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_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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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发布时间:2007-06-08 12:47:19.3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岗位聘任工作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建立与
完善以竞争、流动为特征的用人制度和与工作能力、学术水平和实际贡献相适应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我省高等学校进一步开展直接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5]37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8月起,我校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学校直接聘任制度,不再参加全省统一任职资格评审。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直接聘任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工作中的作用,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搞好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聘任后的考核、管理,严格聘任标准、条件,完善聘任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系列或专业由学校向省有关评委会等额推荐参评人员,经评审、审批获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后再行聘任。考试系列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聘任工作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逐步按新办法过渡”的政策。学校首先在2004年之前(含2004年)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开展聘任,然后再根据各部门的空岗情况进行补聘。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未能聘任人员,其原有资格予以承认,可以此参加有关学术、技术活动。
第五条 学校每年度补聘工作,原则上与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同步进行,并一次完成。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本着按需设岗、结构合理、总量控制、精简效能、重点扶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同时,规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岗定编定员的基础上,以市人事局核定的岗位数额为基数,科学、合理地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正、副高级职务的比例分别为8%、40%;中、初级职务结构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具体方案见附件1:《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七条 按黑人发〔2004〕84号文件精神,国家批准的暂缓离退休人员;国家级、省级学科带头人不占本单位聘任职数。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
本章所规定的是岗位任职条件和履行的职责,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任形式及条件(含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一、同级聘任。同级聘任是指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致。申请同级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情况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 结协作,严谨治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身心健康,能完成一个聘期的工作。
3、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5、近四年来的年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教学情况
1、对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成绩显著。
2、四年来的年平均课时量达到《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晋升本职务所规定的学时,即专业课教师的课时量平均每学年为144学时以上,基础课教师的课时量平均每学年为180学时以上,公共课教师的课时量平均每学年为216学时以上,从事行政党务工作的兼职教师每年需完成68学时以上;主讲的课程门数为两门以上。
3、四年来没有发生过严重的教学事故(参见《哈尔滨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4、四年来学校督导课堂教学评价没有出现1次D级或两次C级。
(三)科研情况
1、聘任正高职人员,近四年来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刊物或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3篇。
(2)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国家统编教材1部;或主编(主审)、副主编(前三名有效)正式出版的其他教材1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1部。
(3)作为课题负责人立项并完成1项省市级以上课题,或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并立项另一项省、市级及以上课题;或连续主持1项省、市级及以上课题。
(4)作为主要负责人获省、市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5)获得专利1项。
(6)每年作一次全校性的学术讲座,或每年在非索引源期刊(省级以上刊物)或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学术文章一篇。
2、聘任副高职的人员,近四年来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刊物或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
(2)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国家统编教材1部;或主编(主审)、副主编(前三名有效)正式出版的其他教材1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1部。
(3)作为课题负责人立项并完成1项校级及以上课题,或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并立项另一项校级及以上课题;或连续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课题。
(4)作为主要负责人获校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5)获得专利1项。
(四)近四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予优先聘任:
1、国家级、省级名师;
2、国家、省模范教师,优秀教师;
3、国家、省精品课程负责人;
4、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5、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近四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任:
1、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获得者;
2、省精品课程主要成员;
3、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主要获得者(排名第一);
4、校教学优质奖一等奖获得者;
5、校精品课程负责人。
二、高职低聘。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况者可实行高职低聘:
1、达不到同级聘任所规定的基本情况和教学、科研情况的人员。
2、因本二级学院岗位数额有限,在申请同级聘任时落聘的人员。
3、近四年来年终考核有一次“不合格”,或发生严重的教学事故,或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不接受学校、二级学院安排的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不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4、四年来学校督导课堂教学评价有一次D级或两次C级。
三、低职高聘。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申请低职高聘 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一条为必备项):
(一)教授
1、基本情况和教学、科研情况都达到《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 破格晋升教授所规定的相应条件。
2、学院内本专业、本学科的重要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3、具有博士学位,且聘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二)副教授
1、基本情况和教学、科研情况都达到《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 破格晋升副教授所规定的相应条件。
2、学校从海外引进的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科研能力强,曾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
3、专业能力特别强,教学效果突出,业绩显著,教学岗位亟需的优秀讲师。
(三)低职高聘人员由二级学院在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下根据岗位需要申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定。第九条 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聘任形式及条件
一、范围:图书馆,各二级学院具有工程、实验和图书资料系列职务的人员。
二、聘任形式及条件
(一)同级聘任
1、基本情况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3)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善于调查研究,能独立处理和解决工作中的技术疑难问题。(4)身心健康,能完成一个聘期的工作。(5)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近四年来每年的年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2、科研情况
聘任正高职人员,近四年来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 在国家级刊物或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国家统编教材1部;或主编(主审)、副主编(前三名有效)正式出版的其他教材1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1部。
(3)作为课题负责人立项并完成1项省、市级及以上课题,或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并立项另一项省、市级及以上课题;或连续主持1项省、市级及以上课题。
(4)作为成果主要负责人获省、市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5)获得专利1项。
聘任副高职人员,近四年来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刊物或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
(2)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国家统编教材1部;或主编(主审)、副主编(前三名有效)正式出版的其他教材1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1部。
(3)作为课题负责人立项并完成1项校级及以上课题,或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并立项另一项校级及以上课题;或连续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课题。
(4)作为主要负责人获校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5)获得专利1项。
(二)高职低聘
1、达不到同级聘任所规定的基本情况和科研情况条件的人员。
2、因部门岗位数额有限,在申请同级聘任时落聘的人员。
3、近四年来年终考核有一次“不合格”,或近四年来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近四年来发生严重的责任事故的人员。同级聘任时落聘人员,原则上实行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十条 党政部门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形式及条件
1、范围:学校的机关、党群和教管各部门,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的人员。
2、聘任形式及条件参照“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聘任条件”执行。第十一条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
(一)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形式分同级聘任和不予聘任两种形式。学校对符合《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有关规定的人员予以聘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不予聘任或予以解聘:
1、不接受本部门安排的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或不参加本部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2、任现职以来年终考核有“不合格”的人员。
3、任现职以来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责任事故的人员。
4、任现职以来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
5、四年来学校督导课堂教学评价有一次D级或两次C级的人员。
(二)被解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解聘年度起二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及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和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一、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及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和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事处长任办公室主任。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及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岗位设置和聘任、考核管理办法。
2、根据市人事局确定的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和正、副高职结构比例,设置二级学院、图书馆和机关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组织成立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二、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校领导、专家教授和有关院、处、室负责人组成。校长担任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批二级学院、图书馆和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组成人员。
2、审批二级学院、图书馆和机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人数一般在7-13名左右,由各单位的领导和副高职以上专家组成。专家须经民主程序产生,应具有学术性、代表性和权威性。二级学院院长、图书馆长、机关总支书记分别担任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主任,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报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批。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确定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正、副高职结构比例,结合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科学进行岗位设置。
2、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细则。
3、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本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拟聘任人选。
4、负责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后考核、合同管理等工作。
5、在本单位的岗位限额内组织补聘工作。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如下:
一、学校确定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正高、副高级岗位数额、聘任条件等有关事项。
二、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确定岗位数额,结合本单位学科和专业的实际情况科学进行岗位设置,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聘任。
1、已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首先按照聘任条件和要求,申请应聘相应岗位,如实填写《哈尔滨学院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接受分委员会的审核。
2、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对副高职以上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公示。
3、副高职以上申请人向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汇报本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和业绩,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
4、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对每位申请者的材料认真审阅并进行民主评议,然后进行投票表决,在已下达的岗位数额内确定正、副高级聘任人员名单及未聘任人员名单,确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名单,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批。
三、各二级学院、图书馆和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根据岗位空缺情况进行补聘。(见附件2:《2005年专业技术职务补聘工作方案》和附件3:《哈尔滨学院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规定》)
四、校聘任委员会审批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五、校长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六、聘任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报省教育厅、人事厅备案。
第六章 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十六条 聘任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聘任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工作条件及工资待遇;
4、聘任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5、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
6、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此次聘任合同签订的期限为四年,起止时间为2005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学校在此聘期内每年度进行补聘工作,聘任起始时间从补聘当年的9月1日算起,截止时间仍为2009年8月31日。
第十八条 新接收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含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聘任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教职员工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他岗位。续聘须按一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并重新签订聘任合同。第二十条 在聘期期满前即将退休、且又符合聘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与其签订至其退休时间的聘任合同。
第七章 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聘任合同依法签订后,学校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方案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同时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任合同作相应变更:
1、受聘人员不胜任现任岗位要求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仍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3、其他因非工作原因半年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 聘任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得聘任;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1、伪造学历、学位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谎报、剽窃他人的教学成果、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3、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方的成员;
4、威胁、恐吓聘任方的成员;
5、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人员或拟聘人选;
6、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者和擅自离校或离校逾期不归者;
4、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6、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受聘人员不履行聘任合同条款,经教育批评不改正的;
3、学校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受聘人员拒绝学校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1、试用期未满,正式聘任合同尚未生效的;
2、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1、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期间;
2、掌握国家秘密或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
第三十条 在聘任期内解除聘任合同的人员,必须到人事处办理解除聘任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十一条 无论是解除聘任合同还是终止聘任合同,受聘人员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物管理、审批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
第八章 聘任期间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按受聘职务确定。受聘人员职务及相应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受聘人员的职务岗位发生变化,其工资待遇也随之相应改变。受聘人员任职经历和岗位工资待遇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其应聘其他岗位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市政府和学校规定工资标准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学校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脱产攻读学位、公派出国、公派进修、公派访学的期限超过一年的,或聘期结束时不能结束脱产攻读学位、出国、进修、访学等活动的,自受聘人员脱产攻读学位、出国、进修、访学的批准之日起,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合同,保留基本工资及待遇,交人事处管理,待其取得学位、回国、回校后参加当年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按聘任后的职务兑现相应待遇。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因私出国,公派出国超期不归,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过一个月的学校有权终止其聘任待遇。
第九章 聘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院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包括不占职数人员),年度考核安排在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完成,聘期考核安排在聘期结束后2-3个月内完成。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按受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职务岗位变更后,其工资待遇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调到省内其他单位及外省工作的,学校为其出具在校受聘职务、履行职责的考核情况等方面的材料,报省人事厅出具证明手续。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任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由学校和受聘人员双方在聘任合同中约定。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与学校在公开招聘、聘任程序、聘任合同期限、年度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未聘人员安置
第四十一条 属于实行直接聘任制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如未被聘任任何专业技术职务,将视其情况发给、部分发给或停发其工资、奖金等一切待遇。待其具备聘任条件时可参加相应职务的聘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本聘期,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的规定为准。
哈尔滨学院 2005年7月5日
附件1:《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附件2:《哈尔滨学院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暂行规定》 附件3:《2005年专业技术职务补聘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