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_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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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体经营:
1.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财税发[2005]186号)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
2.(辽地税发[2006]70号)第五条: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再就业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对持有《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应届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持有毕业证的毕业生。取得结业证和肄业证的学生,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批准经营日起,免交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可免征营业税。
从2006年1月1日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此项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实际操作:比照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创办企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助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辽政发[2009年6号])
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辽政发[2009年6号])
咨询电话:0415-2857118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张绍新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