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公告内容9.8_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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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公告内容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daodoc.com 全国服务热线:400-6888-193
(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4)其他因搬迁而灭失的资产损失,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5)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项目备案须知
(一)因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的企业,应在与政府或搬迁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后的30日内,相关资产处置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搬迁项目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1.备案报告表(表式见附件,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于受理时返还纳税人)
政策性搬迁企业备案报告表.doc
2.关于执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的书面申请;
3.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4.搬迁协议;
5.企业搬迁或处置资产的计划,包括:搬迁或处置资产的时间和方式的说明、土地转让计划、处置资产清单、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其中处置资产清单中应完整列明资产名称、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及其折余价值。
6.将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用于重置固定资产、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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