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_公建民营幼儿园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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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新建或已经运营的公立幼儿园,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第二条 为规范我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教发[2012]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河北省改制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行费[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献县区域内所有公建民营模式的幼儿园(以下简称“改制园”)。

第二章 改制园资产性质及管理原则

第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委托方)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办园资质的幼教集体、社会机构或个人举办改制园(受委托方)(同等条件下,本乡镇现任园长、教师优先)。资质由教体局统一审核,签订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五条 改制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受委托方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受托方所有。在委托办园之前,教体局组织相关部门、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改制园不得擅自处理改制园国有资产,不得以改制园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条 改制园收费由县教体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局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改制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备案后执行。教体局可向改制园派驻优秀的公办教师,监督指导、参与管理和教学,支持和引导改制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

第七条 改制园遵循分级管理、教体局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 县教体局负责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改制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导。

第九条 各乡镇教育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本区域内改制园实施管理。

(一)指导、监督改制园的办园行为,督促举办者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二)指导改制园贯彻幼儿教育、保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做好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工作;

(三)督查改制园的安全、卫生工作,做好周边环境治理;

(四)营造社会、家庭、改制园三位一体的科学育儿氛围;

(五)组织和指导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保教保育质量。

第十条 改制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保教人员全员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和责任事故月报制度,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章 进入与退出

第十一条 受委托方须有举办改制园的运营资金,添置改制园的内部配套设施,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具备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改制园园长及教师须具有教育部门要求的改制园管理人员和教师的相关资质条件。

第十三条 改制园的园长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丰富的幼教管理经验及正确的幼教理念,在保障幼儿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 发生非正常事件时,受委托方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每三年为1个合同期,在合同期内,改制园运转良好的,社会效益较高的,合同到期后可以先续签委托合同,因国家政策变化或经营运营不善,则随时启动退出机制,同时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期满或双方解除委托合同时,受委托方投入的动产归受委托方所有,受委托方必须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前提下,于合同到期日前将该动产搬出,否则该动产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受委托方投入的不动产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第十七条 改制园教师及职工等人员的工资、工作问题由受委托方自行安排解决,并保证其合法权益,委托方不负任何责任。教体局派驻的公办教师工资按原渠道发放。

第十八条 解除合同时,受委托方已收取的幼儿保教费按实际花费扣除,余款退还幼儿家长。

第十九条 受委托方在合同期内形成的改制园债务问题,由受委托方承担,委托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书,同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能取得改制园的管理经营权,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分别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托管期内继续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在托管期内不干预受委托方合法合规的经营管理;

(三)在托管期内不调减已投入的资产;

(四)积极协助受委托方解决相关问题;

(五)负责监督指导改制园的招生工作;

(六)对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受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方具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使改制园的经营管理权。改制园必须开设银行账户,按照不低于在园儿童一个月的收费标准存入账户作为履约金,履约金在教体局监管下运行,不得随意支取。每月提供保教费的20%交本乡镇教办室用于改善其他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其他一切收入归受委托方所有,改制园的一切费用均由受委托方负责,受委托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受委托方依法承担其受委托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等法律责任。

(三)负责托管期内新的教育投入。

(四)负责对委托方投入不动产的经常性维护,新建或改建不动产须经委托方同意。

(五)改制园的招生由受委托方自己负责,但应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遵守以下招生规定:招生年龄为3—5岁学龄前儿童,原则上按区域招生,保障附近村民或居民的子女就近入园。一般不得跨地域招生,更不能为了争生源打“价格战”,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改制园办园条件达到相关要求,为全体教职工和幼儿交纳校方责任险。

(七)努力提高办园质量,不断提高知名度,打造知名品牌。第二十二条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改制园的师资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派遣优秀指导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和业务方面的指导活动。受委托方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受委托方的办学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法规、违反委托合同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委托合同。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改制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定期对幼儿教育进行评价。在改制园招收新生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测试。

第二十四条 教体局负责对改制园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在改善改制园办园条件、改制园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改制园,由县政府按照国家政策予以奖补,并对先进改制园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凡改制园违反本办法之相关规定,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体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健康成长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未落实好教职工待遇,造成矛盾纠纷,影响正常教学的。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之相关规定,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体局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材料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改制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改制园开展正常保教保育秩序的。

(五)在改制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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