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_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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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在市场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定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确保商品净含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要保持商品堆放整齐,通道畅通,不准占道经营,乱摆乱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违反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制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场场内环境卫生不合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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