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办理人才绿卡的暂行办法_昆山市高技能人才公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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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办理人才绿卡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吸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来昆工作,大力引进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类创业型与技术型人才,改进用人单位使用外地专业人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下同)的服务和管理,进一步改善非昆山户籍人才在昆山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员,是指户籍及人事关系不在本市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男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身体健康。

第二条 人才绿卡是符合本规定的外来专业技术人才在昆山合法工作、生活的凭证,仅限于昆山市使用。

第三条 用人单位聘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应为其申办人才绿卡,不再办理《昆山市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

第四条 人才绿卡的主管机关是昆山市人事局、公安局,承办部门为昆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五条 申请人才绿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山市人才绿卡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昆山市人才绿卡聘用合同书(一式叁份);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一寸证件照片一张;

(五)医疗体检证明或用人单位的身体健康证明;

(六)《暂住人口登记表》。

第六条 持有人才绿卡的人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可以办理户口、人事关系转入昆山;

(二)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可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待遇;

(三)可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四)可以按规定申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可以免费参加我市举办的大型和固定人才市场。

第七条 人才绿卡由本人携带,如该卡遗失,应该及时向承办部门申请补发,申请时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

第八条 人才绿卡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续办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办理续期手续,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人才绿卡的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条 本规定由昆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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