨头向发改委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调查的申请。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规定禁止行政垄断,这是中国特有的规定。魏士廪介绍,其实执法部门办理了一些行政垄断案件,但是公开案情的较少。
2010年,广东省河源市政府几次政府工作会议,明确指定新时空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筹建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监控平台为市级监控平台,要求该市其余几家gps运营商必须将所属车辆的监控数据信息上传至新时空公司平台,并要求未将监控数据上传至该平台的车辆,一律不予通过车辆年审。
2011年1月26日,3家gps运营商联名向广东省工商局投诉。广东省工商局调查发现, 河源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定,对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意味着,执法部门对行政垄断案件只有建议权,而无处罚权,只能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薛克鹏教授认为,由上级机关来管下级机关的垄断行为,确实有问题。如何有效地规范行政垄断,值得进一步探讨。
虽然还存在诸多问题,不过薛克鹏教授认为,未来的《反垄断法》执法将成为一种常态,涉及的领域应该是各行各业的。篇三:联通电信涉嫌垄断问题调研报告 联通电信涉嫌垄断问题 调研报告
一、概况
根据《反垄断法》,单个经营者市场份额50%,两个经营者67%,三个经营者75%即为垄断。在宽带接入领域里,95%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90%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集中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网络中。服务差、收费高,却非但没有被淘汰,反而不正常生长,这正是典型的“垄断病”。在很大程度上,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跨越式发展中,为提高产业发展效率,从布局到经营都采取了倾向垄断的方法,由此形成并固化了排斥竞争的利益格局,落下了病灶。而同时,普通消费者对于垄断经营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利益损失,缺少自我救济手段。技术屏障、信息失衡、维权无门使得普通消费者难以参与反垄断。发改委对联通电信两家企业启动反垄断调查,最重要的原因是两家电信巨头把持着宽带接入市场的支配地位,并利用这种控制权串通一气、打压竞争对手。不承认这一事实,再多的整改措施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善现有的宽带上网环境。即便如电信和联通所言,以提高宽带接入速度、降低上网费用实现市场公平,但两家企业都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可量化的具体整改方案。电信公布的“5年宽带价格下降35%”总体目标,因为缺少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更像是一张空头支票。如果发改委果真就此中止反垄断调查,进入审理和整改阶段,近5亿网民也绝不能就此安心。电信行业要真正破除由来已久的行业旧格局,发改委要坚定破除行业垄断的信心和决心,对电信和联通的垄断行为一查到底,督促其做出实质性的整改措施;更为重要的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打破既得利益的垄断坚冰,让宽带接入行业回归充分竞争和市场定价,用公平的市场而不是少数行业巨头,来保护广大网民的权益。
二、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发展历程
1980年之前,我国电信业的基本体制是政府部门直接垄断经营公用电信业。但由于国家对电话资费实施严格管制,电信业基本不盈利甚至亏损,电信基础设施及服务短缺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之一。政府开始实施电信管理体制改革并放松价格管制,采取对邮电业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允许邮电部门征收电话初装费等措施。优惠政策带来电信业的迅速发展,1979年至1995年,全国邮电通信固定资产投资达2700亿元,其中约1/3来自电话初装费。但在此过程中,电信业政企合一体制下的行政性垄断矛盾日益突出,公众对电信服务高价低质很不满意。1994年7月19日,中国联通公司成立大会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拉开了我国电信业改革的序幕。中国联通的成立是我国电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我国电信业乃至国内垄断行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首例。为了尽快在基础电信市场形成竞争格局,国家将扶持中国联通,使其尽快形成较强的竞争实力,作为电信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加以推进。但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并没有形成,联通公司的资产只有中国电信的1/260,1998年其营业额也仅为中国电信的1/112。
1999年4月14日,国家提出了扶持联通发展的一揽子建议:一是将正在组建的中国寻呼集团公司成建制划入联通公司;二是我国cdma移动通信网建设与经营统一由联通负责;三是将1998年国家发行的1000亿元财政债券中用于支持联通公司的10亿元转作国家资本金;四是同意联通建立国际出入口局,开办国际电信业务;五是信息产业部要根据联通公司发展的需要,从信息产业系统选调部分通信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充实到联通公司。在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在信息产业部的具体运筹下,扶持联通的各项重大政策措施短时间破土而出,联通由此迈上了走向新生的重组之路。通过一系列大手笔的资本结构重组,联通的总股本迅速增加到158.8亿元,其中国家注资126亿元,占79%,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其他15家股东则变成了仅占二成股份的小股东。联通增资扩股后,资产负债率大大降低,再加上国信寻呼所带来的业务收入和盈利能力,使得联通后来的成功上市成为可能。为了支持联通的发展,国务院还曾决定把从铁道部分离出来的铁通公司并入联通。但由于铁通公司人员包袱沉重,最终双方协商未果。同时,还决定把四个城市的cdma长城网也划转联通统一建设经营。在国家一系列人力、财力的政策扶持下,曾经严重“贫血”的联通元气大增。此后,通过果断清理“中中外”项目和适时重组上市,联通从一个资产结构和管理上比较分散的公司,迅速整合为一个集中、统一、高效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规范治理的大型电信企业,确立了在中国四大基础电信运营商之一的地位。
三、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垄断 2010年11月,部分运营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在北京召开“中国宽带互联网反垄断”研讨会。据参会人士说,中国电信、联通长期以“同一种产品,三种用户、三种价格”进行价格歧视,两家公司给作为竞争对手的弱势运营商网间流量结算价格高达100万元/g/月以上,增值服务提供商的结算价格则只有10万~30万元/g/月,内容服务提供商仅为3万~10万元/g/月。另外,两家公司为应对广电总局组建的国家级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竞争,更是采取了对互联网宽带接入的清理行动。
两家运营商的垄断行为之所以受到相关部门的注意,也是源于部分企业机构针对2010下半年“断网事件”的举报。2010年8月上旬,中国电信要求各省公司对高带宽和专线接入进行清理,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外,清理其他所有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流入,这一规定迅速引发行业内的震荡。所谓“穿透流量”,是指一些公司在中国电信购买带宽后并不自己使用,而是转手卖给其他运营商赚取差价。
按照工信部规定,为补偿中国电信和联通的骨干网投资,运营商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只要用户上网产生网间流量,其他运营商都要向它们进行单向结算。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国电信却予以差别定价,以高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其他的款待接入商进行网间结算,以此抬高竞争对手的带宽接入成本,其定价与市场价格之间价差最高可达数倍甚至数十倍。一些运营商通过“穿透流量”这一办法,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接入电信骨干网,但是此次中国电信斩断“穿透流量”之举,令这些接入运营商遭受重创。2010年8月12日至9月9日,27天之内,仅广东铁通就爆发了37477件用户投诉,38443户用户拒绝缴费,并有28210户用户面临退网。据业内人士估测,这场清理波及的互联网用户可能超过1000万。名为《2011年蓝皮书的中国信息化形式分析与预测》的报告显示,截止到2010年,我国宽带上网平均速率排名全球第71位,不及美国、英国、日本等30多个经济合作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但是平均1兆每秒网速的接入费用却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三到四倍。
四、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遭反垄断调查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表示,2011年上半年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举报后,就立刻启动了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的调查。调查主要是针对两方面:一是两公司自身没有实现互联互通,二是两公司对于与自身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存在价格歧视。基本查明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是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它们俩合在一起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肯定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就是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对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给出高价,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它给的价格就要优惠一些。这个在《反垄断法》上我们叫做“价格歧视”。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目前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之间直连宽带为261.5g,仅占两公司拥有1078g国际出口宽带的24.3%。从互联质量看,两公司2011年1至9月骨干网互联时延为87.7至131.3毫秒,丢包率为0.2至1.9%,均不符合原信息产业部《互联网骨干网兼互联网服务暂行规定》时延不得高于85毫秒,丢包率不超过1%的要求。这也就表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未实现充分互联互通。
针对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一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分别作出回应。中国联通称,自己正在应国家发改委要求,提供2010年度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出租宽带业务的价格、数量及营业额等相关信息。中国电信表示,自己一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宽带业务,并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调查。正在这时,半路杀出个程咬金,2011年11月11日,人民邮电报头版以《混淆视听 误导公众》为题全面驳斥央视对电信联通涉价格垄断的报道。报道开头即以形象化的语言表达对加在电信联通身上的垄断之名的不解和愤懑:“我好想哭啊,我只能装一家的有线电视、用一家的电、使一家的煤气、以别人商量好的价格加两家的油,价格一天天飞涨的时候,没有人说垄断;当有一种业务几家运营商比着提速、比着降价的时候,却有人说,你垄断了!”据人民邮电报报道,这些不满来自通信员工的微博。该文写道:“这突如其来的当头棒喝,令两家公司的股票狂跌,也让几十万电信与联通员工难以接受,震惊!冤枉!委屈!无奈!”
人民邮电报随后四问央视:基本概念厘清了吗?垄断事实查明了吗?全球行情吃准了吗?新闻素养丢掉了吗?全面否定垄断之名。
作为电信联通涉嫌价格垄断被发改委调查一事的首发媒体,央视在11日也没闲着。央视官方网站首先在首页刊发署名舒圣祥的网评《破除宽带垄断,不仅要重罚更应大幅降价》,后又刊发报道《多数网民认为中国电信和联通垄断经营》,做出了回应。有人大声叫好,有人说这是精心策划的阴谋,是体制下的部门利益争夺“闹剧”。发改委首次向央企高高举起反垄断大刀一事正滑向不可知的边缘。
央视网在专题报道中表示发改委作为执法机构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并称电信和联通在宽带接入领域的市场份额加起来超过了2/3,满足“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的判定条件,所以必须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在人民邮电报与央视的掐架中,广电系也主动要求可以“被调查”。昨天,广电系统下属的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会长陈晓宁向本报记者证实,在得知发改委的调查后,广电方面主动要求配合反垄断局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在积极准备材料。“我们希望发改委反垄断局的调查,能够促进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他说。
反垄断调查最终的受益方可能是广电系和移动。因为如果要引入竞争的话,这两者是最希望进入的。比如广电运营商就一直想在宽带领域有所突破,但由于没有自己的核心网络,广电发展宽带用户需要向电信、联通缴纳带宽费用以及出口流量费用,据估算这一成本占到了收入的40%。但是,网络铺设的成本其实耗资巨大,比如电信、联通除了当年的骨干网建设,每年还有巨大的投入放在宽带网络建设上。以2011年为例,中国电信的总体资本支出为500亿元,其中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