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管理办法_扶贫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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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精准扶贫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农信社金融主力军和金纽带作用,大力支持全省精准扶贫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4‟2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扶通„2014‟6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3号),结合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实际,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贷款对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评定的信用等级在“一般”(含“一般”)以上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户。
第十条 申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扶贫部门确定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
(二)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
(四)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五)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
月确定。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贷款人原则上应结合信用工程利率优惠、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存款贡献度、县级风险补偿机制、等,按照贷款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实行差别利率,具体利率执行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
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违规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及贷款的停息、减息、免息和挂息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权限限制的,应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用途。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为:
1.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
2.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
3.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及其他非农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十八条 还本付息方式。贷款人应结合借款人还本付息习惯、综合付息能力等因素,可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息或利随本清,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还款方式根据借款额度、期限、还款能力、还款习惯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可采取整贷整还、分期偿还等灵活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及风险评价
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 发放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实行台账式管理,及时、逐笔登记贷款发放和收回、脱贫、返贫等情况,填列•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附件2),并对这部分信贷档案专门标识。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后检查。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监督。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扶贫部门对农户的脱贫、返贫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反馈至乡镇信用社。
第二十七条 对脱贫农户的贷款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直至贷款偿清,停止发放新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十八条 风险预警。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渠道,若发现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报告。
1.借款人无故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等; 2.借款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3.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资产明显减少,还款能力明显降低,影响贷款偿还的;
4.借款人死亡或家庭主要关系发生经济纠纷的; 5.借款人有拒绝接受贷款监督,挪用贷款或转移收入、资产,贷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为;
6.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二十九条 贷款催收。信贷人员根据•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对即将到期的贷款原则上提前10个工作日按村逐户抄列还款通知,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借款人,并收回回执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展期管理。
(一)办理展期的条件。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借款人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办理展期: 1.借款人商品确已销售,但销售货款尚未回笼的; 2.受市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借款人生产经营等暂时发生困难的;
3.贷款期限与实际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的; 4.贷款人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展期申请及审批。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确需
(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
(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借款合同;
(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状况证明(具体包括:结婚证复印件或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中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相关栏次的复印件);
(五)借款申请书;
(六)借款借据;
(七)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使用情况检查表;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章 财政贴息与兑付
第三十四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建档立卡农户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农户支付利息后,依据借款合同、借款凭据、利息支付单据等向乡镇扶贫部门申请贴息补助。乡镇扶贫部门与行社营业网点共同审核后,每半年按规定据实向县级扶贫部门申报,行社接受财政部门的委托,依据实际贴息清单向贷款农户统一支付贴息资金。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行社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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